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肇珩、林 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發生六年級男導師許金 安,對二十多名女學生性騷擾事件,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信義國小處理本案 ,企圖為之掩飾違失行為,從輕核定處分,且草率核准自?

  • 日期:87-10-15

  糾正案文指出:信義國民小學設置有檢舉信箱及輔導室,然依學生家長
電話及事後提出的親筆檢舉信函指出,家長曾因發現許金安老師行為不檢及
拉攏學生課外補習,親自到學校要求轉班,被教務組以無證據為由,嚴詞拒
絕,甚至態度凶惡,請學生轉學。而由該校教務主任詹列雄擔任主席之教師
評審委員會,會議中,校方一再稱:事前並未接獲學生或家長,對本事件之
投訴,在在顯示,該校校長綜理全校事務督導不週,學校檢舉信箱及輔導室
之功能,績效不彰,全體教職員,警覺性不足、態度輕忽、漠視家長,案發
前要求轉班之動機,以致未能發覺許金安之違失行為,及早防範處理,並主
動關懷學生,查明事件真相,顯有未當。桃園縣政府既未盡督導之責於前,
案發後,對該校之違失行為又未儘速予以處分,顯有違失。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接獲家長檢舉本案,教育局經
詳查後,原簽擬通知學校移送該校教評會審議,是否停聘或續聘。嗣信義國
小提出許金安自願退休之申請案後,教育局對於主任督學,前往信義國小所
為之查證報告,竟隻字未提,尚簽註:「經查許員身心狀況不適教學。
擬請准予退休。」企圖為許金安掩護違失行為。案雖經縣長批示:「仍應提
教評會議處。」惟信義國小事後召開之教評會,仍決議續聘許金安,縣政府
對教評會績效及功能不彰情事,並未善盡督導之責。且案發後,縣政府亦未
督促學校,儘速召開考績委員會,對許金安進行懲處,嗣該校將「記過二次
」之處分報府後,縣政府身為核備機關,未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辦理學校重新考核,或逕行改核,雖另行
召開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度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惟對於許金安「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及「在校外約集學生補習,違反規定」行為,亦僅各核予記過二
次之處分;並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教職員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第二目: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核可許金安
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退休,合計桃園縣政府應支給許金安退休金額新台幣二
百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三十五元整。許金安行為不檢,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不
堪為人師表,有確實證據,情節重大,經縣政府教育局查證屬實,桃園縣政
府不僅未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尚企圖為許金安掩飾違失行為,從輕核定處
分,且草率核准自願退休之申請,由納稅人為之支付退休金,使其安然離開
教育界,作法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