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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呼籲法務部落實兩公約 勿縱容不法

  • 日期:104-12-23

監察院22日巡察行政院,監委王美玉在會中發言呼籲,法務部應維護基本人權,落實兩公約之執行,勿縱容不法。她分別以桃少輔買姓少年冤死案、鄭性澤冤獄案、江國慶冤死案為例,指出擁有公權力的人包括法律人更應不斷的問自己,如何讓公平正義在這些案件中實現?
王委員表示,買姓少年已經死亡,江國慶被錯殺,鄭性澤死刑定讞,想想這三個人的處遇,對他們有公平正義嗎?
王委員指出,買姓少年案桃少輔未善盡管理監督責任,對已有嚴重病痛的買姓少年不當獨居監禁形同關禁閉,確有延誤就醫,違反兩公約與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對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買生死亡時,桃少輔以「抓癢致死」對外交代,檢察官以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行政簽結,任令家屬四處喊冤陳情,全案經監察院彈劾違失人員後,公懲會也分別以降級、改敘、記過,懲處違失人員,刑事責任仍有待檢察官追究。
王委員表示,鄭性澤案則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第14條禁止強迫自供的規定,且案發現場業經員警破壞,其現場位置、射界,包括槍械位置均未依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為之;地檢署法醫涉有未依專業提出鑑定意見等侵害人權情事。根據兩公約規定,國內法必須確保不得援引違反《公約》第七條取得的證詞或口供作為證據,若該等證據已有徵兆,顯示有刑求或非自願情形取得,國家應負有舉證責任,這是偵審過程最低的人權標準。
王委員另表示,有關測謊是否有證據能力各國見解不一,我國最高法院實務沒有統一見解,任令下級法院各行其是。法務部對測謊鑑定標準作業程序也未建立,江國慶冤死案就是測謊不實,導致的重大人權侵害事件,背離兩公約公平審判原則。
王委員舉這三件案件為例,呼籲法務部在兩公約監督執行上發揮領頭羊角色,勿縱容不法,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落實保障人權。她強調擁有公權力的人包括法律人,應該永無停止的問自己:「如何讓公平正義在這一件案件中實現?」那麼司法正義、公平正義才有機會實現。
法務部針對王美玉委員發言回應指出:
一、桃園少輔院買姓案件,確實是嚴重悲劇,相關人員已議處;法務部除加強人員訓練外,並引進外界資源,深入檢討改進相關缺失。
二、鄭性澤案件,渠於100年及103 年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均被駁回,104年4月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104年8月27日駁回。目前聲請釋憲中,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有此救濟途徑,不會馬上執行死刑。
三、江國慶係依軍法判決與執行,故前階段法務部並未介入,嗣後有人控訴國防部人員私行拘禁及濫權追訴,才由臺北地檢署偵辦,或因已超過時效或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國防部與家屬達成和解,亦向各受求償人行使求償權。
四、測謊作業標準,目前由調查局負責,調查局於93年5月制定標準作業程序,101年修正,目前均依該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警政署另有一套標準作業程序。測謊技術日新月異,測謊人員在美國受訓,在國內是種子教官,所以測謊人員的專業技術應無疑義。
五、禁止酷刑公約宣導部分,法務部責無旁貸,會盡最大的努力督促各級機關,確實履行相關規定,以避免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檢附監委王美玉發言資料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