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依「教育部獎
助私立大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規定,向教育部提出改善師資計畫,預
計八十四學年度增聘教授二人,副教授二十九人。經教育部核定補助新台幣
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知該校領款。
惟依據該校八十四學年度教師名冊,僅較前一學年度增加副教授以上教師十
四人,與原訂目標相去甚遠。迄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該校將八十四學年
度改善師資計畫等補助經費執行成效,陳報教育部時,該項補助款於八十四
學年度,僅執行九百六十萬一千二百四十三元,尚餘五千零九萬九千五百四
十五元。顯示該校未依計畫,於年度內有效運用獎助經費改善師資。教育部
於發現該校違失,未能依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追繳該校獎﹝補﹞
助款,以建立獎懲分明之制度,實有缺失。
教育部「改善師資處理要點」訂定有欠周延,不僅獎﹝補﹞助款分配公
式有欠公平,造成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學年度初具申請資格時,其接
受之獎﹝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即為二十四所私立
大學院校之冠,完全無視於辦學之良窳與學校之規模。且又未明定對於接受
獎﹝補﹞助學校之輔導、考核與獎懲等。因而造成該校於八十四學年度請領
之鉅額獎助經費,迄今尚未依當年申請計畫使用,結餘大額經費。但教育部
卻又於八十五、八十六學年,再分別核給五千三百七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一
元及七千九百二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八元,顯然重複核給該校改善師資之獎
助費。經費未發揮應有效用,教育部難辭疏失之咎。
私立長榮管理學院自八十二學年度成立以來,教師總人數雖有逐年增加
趨勢。惟依「改善師資處理要點」規定,應以專任教授、副教授師資為限觀
之,該校八十六學年度副教授以上師資卻明顯減少,顯有違獎助之旨。次查
該校八十四學年度教師名冊中,副教授李泳龍、吳彩珠兩人,重複列於八十
五學年度新進教師名冊,另漏列教授簡春安、副教授陳怡睿、陳宗禧、林心
智等人,該校以不正確名冊報部核備,教育部竟未察覺,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