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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 鎮岳、陳委員光宇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新建內湖區陽 光抽水站,排水管涵規劃設計,未臻詳實,且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仍僵 化處理,未能斷然解約,造成內湖路三段及金龍路等地區?

  • 日期:87-05-20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內湖區陽光抽水站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開工,
修正預定完工期限為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惟該抽水站承商自八十三年初
即因工程進度落後九‧八%,經估驗後遭停付款處分,八十三年八月更落後
達三三‧八一%,至八十三年十二月落後十九‧八三%,八十六年九月解約
時,工程進度仍落後一0‧四三%該工程合約明訂,開工後進度遲緩,進
度較規定預定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五以上者,養護工程處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合
約。養護工程處雖辯稱,係考量重新發包不易,將更影響工期,故未逕行解
約;然該工程進度自八十三年初即已落後,且每況愈下,至預定完工期間進
度落後尤為嚴重,至八十四年十月即已逾完工期一年,工程進度仍落後達一
五‧三七%,斯時。養護工程處仍執前由,一味協調要求承商趕工,導致工
程延宕三年多,迄今仍未完工。據此,養護工程處未能適時審慎檢討,斷然
終止合約,實難辭執行不當之責。
  養護工程處於溫妮颱風過境後,經下水道縱走調查始發現,金龍路及內
湖路下水道,共有五處遭他類管線橫越,顯示整體規劃設計及施工未臻詳實
,平時亦疏於進行下水道實地調查,導致排水防汎功能不彰,確有違失,應
檢討改進。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