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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 一、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興建北宜高速 公路坪林隧道工程,違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立 法院決議,未辦理公開招標,以議價方式,將隧道工程交由榮工?

  • 日期:87-08-18

  糾正案文指出:查地質調查結果,坪林隧道區內有石槽斷層、石牌斷
層北、南支、上新斷層、巴陵斷層、大全面斷層及全盈斷等七條斷層,間
錯四稜砂岩、斷層角礫及斷層泥之剪裂破碎帶,並有難以預估之大量湧水
,地質狀況惡劣,施工難度極高,所需經費龐大,且係世界重大隧道工程
之一,殊非一般營造廠商可以勝任,其成敗良窳關係我國公共工程建設至
鉅,理應依法採行公開招標,或考慮採取國際標。但觀之榮工處並無從事
超長型隧道工程之實績經驗,對於首次引進我國之TBM工法,不僅欠缺
瞭解,無法有效適應上述惡劣地質環境,尤其對於突變之大量湧水及泥砂
更是束手無策,又證諸承包後多次發生工程災變,延宕工期,足證榮工處
並非適格之承包商。詎國工局竟謂:「僅榮工處具有接受TBM工法並按
時完工之能力」、「僅榮工處具有承包工程之能力」云云,執意捨公開招
標或開國際標,而單獨與榮工處議價發包,顯然違背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
。復查國工局在本案「南港坪林段及蘭陽平原段及坪林隧道段地質調查工
作期末報告」尚未經交通部核定﹝查交通部係於七十九年九月廿二日以交
路字第○三○○二號函核定﹞之前,即於同年八月七日以國工局七九工
管字第五一三四號函交通部略以前述理由,要求與榮工處議價,此舉實有
不當之處。依工程慣例而言,應在規劃、設計完畢,並經核定後始辦理議
價發包作業,然查本案在「地質調查工作期末報告」尚未完成並核定前,
國工局即完全忽視作業程序,急急辦理議價發包作業,其無視法令規定之
心態,彰彰明甚,審計部對此亦深不以為然,故於七十九年八月廿三日以
審伍字第一九六六號函請交通部國工局謂:本工程之規劃設計,預定
於七十九年十月底前完工,請俟設計完成時再予發包。國工局罔顧規定,
急切從事,實有疏失。而行政院及交通部明知國工局與榮工處議價承包不
當,竟然猶疑不決,前後矛盾,曲予同意,實有失當之處。審計部職司政
府審計及財物稽察,雖對榮工處議價承包之能力提出質疑,然最後亦棄守
原則,同意其議價,有失嚴謹監察之立場,均應檢討改善。
  依地質調查所得,坪林隧道主要斷層、剪裂帶及破碎湧水帶,均位於
導坑東洞口三.五公里範圍內,因此顧問公司在基本設計時即建議:東洞
口開始處「一千五百公尺」採用傳統鉆炸法施工,比較容易克服惡劣之地
質狀況,使工程順利推展。但國工局與榮工處簽訂合約特訂條款時,卻縮
短為:「東洞口一千公尺採鉆炸法施工」,已有可議。而榮工處因開工後
,實際進度緩慢,耗時一年僅完成五二二公尺,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榮工
處為趕上進度,避免違約受罰,竟無視於該地段破碎剪裂帶之特質,提前
於東洞口五二二公尺處,強行以TBM冒然進洞施工。但由於該地區地質
惡劣,每遇斷層崩坍,TBM即遭土石淹埋,無法前進,反而造成更大的
損失,總計自五二二公尺至一千公尺發生七次崩塌,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
公尺發生三次崩塌,時程因而拖延八百四十一天。固然合約允許榮工處經
國工局同意可改變工法,但是榮工處如能重視坪林隧道之特殊地質情形,
謹慎選擇恰當之工法,這些TBM受困的災變,當可避免,然榮工處惟恐
延宕工期受罰,而無視該地區之地質條件,任意改變工法,企圖強行以T
BM快速通過地質惡劣地區,顯有不當之處,而國工局未能確實瞭解地質
之影響,任令榮工處在未有周全評估之情形下,隨意改變工法而未加以阻
止,並且每次災變後對榮工處之作法亦未做適當之檢討與果斷之處分,任
由榮工處無視地質因素繼續以TBM開挖,致使災變不斷,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