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處理本案,作業程序明顯多有違失及
不當。原承辦人離職時,未確實做好業務交接,致發生原承辦人未移交陳訴
人申請案,影響陳訴人權益,該公所未盡監督職責。
糾正案文並指出:本案因主管機關於處理陳訴人之申請案件,作業明顯
疏失,事後雖經陳訴人一再請求行政救濟,惟主管機關未能依據爭執之關鍵
問題,加以深究解決,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又本案之原決定及原處
分被撤銷後,主管機關卻拖延未另為適法之處分。屏東縣政府未依經濟部再
訴願之決定,將本案權責問題確實釐清,且未能督導所屬積極辦理本案,亦
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