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坐落於台北縣汐止鎮橫科段橫科小段第十二、十二
之十一之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因工程承包商盛全營造有限公司,未做好鑑界
工作,倉促自行測量地形,闢建道路、橋樑、擋土牆等工程,以致侵占土地
所有權人林書波、林詹含笑前開所有土地,此為台北縣汐止鎮公所建設課技
士李文景、高振華所坦承,有詢問筆錄可稽。台北縣汐止鎮公所理應儘速將
前開施工錯誤之道路,回復至與東鄰土地﹝菜圃﹞齊平,改建箱涵設計之橋
樑,拆除水泥橋及擋土牆,並交還林書波、林詹含笑等之土地,以維護土地
所有權人之權益。惟該所復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仍任由承包商拖延時日,藉
詞推諉,至今未將系爭土地,依法返還土地所有權人,嚴重損害渠等之權益
,其拖延卸責,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