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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生於桃園少輔院死亡案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重啟調查

  • 日期:105-02-22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22)日通過要求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針對買姓少年在桃園少輔院內死亡案,重啟調查,維護基本人權。
買姓少年在桃園少輔院內死亡案,監察院對相關違失人員提出彈劾,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別議決予以降級、改敘、記過的懲戒處分。檢察官當時以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行政簽結。監察院認為桃園地檢署未深究買生死亡原因,未追查有無人員業務過失致死,要求重啟調查,等了七個月法務部以一紙公文回覆─拒絕重啟調查。
法務部的理由包括:
一、 法醫蕭開平在監察院的約詢筆錄中指出「所謂『他為』是指買生可能連送醫過程都出了問題,『他為』有特定和非特定的疏忽,寫這樣是要告訴機關要注意」。法務部認為蕭法醫這樣的說法是案件的重要資訊,為何蕭法醫在解剖報告書、給檢察官的函文及訊問筆錄中都沒有提到上述說法?
二、 檢察官偵查過程訊問五十多人次、履勘現場、勘驗錄影帶等都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人涉有過失致死之罪嫌,所以檢察官未朝過失致死罪嫌調查。
三、 兩位證人邢世煌、關西和在監察院所做的筆錄和檢察官偵訊中的筆錄不同,為何證人在偵訊中未完全陳述其所知或所質疑之情事,是檢察官偵訊時間過短,無法讓證人完整陳述?還是證人受制於機關壓力而不願陳述?涉及證人的內在真意,因資料不足,無從知悉。
法務部的回文,還質疑證人在監察院的證詞是否可信,「已非無疑」。
法務部的回文令人無法苟同之處包括:
一、 監察院約詢法醫、證人的筆錄內容,為何與檢察官的約詢內容不同?這不是法務部要去追問的嗎?檢察官有無根據不同的筆錄內容要求證人具結筆錄?
二、 司法院公懲會也約詢了兩位證人,筆錄內容和監察院相同,兩位證人的三份筆錄,只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所做的筆錄內容不一樣,法務部、桃園地檢署讀了這三份筆錄了嗎?為何選擇只相信自己人─檢察官的筆錄,這是什麼道理?
買生慘死少輔院,院方以抓癢致死對外交代,任憑家屬四處陳情喊冤,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說得非常清楚,不管是臺大教授、法醫、院內的管理員都認為孩子應該要趕快送醫院就醫,但是院方主管卻把他送到獨居監禁的禁閉室,沒有任何醫療設備,形同等待死亡。
監察委員王美玉在去年底巡察行政院時,特別以買生的死亡,呼籲法務部必須督促所屬確實落實兩公約的施行,以維護基本人權。當時的行政院長毛治國形容這是「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劇,不能再發生」。毛前院長的承諾言猶在耳,法務部對追究這件發生在少輔院內「痛心疾首的悲劇」真相,卻敷衍、推託。
事實上,檢察官當時的行政簽結確屬草率,也違背相關規定,承辦檢察官坦承未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調查,就是未善盡調查能事,檢察官行政簽結時,依規定檢察長要詳細審核,依據檢察一體,命其繼續調查。就算不追究這個草率的行政簽結,監察院、公懲會都已經就相關公務員違失提出彈劾、懲戒的議處。法務部和桃園地檢署可以不必重新檢視事證?重啟調查?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要求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包括: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同時根據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並沒有訴訟條件的限制。根據這些法律應該重啟調查,還買生和家屬一個公道,並且落實兩公約的施行,確實維護基本人權。
(買案重啟調查背景說明請參見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