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空軍總司令部辦理本項採購,事先未充分蒐集相關商源
及其他廠商整合能力等相關資料,以證明指商之必要性,確有未當。空軍總
司令部以與GE公司訂有技術支援協定及BOA協議書,可提供其他廠商所
無法提供之服務為由,作為指商採購之依據,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機會,
有違採購公平公開原則。又本案係維修能量籌建,非屬研發性採購。亦非需
要廠商或政府初次投入大量研究經費者。另據國防部表示GE公司係CT7
系列發動機之原製造商,非案內地面測試台製造商。故國防部依據「軍事機
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核准指商採購,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