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浮式碰墊廠商資料之蒐集,價格之查訪,未充分參
考我國海軍二代艦係購自美、法等國,卻僅以日本資料作為招標規格之唯一
依據,其廠商資料之蒐集、價格之查訪,均未盡翔實及周延,顯有未盡職責
,主管人員未予指正,亦有監督不周之責。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顯有不當設限
,並在公告前洩漏廠商資格,致造成綁標、圍標之形成,有洩漏政府機關機
密之嫌;監辦單位與主辦單位有關人員,均有失職。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合約
,由陪標廠商擔任連帶保證人,顯有綁標、陪標及圍標之嫌,承辦單位主管
及會辦單位竟未查察,顯未切實執行承辦職務,至有不當。又擅自將未得標廠
商之投標與審標資料銷毀,違反規定。一軍區公工處處長擅離職守,並與廠
商至國外旅遊,相關主管人員對其亦有監督不周之責。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