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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 監察委員

葉大華
葉大華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案名
115/03/18115社正0003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花蓮縣政府辦理所轄兒少保護案件,針對具有藥癮背景之高風險家庭,未能落實社會安全網「一主責、多協力」跨網絡資訊共享與實質處遇。該府早於113年2月處遇甲童時,即知悉照顧者宋女與陳男均為毒品列管人口,卻未依規定將藥癮議題納入個案計畫,亦未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司法單位建立聯繫,致使衛政與社政橫向協處機制失靈,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之國家積極保護義務。復於同年4月乙童疑似受虐通報時,該府不僅因天災與連假延遲派案,更於分流評估時嚴重忽略照顧者藥癮風險,且未依作業程序尋求「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專業研判,輕率判定為非緊急案件,導致乙童隨即受虐不治。嗣後宋女懷孕至產下丙童期間,該府雖已知悉宋女極度不適任親職並提起獨立告訴,卻仍未能落實產前預警,且於丙童出生後,無視照顧者之複合性風險,率爾簽署安全計畫並將丙童置於高風險環境,甚至在失聯後未積極啟動查找機制,終致丙童亦不幸遭虐死亡,顯見該府自調查、評估至處遇計畫執行均有重大疏漏,未能踐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之意旨,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3/18115社正0004葉大華委員、葉宜津委員提: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下稱臺中公捷處)前處長張應當涉嫌長期性騷擾女性員工,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臺中交通局)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竟讓被害人於該局內公共空間排隊等候訪談,甚至有相關訪談紀錄外包給廠商打字,僅圖便宜行事,實有造成其等二度傷害之虞,顯未審慎顧及被害人之感受及隱私保護;另該局人事室於被害人甲女於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用罄惟仍有休養需求之際,卻未進一步衡酌性騷擾事件對甲女造成之創傷,積極協助其評估依勞工請假規則以事假充抵或申請留職停薪(下稱留停)之可行性,其支持作為流於最低限度,難謂切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意旨。又勞動部業整合各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運用之相關資源,詎臺中市政府卻未於本案中妥為運用,僅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傳送一般性服務資訊,無異捨近求遠,使既有資源未能有效傳遞、媒介及發揮作用,任令被害人僅能自力救濟尋求創傷輔導與法律扶助資源,使中央補助機制形同虛設,難認已落實保障被害人之意旨,以上作為皆核有不當及怠失。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臺中勞工局)依法負有後續整合、協調與督導之責。惟查,該局未積極統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現有資源並適時提供予性騷擾被害人,致糾正及補救措施未能即時銜接。以上各節,均核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3/12115教正0003葉大華委員提:南投縣立日新國民中學調查認定其資深教師黃○○長期嚴重體罰及班級經營不當屬實,惟該校調查處理期間核予黃師逾4個月之事假,未能及時審酌黃師涉案情節輕重而依法改核停聘處置,難認妥盡保障被害學生受教權益。南投縣政府對於該校113年8月9日起函報解聘黃師一案,予以3次退回,持續要求該校說明卻未能積極輔導該校儘速精準補正調查瑕疵,另因該府平日疏於督處學校教師會業務,復令此解聘案衍生「廢止日新國中教師會以補正該校教評會成員資格」之案外案,影響黃師解聘案之審議,均導致黃師體罰行為經查證屬實後,詎已逾1年3個月仍停留在支領半薪、停聘之狀態,該府審議黃師解聘案嚴重延宕,實難辭其咎。核南投縣政府及其所屬日新國民中學所為,迄今無從回應本案學生蒙受之傷害,已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均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3)...詳全文
115/02/12115社正0002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未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風險評估等事項,各權責單位又欠缺橫向聯繫之整體規劃,致兒少性侵加害人出獄後,長期違法開設兒童短期補習班,藉機猥褻多名兒童及拍攝性影像;亦未善盡學生輔導諮商之責,本案受害兒童眾多且橫跨多校,卻遲至事發半年後始函請各校自行檢視輔導機制並調查潛在受害者,錯失事前防治及保護受害兒童先機,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1/20115內正0002浦忠成委員、葉大華委員提,新竹市警察局未落實查緝取締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人事考核及風紀評估失實、職務遷調流於形式,肇致重大風紀案件,案發後又未從嚴追究違失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行政責任;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5/01/15115教正0001葉大華委員、施錦芳委員提:屏東縣政府暨所屬琉球國民中學未能善盡主管機關及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使代理教師A長期超時工作且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終致過勞死亡;琉球國中除長期存在非常態人力配置,校長蘇傳桔更利用職權對校內教師施予精神壓迫構成職場霸凌,且未能妥善處理A師逝世後續事宜,又僅憑與他校校長私下協商即調用A師兼課,程序有重大瑕疵;屏東縣政府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失靈,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與延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且未詳實審究A師工作有備課需求等重要證據,基於錯漏之工作時數統計形成之醫理見解,致多項行政處分經司法機關撤銷,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1) ...詳全文
114/12/17114社正0014葉大華委員、葉宜津委員、施錦芳委員提︰民國(下同)113年10月3日上午,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發生嚴重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含1名醫院員工及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更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事件。經查,安泰醫院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且「應予列管」 之違建醫院家數計有81家(含11家公立醫院),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等規定擅自「擴充樓地板面積」,其中計有70家通過衛福部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另醫院為特許事業,「醫院評鑑」之核心目標,除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外,更應該要注重醫院硬體安全管理,尤其本案突顯出醫院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設備稽查未落實,衛福部與屏東縣政府均應以本案為鑑,澈底檢討改進。...詳全文
114/11/19114社正0013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所屬計9個單位(機關)、13名簡任主管涉及職場霸凌持續多年,所涉範圍、人員及幅度既廣且大,惟該部於案發後倉卒調查,且問卷內容過於草率、填復時間僅24小時、僅安排留下連絡電話之職員受訪,調離職人員未獲納入調查對象而顯未完整清查;又調查期間僅將3名涉案主管暫時調整職務,部屬囿於其等權勢、實質影響力而不敢陳述,影響同仁求助意願及調查真實;嗣於調查完成後,僅以一紙公文通知涉案行為人調查結果卻未載明理由;且3名職場霸凌成立且情節重大之違失人員,卻僅1人移付懲戒,而職場霸凌成立之主管亦未予調整職務或加強監督,並有未落實調查結果之執行及建議事項等情,均核有違失。又該部部長信箱早有職場霸凌陳情案件,該部人事處卻未提報防護小組處理;有多名證人曾鼓起勇氣欲提起申訴卻被勸退,錯失處理契機;另社政單位數度請增人力卻未能補實,再加上部分主管負向管理,致人力落入不斷加班與人員流動的惡性循環,該部人事處卻未能及早掌握、予以把關及防範職場霸凌情事,亦有欠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9/17114社正0010葉大華委員、蘇麗瓊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漠視監督輔導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禪光育幼院之責,既未善盡院生發生輪椅體驗不當事件之調查,且工作人員欠缺專業敏感度,誤判輕縱該育幼院不當對待,致衍生兒少遭虐卻求助無門,權益受損至鉅;又未掌握該育幼院性平事件之發生,並怠於督導禪光育幼院應深化處理性平事件之專業能力;於知悉該育幼院有院長不符資格及非專任之缺失,卻僅為徒具形式之公文往返;於107年知悉該育幼院照顧人力吃緊,竟遲至113年仍未改善妥適;且該育幼院長期以來有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不足,甚至以醫療藥物為主要介入改善兒少成長及行為之問題,均未見該府積極監督改善,確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8/19114內正0017蔡崇義委員、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長葉○○、警員張○○與許○○,民國112年7月4日於常年訓練後,穿著便服,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未攜帶密錄器,沒有出示證件,亦無告知攔查事由,卻對陳姓少年予以攔檢並造成陳姓少年受傷,嚴重影響少年權益,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8/19114內正0014蘇麗瓊委員、葉大華委員提,新竹縣竹北市公所辦理第六公墓公園化納骨堂新建工程及興辦事業計畫作業執行過程,核有造成工程閒置浪費及各項技術委託服務標案公帑無謂損失等情,而新竹縣政府未能善盡督導之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8/19114內正0016浦忠成委員、葉大華委員、林文程委員提,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落實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清查執行作業之督導與管控,造成大量潛在遭占用案件未被列管之管理落差與脫管黑數;對於占用案件之查處,亦未有效遏止實際占用情形,不僅排除成效不彰,實務執行上,更有逾半數列管案件未及時通知占用人繳納使用補償金,甚至部分鄉(鎮)公所於收取使用補償金後,長期滯存鄉(鎮)庫,未依規定解繳國庫,衍生財務及現金管理風險,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7/10114教正0012葉大華委員提:新北市立貢寮實驗國民中學甲師自101至113學年度任職該校代理教師計12年期間,共涉及11起校園安全通報事件,包括本次調查之乙、丙生案,共查有至少3起性騷擾男學生案,且偕男學生及男性校友頻繁進入教師宿舍,明顯逾越師生互動範圍;且貢寮國中前校長施O雄為乙、丙生案時任校長,卻未遵循性平法相關規定,於109年3月3日於知悉乙生疑遭甲師性騷擾,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更與乙生及乙生母接觸、瞭解本案,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私設調查,其更漠視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未令甲師於該校調查乙生案期間請事假並離開教育現場、未依乙生案性平調查報告辦理修正宿舍管理辦法,又於106年丙生案時,亦未遵循校安及社政通報規定,督導人員即時進行,更令該校性平會作成丙生案「暫停調查」等未符法令規定之決議,致使案件擱置至今;甲師任職該校代理教師起約12年期間,2次被通報校園性別事件,並分別於108年及113年涉及2起兒少不當對待案件,且合計有11起校園安全通報事件,然該校自101年起,連年持續錄取其任不同科別代理教師,該校顯未併同考量甲師屢有涉及對兒少不當案件,漠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乙生長期缺課議題,甲師未循校內外資源協力、該校亦未及早發掘此情;該校109年調查丙生校園性別事件,現以「暫停調查」擱置該案調查迄今,實有欠妥。新北市立貢寮實驗國民中學辦理本案衍生重大違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該校未確實督導,並未積極協助該校不利處境,均難辭其咎,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12) ...詳全文
114/06/18114社正0007王麗珍委員、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勞動部未能督同所屬機關,針對職場霸凌事件,擬訂機關內部適用之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北分署對於職場霸凌的事前防治作為與事件之通報調查機制更是盡付闕如,該部於所屬機關同仁遭受霸凌而在辦公室輕生事件發生後,雖自行籌組調查小組進行行政調查,卻因行政調查報告之論述未盡周詳嚴謹,非但留下諸多疑點未能釐清,反而引發各界高度爭議,影響機關聲譽;又該部暨所屬機關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支用,核有與該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規定未符之處,且相關支出審核機制未臻健全;復怠未對於以基金預算等公款購置之宣導品,建立合宜之管理與領用機制,致部分宣導品流向不明。另北分署於謝宜容分署長任內,尚有2件採購案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公告前,竟違法將應保密之資訊洩漏予特定廠商,以確保由該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5/21114社正0006葉大華委員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未能積極督導轄下青職中心定期滾動評估將不利就業人口群列入重點目標族群,盡力發揮協助其職涯發展之角色,致未能區隔與學校職涯輔導之差異,難以評估青職中心實際職涯輔導成效。且各青職中心服務項目多偏重於產業認識和職業準備,於經費資源與專業人力有限下,未設定目標族群優先協助順序,並建構出差異化職涯輔導模式。又,青職中心運作至今已長達12年,未衡酌各中心經費資源及人力配置差異性大、推動架構與重點均不相同,實難以同一個指標衡量績效之情狀,訂定各中心據點明確服務基線(Base-line),造成部分中心目標值設定過於寬鬆,且未依據實際執行狀況定期滾動修正調整,致各中心目標達成率屢屢嚴重超標逾200%以上甚至破千,績效設定顯流於形式,不具區辨性且缺乏激勵效果。另,現行各中心所設定之績效指標,多屬於產出型績效指標(Output),較少成果型績效指標(Outcome),且績效指標均只針對八大核心業務項目,鮮少針對提升青年就業力之績效目標設定,故無法有效評核青職中心對於提升青年就業力或就業率乃至職場續航力之實質表現,自無法確實評估青職中心在扮演青年職涯發展協助上的功能和效益,以致相關經費預算乃至專職專業人力長期低度投資與發展,實有違就業安定基金(下稱就安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意旨。勞發署顯未善盡督導及輔導之責,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5/21114社正0005葉大華委員、王幼玲委員、張菊芳委員提:112年12月發生男童於接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下稱兒盟)收出養媒合服務期間,遭該會合作居家托育人員虐待致死,衛生福利部為審核管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主管機關,卻於本案發生後查核兒盟始發現其收出養媒合服務程序及機制上存有7項缺失,每年之業務檢查及定期評鑑皆未發現,衛福部於收出養媒合服務監督顯有不周,並怠於就是類兒少之委託出養措施進行法規之檢討修正,造成本案於社會安全網之漏接,核有怠失;新北市政府提供A童家庭脆弱家庭服務,轉介A童予兒盟進行出養媒合服務後,多被動接受兒盟之決策與片面資訊,A童安置於劉姓保母家中期間,皆未能親見訪視,顯未落實整合性服務,錯失發現A童受虐契機,並於A童112年12月24日遭虐死後3個月餘才召開會議精進檢討,對維護A童生存與發展權益顯有不力,核有違失;劉姓保母及其妹均為依法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服務登記之保母,卻發生受托A童於托育期間遭其虐待致死案件,臺北市政府未確實查核,對於居家托育人員之輔導管理、監督與檢查流於形式,致使A童長期處於不適合幼童成長之環境,未善盡保障兒童生命、生存與發展權益之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5/15114教正0011葉大華委員提:宜蘭縣羅東鎮北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學前特教班於112年10月19日發生林弈如代理教師對患有自閉症之甲童不當對待致傷,並對智能障礙之乙童踹踢等情事。宜蘭縣政府未督促教育處自案發前未及時補足學前特教班師資、案發後亦未完整清查應通報人員責任,並釐明其他受害學童之不當對待情形,顯未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11)...詳全文
114/04/10114教正0008葉大華委員提: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A師109年11、12月間,處罰講髒話之學生對窗外大喊自己姓名,並大聲罵出不雅字眼等不當管教情事,事發時該校已有教育人員知悉A師不當管教行為,惟該校遲至110年11月22日接獲A師被訴10項疑似霸凌及不當管教事件之檢舉,始進行第1846729號校安通報,故未能及時查證並行適當之處置,嗣衍生甲生與A師之民事訴訟事件中,已卸除導師職務之A師於111年12月間未經核准,自行利用校務行政系統下載與列印甲生學籍及個人缺曠課紀錄供訴訟使用,涉侵害學生個人資料及隱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未能督導所屬釐清不當管教情事處理經過並行適當之處置,就個人資料保護事件處置未臻周延,引發民眾質疑及續訴不斷,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8) ...詳全文
114/02/19114社正0003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肯亞籍白領移工於111年間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工作期間雇主未依契約規定給付薪資,並要求渠等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外籍移工工作,甚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移工工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接獲1955專線申訴案件後,未能針對疑點深入究明事實真相,對於申訴內容多採雇主說詞或以移工並無異議作為事證;且於無預警稽查前先行聯繫雇主,查察過程中,又未隔別詢問,甚至任由移工雇主擔任翻譯,查察作為流於形式,核有怠失。又,勞動部作為外國人聘僱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及時釐清勞雇雙方契約性質,肇致本案白領外籍移工薪資非但低於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其所領薪資甚不足藍領外籍移工之家事移工最低薪資;且移工在職期間,雇主均未為其等投保勞保及災保,詎勞動部迨至本院啟動調查後方獲知上情,凸顯白領外籍移工整體聘僱管理確有闕漏。本案移工遭諸多不合理對待,並經鑑別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斲傷政府形象。以上各節,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2/06114內正0001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明知所屬葉育忻曾涉及多起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並受懲戒處分,仍遴選其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又未落實考核監督,衍生勾結詐欺集團之重大風紀案件;又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詐欺、毒品等犯罪集團,洩漏偵查訊息及出賣民眾個資之案例層出不窮,警政署及所屬各警察機關未能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機先防範,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