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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肇珩 、陳委員光宇所提:「糾正臺中縣政府對臺中縣沙鹿鎮北勢國民小學美化改 良工程,自規劃設計,即任由工務局一手包辦主導,聽憑議員指示行事;發 包過程,敷衍草率,一再違失,主計室復未善盡內部審核?

  • 日期:87-07-16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自工程規劃設計,迄拆除廁所,均將教育局與北勢
國小完全摒棄在外,所謂學校工程之美化,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依據臺中縣議
會函,取得一百萬元經費,付諸執行之際,竟未知會教育局及學校,並於本
院約談時辯稱:學校早應得知拆除學校廁所之意圖,未能及早因應等語,以
圖卸責。查該兩棟廁所既未達報廢期限,且據瞭解,尚維護得不錯,如因整
體美化之需求,須予拆除,亦應循規定程序辦理,方為正辦。今縱容承包商
,強行拆除,造成學校師生如廁之不便,台中縣政府工務局難辭其咎。而北
勢國小因適值校長出國,代理校長職務之教務主任等,未能有效維護學校財
產,欠缺危機處理能力,值得檢討。地方民意代表爭取建設經費,回饋地方
,固有其美意,惟理應避嫌,不得參與工程款之運用與執行,本案因議員介
入甚深,徒惹非議。而台中縣政府工務局行事顢頇,以急迫為由,悖離相關
規定,並企圖以既成事實,就地合法,完全受制於地方民意代表,高度聽命
行事,有失公務員立場,置國家公器於不顧,心態偏頗,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