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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陳院長菊

副主任委員

李副院長鴻鈞

委員

林雅鋒、李念祖、黃俊杰、張嘉尹、姚立明、陳聰富、陳憲裕、羅承宗、姚孟昌、李復甸、葉一璋、張文貞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監察院 (82) 監台院議字第 0617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 (87) 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日監察院院台業肆字第107073071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七條,並自即日生效


 

第一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健全監察制度,發揮監察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健全監察制度及發揮監察功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院法令規章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本院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其他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第四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

第七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