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公告糾正臺北市政府對於二級都委會審查通過之台北啤酒工廠(原建國啤酒場)都市計畫變更案未予公告、立場反覆,且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另內政部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未訂定明確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個案變更」,嚴重影響都市發展,確有違失等情案。 | 公告糾正臺北市政府對於二級都委會審查通過之台北啤酒工廠(原建國啤酒場)都市計畫變更案未予公告、立場反覆,且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另內政部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未訂定明確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個案變更」,嚴重影響都市發展,確有違失等情案。(本文下載:1131930551.pdf) | 公告糾正臺北市政府對於二級都委會審查通過之台北啤酒工廠(原建國啤酒場)都市計畫變更案未予公告、立場反覆,且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另內政部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未訂定明確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個案變更」,嚴重影響都市發展,確有違失等情案。(附件下載:建國啤酒廠糾正案(發文版).doc)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01日 | 113/10/01 上午 10:48:59 |
公告 | 公告糾正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法制設計不良,其評鑑辦法雖訂有退場機制,卻發生107、110學年度均有教師評鑑連續未通過仍繼續聘任至退休,不僅未符該校自訂之教師評鑑辦法,亦造成內部紛擾不斷;該校對於陳姓教師(下稱陳師)意圖巧取教師評鑑計分、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以及私自帶領學生赴大陸地區辦理營隊等情事,迄未妥善處理,致無從端正學術風氣,又對於學生赴陸營隊事宜皆無所悉,對學生安全輕忽草率;辦理產學合作未依據相關規定嚴予把關,詎發生業務單位對於陳師所持顯已逾期3年之契約書率予用印、事後再予否認立案之情事;且該校處理「陳師疑與教學合作廠商董事長有親戚關係涉及利益衝突」之陳情案,未盡職權調查與陳情處理之責,逕自認定「陳師未曾揭露親屬關係」率爾結案,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法制設計不良,其評鑑辦法雖訂有退場機制,卻發生107、110學年度均有教師評鑑連續未通過仍繼續聘任至退休,不僅未符該校自訂之教師評鑑辦法,亦造成內部紛擾不斷;該校對於陳姓教師(下稱陳師)意圖巧取教師評鑑計分、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以及私自帶領學生赴大陸地區辦理營隊等情事,迄未妥善處理,致無從端正學術風氣,又對於學生赴陸營隊事宜皆無所悉,對學生安全輕忽草率;辦理產學合作未依據相關規定嚴予把關,詎發生業務單位對於陳師所持顯已逾期3年之契約書率予用印、事後再予否認立案之情事;且該校處理「陳師疑與教學合作廠商董事長有親戚關係涉及利益衝突」之陳情案,未盡職權調查與陳情處理之責,逕自認定「陳師未曾揭露親屬關係」率爾結案,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32430457.pdf) | 公告糾正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法制設計不良,其評鑑辦法雖訂有退場機制,卻發生107、110學年度均有教師評鑑連續未通過仍繼續聘任至退休,不僅未符該校自訂之教師評鑑辦法,亦造成內部紛擾不斷;該校對於陳姓教師(下稱陳師)意圖巧取教師評鑑計分、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以及私自帶領學生赴大陸地區辦理營隊等情事,迄未妥善處理,致無從端正學術風氣,又對於學生赴陸營隊事宜皆無所悉,對學生安全輕忽草率;辦理產學合作未依據相關規定嚴予把關,詎發生業務單位對於陳師所持顯已逾期3年之契約書率予用印、事後再予否認立案之情事;且該校處理「陳師疑與教學合作廠商董事長有親戚關係涉及利益衝突」之陳情案,未盡職權調查與陳情處理之責,逕自認定「陳師未曾揭露親屬關係」率爾結案,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公布版(函教育部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30日 | 113/09/30 上午 10:40:08 |
公告 |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資源布建之責任,使其未能依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及替代性照顧政策,定期評估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相關權益,並確保相關安置措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核有怠失案。 |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資源布建之責任,使其未能依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及替代性照顧政策,定期評估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相關權益,並確保相關安置措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核有怠失案。(本文下載:1134330349.pdf) |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資源布建之責任,使其未能依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及替代性照顧政策,定期評估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相關權益,並確保相關安置措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核有怠失案。(附件下載:1130918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27日 | 113/09/27 上午 11:03:43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就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就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本文下載:1130731571.pdf)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就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附件下載:113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就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3年9月20日糾字第1號糾舉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就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附件下載:113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24日 | 113/09/24 下午 03:25:40 |
公告 | 公告糾正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之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災害,釀成10人死亡(含4名消防員)、117人輕重傷之國內重大公安事件,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依規定辦理,且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飾詞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且相關資訊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案。 | 公告糾正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之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災害,釀成10人死亡(含4名消防員)、117人輕重傷之國內重大公安事件,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依規定辦理,且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飾詞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且相關資訊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案。(本文下載:1132230419.pdf) | 公告糾正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之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災害,釀成10人死亡(含4名消防員)、117人輕重傷之國內重大公安事件,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依規定辦理,且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飾詞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且相關資訊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案。(附件下載:113財正14-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9日 | 113/09/19 下午 03:52:04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就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就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30731502.pdf)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就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3年劾字第18號彈劾案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就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3年劾字第18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就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3年9月5日劾字第18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8日 | 113/09/18 下午 01:56:31 |
公告 | 公告糾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就朱國榮利用海葵颱風,戶外監視器影像不清,躲藏船艙逃亡出境乙事,固使用27分鐘為船舶檢查,但並未詳細檢查「TOPSPEED」遊艇之儲藏室空間、食物儲藏室、廚房空間、冷凍(藏)櫃空間 、船員室空間、駕駛(艙)台空間、機艙空間、水櫃空間、油櫃空間等足以藏匿人員之空間,而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致朱國榮逃離出境,執法時顯有重大疏失案。 | 公告糾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就朱國榮利用海葵颱風,戶外監視器影像不清,躲藏船艙逃亡出境乙事,固使用27分鐘為船舶檢查,但並未詳細檢查「TOPSPEED」遊艇之儲藏室空間、食物儲藏室、廚房空間、冷凍(藏)櫃空間 、船員室空間、駕駛(艙)台空間、機艙空間、水櫃空間、油櫃空間等足以藏匿人員之空間,而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致朱國榮逃離出境,執法時顯有重大疏失案。(本文下載:1132630326.pdf) | 公告糾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就朱國榮利用海葵颱風,戶外監視器影像不清,躲藏船艙逃亡出境乙事,固使用27分鐘為船舶檢查,但並未詳細檢查「TOPSPEED」遊艇之儲藏室空間、食物儲藏室、廚房空間、冷凍(藏)櫃空間 、船員室空間、駕駛(艙)台空間、機艙空間、水櫃空間、油櫃空間等足以藏匿人員之空間,而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致朱國榮逃離出境,執法時顯有重大疏失案。(附件下載:朱國榮糾正案文公告確定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6日 | 113/09/16 下午 03:07:37 |
公告 | 公告糾正:外籍漁工在小卷捕撈季節結束後,在勞動契約所定期限內,無法收到契約所簽訂薪資,且捕撈季節結束後,被要求下船,簽下自願離職書,引進之代辦仲介業者及雇主不再提供食宿,仲介在這段期間內另為外籍漁工安排其他工作,又再次收取費用;另超過70位外籍漁工被2家仲介業者安置在同間房屋內,睡覺空間不足,食物亦是教會所提供,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未能即時發覺又無法調查真正原因,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外籍漁工在小卷捕撈季節結束後,在勞動契約所定期限內,無法收到契約所簽訂薪資,且捕撈季節結束後,被要求下船,簽下自願離職書,引進之代辦仲介業者及雇主不再提供食宿,仲介在這段期間內另為外籍漁工安排其他工作,又再次收取費用;另超過70位外籍漁工被2家仲介業者安置在同間房屋內,睡覺空間不足,食物亦是教會所提供,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未能即時發覺又無法調查真正原因,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34330328.pdf) | 公告糾正:外籍漁工在小卷捕撈季節結束後,在勞動契約所定期限內,無法收到契約所簽訂薪資,且捕撈季節結束後,被要求下船,簽下自願離職書,引進之代辦仲介業者及雇主不再提供食宿,仲介在這段期間內另為外籍漁工安排其他工作,又再次收取費用;另超過70位外籍漁工被2家仲介業者安置在同間房屋內,睡覺空間不足,食物亦是教會所提供,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未能即時發覺又無法調查真正原因,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3日 | 113/09/13 上午 10:36:36 |
公告 | 公告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為全國水庫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自來水法規定統籌指揮調度各區用水,並結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運用翡翠水庫,使更多民眾使用臺北水源特定區保護良好之翡翠水源,經統計翡翠水庫歷年放水量中,該局對外號稱原水利用率多達9成以上,惟實際提供民生用水占比僅有30.08%,扣除防洪運轉操作所需洩洪等因素外,其餘仍有過半數的55.72%(每年約5億噸)、品質良好之翡翠水源,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變相造成1.5個翡翠水庫有效蓄水量流失,確有違失乙案。 | 公告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為全國水庫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自來水法規定統籌指揮調度各區用水,並結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運用翡翠水庫,使更多民眾使用臺北水源特定區保護良好之翡翠水源,經統計翡翠水庫歷年放水量中,該局對外號稱原水利用率多達9成以上,惟實際提供民生用水占比僅有30.08%,扣除防洪運轉操作所需洩洪等因素外,其餘仍有過半數的55.72%(每年約5億噸)、品質良好之翡翠水源,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變相造成1.5個翡翠水庫有效蓄水量流失,確有違失乙案。(本文下載:1132230415.pdf) | 公告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為全國水庫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自來水法規定統籌指揮調度各區用水,並結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運用翡翠水庫,使更多民眾使用臺北水源特定區保護良好之翡翠水源,經統計翡翠水庫歷年放水量中,該局對外號稱原水利用率多達9成以上,惟實際提供民生用水占比僅有30.08%,扣除防洪運轉操作所需洩洪等因素外,其餘仍有過半數的55.72%(每年約5億噸)、品質良好之翡翠水源,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變相造成1.5個翡翠水庫有效蓄水量流失,確有違失乙案。(附件下載:113財正13-糾正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1日 | 113/09/11 下午 03:54:31 |
公告 | 公告113年9月6日廢止第20屆臺東縣議員補選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3年9月6日廢止第20屆臺東縣議員補選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31832900.pdf) | 公告113年9月6日廢止第20屆臺東縣議員補選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31832900.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1日 | 113/09/11 下午 02:58:53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30731466.pdf)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3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就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3年9月3日劾字第1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11日 | 113/09/11 下午 02:47:47 |
公告 | 公告113年8月30日許可政黨設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3年8月30日許可政黨設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31832831.pdf) | 公告113年8月30日許可政黨設立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名冊1131832831.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09日 | 113/09/09 下午 02:50:44 |
公告 | 公告糾正新北市政府民國112年5月14日知悉該市板橋區某私立幼兒園幼兒體內疑檢出安眠鎮靜類藥物,疑涉違法及不當對待幼兒事件,徒有稽查行為,卻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本於權責留取行政調查所需之重要影像證據,導致迄今幼兒實際受照顧情形仍未釐明;對幼兒疑遭餵食不明藥物之釐清更便宜行事,第一時間推諉園方處理並提供無效檢驗管道,並遲於同年6月5日才入園專案採檢,後續檢驗之公布更失精確嚴謹,致擔憂蔓延,對兒童安置就學也消極處理、未盡周全,該府處理本案各項作為未能確實考量兒童權利,嚴重折損家長對政府之信任,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新北市政府民國112年5月14日知悉該市板橋區某私立幼兒園幼兒體內疑檢出安眠鎮靜類藥物,疑涉違法及不當對待幼兒事件,徒有稽查行為,卻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本於權責留取行政調查所需之重要影像證據,導致迄今幼兒實際受照顧情形仍未釐明;對幼兒疑遭餵食不明藥物之釐清更便宜行事,第一時間推諉園方處理並提供無效檢驗管道,並遲於同年6月5日才入園專案採檢,後續檢驗之公布更失精確嚴謹,致擔憂蔓延,對兒童安置就學也消極處理、未盡周全,該府處理本案各項作為未能確實考量兒童權利,嚴重折損家長對政府之信任,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32430405.pdf) | 公告糾正新北市政府民國112年5月14日知悉該市板橋區某私立幼兒園幼兒體內疑檢出安眠鎮靜類藥物,疑涉違法及不當對待幼兒事件,徒有稽查行為,卻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本於權責留取行政調查所需之重要影像證據,導致迄今幼兒實際受照顧情形仍未釐明;對幼兒疑遭餵食不明藥物之釐清更便宜行事,第一時間推諉園方處理並提供無效檢驗管道,並遲於同年6月5日才入園專案採檢,後續檢驗之公布更失精確嚴謹,致擔憂蔓延,對兒童安置就學也消極處理、未盡周全,該府處理本案各項作為未能確實考量兒童權利,嚴重折損家長對政府之信任,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公布版)(函行政院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9月05日 | 113/09/05 上午 10:24:40 |
公告 | 公告糾正教育部自106年4月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在本件造成外籍留學生維氏○○於校外實習場所職業災害死亡之事故中卻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又,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對於既有法令面之遵循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其生命安全,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教育部自106年4月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在本件造成外籍留學生維氏○○於校外實習場所職業災害死亡之事故中卻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又,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對於既有法令面之遵循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其生命安全,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32430410.pdf) | 公告糾正教育部自106年4月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在本件造成外籍留學生維氏○○於校外實習場所職業災害死亡之事故中卻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又,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對於既有法令面之遵循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其生命安全,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公布版(函行政院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30日 | 113/08/30 下午 02:55:08 |
公告 | 公告糾正農業部為充分供應國內雞蛋消費需求及平穩蛋價,於民國111及112年補助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雞蛋緊急調度相關計畫,惟該會於超思有限公司尚未設立登記前,即與該公司合作進行雞蛋採購相關作業,且對於貿易商所協助進口的雞蛋,未進行驗收作業,未確實核對所提交易憑證之正確性,逕依所提供之錯誤單據如數支付款項;另該部疏未掌握企業自行進口之數量,亦未察覺國內雞蛋產量已逐漸回穩之情況,且於雞蛋逾期多時始辦理銷毀作業,致耗費冷凍倉儲及銷毀費用等情,均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農業部為充分供應國內雞蛋消費需求及平穩蛋價,於民國111及112年補助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雞蛋緊急調度相關計畫,惟該會於超思有限公司尚未設立登記前,即與該公司合作進行雞蛋採購相關作業,且對於貿易商所協助進口的雞蛋,未進行驗收作業,未確實核對所提交易憑證之正確性,逕依所提供之錯誤單據如數支付款項;另該部疏未掌握企業自行進口之數量,亦未察覺國內雞蛋產量已逐漸回穩之情況,且於雞蛋逾期多時始辦理銷毀作業,致耗費冷凍倉儲及銷毀費用等情,均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32230360.pdf) | 公告糾正農業部為充分供應國內雞蛋消費需求及平穩蛋價,於民國111及112年補助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雞蛋緊急調度相關計畫,惟該會於超思有限公司尚未設立登記前,即與該公司合作進行雞蛋採購相關作業,且對於貿易商所協助進口的雞蛋,未進行驗收作業,未確實核對所提交易憑證之正確性,逕依所提供之錯誤單據如數支付款項;另該部疏未掌握企業自行進口之數量,亦未察覺國內雞蛋產量已逐漸回穩之情況,且於雞蛋逾期多時始辦理銷毀作業,致耗費冷凍倉儲及銷毀費用等情,均有違失案。(附件下載:1132200058專案進口雞蛋案_糾正案文-公布欄及刊登公報1130830.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30日 | 113/08/30 下午 01:38:50 |
公告 |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簽約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於民國111年7月間發生A童死亡事件,A童出生僅3個月,卻於死前遭托育人員甲獨留、翻成趴臥久未查看,該中心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影響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51條獨留幼兒情事,該府未確實監督托育品質預防A童憾事發生,事後更顯將系統性疏忽與不當照顧簡化為單一事件,漠視及延宕對托嬰中心其他受不當照顧幼童之調查及適當處遇,亦怠於協助A童家長掌握幼童受不當對待情形,違失明灼案。 |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簽約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於民國111年7月間發生A童死亡事件,A童出生僅3個月,卻於死前遭托育人員甲獨留、翻成趴臥久未查看,該中心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影響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51條獨留幼兒情事,該府未確實監督托育品質預防A童憾事發生,事後更顯將系統性疏忽與不當照顧簡化為單一事件,漠視及延宕對托嬰中心其他受不當照顧幼童之調查及適當處遇,亦怠於協助A童家長掌握幼童受不當對待情形,違失明灼案。(本文下載:1134330321.pdf) |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簽約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於民國111年7月間發生A童死亡事件,A童出生僅3個月,卻於死前遭托育人員甲獨留、翻成趴臥久未查看,該中心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影響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51條獨留幼兒情事,該府未確實監督托育品質預防A童憾事發生,事後更顯將系統性疏忽與不當照顧簡化為單一事件,漠視及延宕對托嬰中心其他受不當照顧幼童之調查及適當處遇,亦怠於協助A童家長掌握幼童受不當對待情形,違失明灼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花蓮托嬰中心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28日 | 113/08/28 上午 11:12:35 |
公告 | 公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對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吳姓收容人,其入監後未受到適當身心評估,缺乏合理調整,致身體健康情形衰敗,還遭懲罰;嗣吳員遭同舍陳姓收容人多次毆打、踹踢、踩踏與灌水,並推倒在地後造成頭部撕裂傷,該監管理人員戒護管理不當,未能確實掌握舍房動態,主管人員事後處理消極,處置失當,影響戒護安全,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違失情節重大;另於112年1月1日,值勤管理人員未能保持警覺,主動察覺吳員異狀,致吳員全身赤祼逾80分鐘,且未落實交接,亦未依規定簽巡違反勤務規定等情,均核有重大違失案。 | 公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對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吳姓收容人,其入監後未受到適當身心評估,缺乏合理調整,致身體健康情形衰敗,還遭懲罰;嗣吳員遭同舍陳姓收容人多次毆打、踹踢、踩踏與灌水,並推倒在地後造成頭部撕裂傷,該監管理人員戒護管理不當,未能確實掌握舍房動態,主管人員事後處理消極,處置失當,影響戒護安全,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違失情節重大;另於112年1月1日,值勤管理人員未能保持警覺,主動察覺吳員異狀,致吳員全身赤祼逾80分鐘,且未落實交接,亦未依規定簽巡違反勤務規定等情,均核有重大違失案。(本文下載:1132630299.pdf) | 公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對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吳姓收容人,其入監後未受到適當身心評估,缺乏合理調整,致身體健康情形衰敗,還遭懲罰;嗣吳員遭同舍陳姓收容人多次毆打、踹踢、踩踏與灌水,並推倒在地後造成頭部撕裂傷,該監管理人員戒護管理不當,未能確實掌握舍房動態,主管人員事後處理消極,處置失當,影響戒護安全,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違失情節重大;另於112年1月1日,值勤管理人員未能保持警覺,主動察覺吳員異狀,致吳員全身赤祼逾80分鐘,且未落實交接,亦未依規定簽巡違反勤務規定等情,均核有重大違失案。(附件下載:發文附件_1132630299公告(糾正案文)-再修版v.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27日 | 113/08/27 下午 03:26:43 |
公告 | 公告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業務規避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於C補習班共稽查5次,業者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遲至發生性別事件後,始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稽查不力,亦核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業務規避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於C補習班共稽查5次,業者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遲至發生性別事件後,始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稽查不力,亦核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32430398.pdf) | 公告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業務規避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於C補習班共稽查5次,業者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遲至發生性別事件後,始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稽查不力,亦核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公布版(函行政院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26日 | 113/08/26 上午 11:27:43 |
公告 | 公告糾正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未經調查認定,即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均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另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安事件2581701號」、「校安事件2313764號」2件校園性別事件:前件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後件之調查報告原於112年3月作成,卻於113年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顯示該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該署之督導亦屬延遲,均核有失當案。 | 公告糾正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未經調查認定,即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均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另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安事件2581701號」、「校安事件2313764號」2件校園性別事件:前件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後件之調查報告原於112年3月作成,卻於113年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顯示該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該署之督導亦屬延遲,均核有失當案。(本文下載:1132430392.pdf) | 公告糾正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未經調查認定,即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均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另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安事件2581701號」、「校安事件2313764號」2件校園性別事件:前件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後件之調查報告原於112年3月作成,卻於113年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顯示該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該署之督導亦屬延遲,均核有失當案。(附件下載:黃金葛案-糾正案文公布版(函教育部及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23日 | 113/08/23 上午 10:46:15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就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就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30731354.pdf) | 公告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就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3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就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3年8月6日劾字第16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3年08月16日 | 113/08/16 上午 11:5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