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院長菊
李副院長鴻鈞
本院為因應國內人權發展新情勢及相關人權公約之內國法化,於102年6月19日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以利新興人權業務法制化,並於人權保障委員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負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嗣於108年1月17日訂定下達「監察院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另成立「監察院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推動及監督本院內部性別平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