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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鄉泰安山河境開發案、汶水湯元開發案,疑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取得關係部落同意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鴻義章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3-08-20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鴻義章

苗栗縣泰安鄉民眾向本院陳情,泰安山河境股份有限公司於該鄉汶水溪中上游北岸進行「苗栗縣泰安鄉惠安段95筆土地遊憩設施區開發案」,規劃於汶水溪畔建設溫泉旅館觀光飯店;汶水湯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規劃「苗栗縣泰安鄉橫龍山遊憩設施區(旅館)開發案」,於汶水溪畔與橫龍山腳邊之土地建設溫泉旅館觀光飯店。前揭開發案業經苗栗縣政府分別於111年3月9日、111年8月5日核准許可開發。
前述二件開發案之基地係坐落於該鄉錦水村圓墩部落之傳統領域,疑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關係部落-圓墩部落之同意即核准許可開發,影響該部落權益。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鴻義章對此問題甚表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據陳情民眾表示,二件開發案使用圓墩部落傳統領域範圍內之汶水溪資源,且二開發案對外聯絡道路亦在圓墩部落內,影響族人之交通,施工期間產生之粉塵、噪音,均會影響圓墩部落族人之健康。圓墩部落確屬受開發案影響之關係部落,依原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苗栗縣政府應諮商並取得該部落之同意或參與始得准許開發。

監察委員指出,苗栗縣政府核准旨揭開發案,究有無依原基法相關規定辦理?是否須取得圓墩部落同意?倘否,其理由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何?事關開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之部落生態、永續發展及土地資源權益,實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