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南縣政府辦理本案水權之審核、發狀,未切實依水利
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水權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未依水利法等有關規定,善
盡管理責任。如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號井已停止抽水,不再使用多時,
而台南縣政府未依規定,予以撤銷水權或准予保留之處置。水權人於取得水
權之後,並未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更未據實填報用水紀錄表,主管機關亦
未派員檢查,落實執行有關規定。經濟部為健全水權管理,曾訂定實施方案
一種,縣府竟因人力不足,僅支用宣導費一十六萬元,其餘工作一概未予辦
理。該府未落實執行中央政策,經濟部水資源局,亦未能有效監督執行,均
值檢討。且台灣省政府對監察院委查本案之函復內容有欠確實,應予糾正。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