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召集人

林文程

成員

王麗珍、田秋堇、張菊芳、賴鼎銘、黃適卓

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八十四年一月九日本院委員談話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二屆第六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八點條文
一百十五年二月十一日院台綜企字第一一五四O三OO九三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及刪除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與世界各國監察機構及國際監察組織交流合作,增進監察功能,特設置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宣揚我國監察制度之理念與成就。
(二)支持並參與國際間對監察使職務之研究。
(三)參與國際間監察使、監察幕僚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計畫。
(四)蒐集並典藏世界各國監察組織相關資訊及研究資料。
(五)參與全世界監察資訊及經驗之交流。
(六)國際會議之參加及籌辦。

三、本小組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五人及秘書長組成,任期一年,召集人由小組成員互選之。

四、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之。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除需提報本院會議討論部分外,餘經院長核定,應即施行。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綜合業務處處長兼任;幕僚作業由綜合業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