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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96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現分設下列7個委員會:

  1.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2.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4.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6.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7.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位委員以任3委員會委員為限,並得列席其他委員會之會議。每個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14人。各委員會設召集人1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會務。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有委員3人以上之提議,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涉及2個以上委員會有關之案件,經各有關委員會召集人之同意,並得召開聯席會議處理之。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1人、專門委員1人、專員1人、科員1人或2人、辦事員1人。

各委員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調用之。

另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規定,設下列4個特種委員會:

  1. 法規研究委員會
  2. 諮詢委員會
  3.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
  4. 廉政委員會

除諮詢委員會外,法規研究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及廉政委員會,均由監察委員分任之,分別研究監察法規、審議處理有關監察委員紀律、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業務。

各特種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其所需辦事人員,均由監察院職員派兼之。

又依訴願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另依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該會置委員9人至13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中聘兼之,人數不得少於2分之1,餘由院長就未擔任本院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中聘兼之,以處理不服本院或審計部處分之訴願事件。訴願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其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監察院職員調派或派兼之。

監察院除設有常設委員會及特種委員會外,另有屬於任務編組性質之組織。監察院目前有4個小組,

一、為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就監察院年度概算之規劃與編製提供意見,

二、為國際事務小組,負責加強與世界各國監察機構及國際監察組織交流合作等事宜。

三、為性別平等小組,負責推動及監督本院性別平等之內部事務。

四、為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負責參與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主管機關撰寫及準備國家報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