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依資料統計,目前國內坊間所採用之中文英譯版本,
計有八種之多,而政府機關各單位使用國語譯音符號之情況為:
外交部:領務局用於護照人名之譯音,目前未限制使用譯音方式。
交通部:郵政總局內部郵件分送,採用郵政標準式。國工局興建之國
道、觀光局編印之觀光地圖等,則採用韋德齋爾斯式。
教育部:於僑校國語教學,採用國語注音符號第二式﹝以下簡稱注音二式﹞。
內政部:縣、市、鄉、鎮等較大地名,皆採韋德齋爾斯式。
地方機關:台北市主要道路,採郵政標準式。現今又另行委託專題研究,自創版本。
台灣省非都市地區道路採注音二式。高雄市道路採用郵政標準式及外交部領務局提供之譯音方式等各樣版本,
由於各機關英譯方式五花八門,各行其是,互不協調,肇致路街地名
之英譯版本,一國多制,同一地名之譯音名稱,非常混亂,對遊旅或商務
往來相當不便。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際化及亞太營運中心政策,雖由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協商,決議地路街名譯音符號,以注音二
式為準,惟該結論仍僅是共識,未具拘束力,效果令人存疑。中文英譯符
號長久以來,未見行政院指令機關,主管整合、統一規定使用版本,形成
主管機關不明,行政院顯有疏於督導之責,應予檢討。
按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教育部設國語推行
委員會,其任務之一為:「關於統一中外譯名音讀標準之訂定事項」。經
查教育部前為因應外藉人士及華僑子弟學習中國語文之實際需要,曾成立
專案研究小組制訂「注音二式」譯音符號,並於七十五年元月二十八日以
﹝75﹞社字第O三八四八號公告正式使用。惟七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教育部
函報行政院請通函各部會,規定郵政、鐵公路、護照、產品、商店、招牌
等所使用之人名、地名譯音,自規定之日起,改用「注音二式」拼音時,
卻奉行政院院長批示:「請再審慎研究考慮」。
嗣後教育部迄未擬具充實辦法或補救措施,再提報行政院核定,以致
街路地名之譯音方式,未得行政院函通飭全國一律採用「注音二式」為準
,以求統一。該譯音符號,僅經該部以公告方式週知使用,對人名、地名
之譯音,又奉行政院批示:「再研究考慮」,教育部亦未能確實完成立法
,謀求改進。準此,要以「注音二式」為路街地名英譯版本之標準,供各
機關遵行憑辦,法源基礎上未竟周全,行政院難辭追蹤管考不嚴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