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陽明海運「長運輪」爆炸案,經江委員鵬堅、葉委員耀鵬調查後,
所提調查報告,前經本年三月二十三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決議另
提案糾正。本日提出之糾正案文,經該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決議:糾正
案通過並公布;送請行政院轉飭經濟部及其所屬中國石油公司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由長運輪爆炸事件,足以顯示中油公司之管理作業施工
紀律,均有待加強之處,尤以指派未受有工業安全訓練之人員,擔任監修工
程師,足以證明中油公司不甚重視監修工作。因而造成一連串之工安事件,
影響甚鉅。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案糾正。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