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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蕭自佑

委員

范巽綠、賴鼎銘

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監察院院台外字第一一○二○三○○一一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監察院院台外字第一一○二○三○○四四號函修正第五點

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參與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主管機關撰寫及準備國家報告等工作,特設置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國家報告主管機關之規劃分工,就涉及本院業務部分,彙整本院業務相關資料及統計數據,撰擬文稿,提送主管機關彙整。
(二)派員參加各階段國家報告國內審查相關會議,回應提問事項,並視需要修正或補充涉及本院業務部分之文稿。
(三)就國際專家提列問題清單涉及本院業務部分,撰擬回應文稿,提送主管機關彙整。
(四)派員參加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回應國際專家提問事項。
(五)協調本院相關單位落實執行國際審查會議獲致結論及建議涉及本院業務部分之工作。
(六)列管並回復國家報告主管機關關於本院執行國際審查會議之結論及建議事項。
(七)配合公約主管機關之計畫,協調本院各單位檢視主管法規是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並由本院各單位作必要修正。
(八)其他涉及本院參與撰寫及準備國家報告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三至五人組成,任期二年,召集人由院長指定。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時,除本院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相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