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暨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之規定,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監察院為處理此類書狀,設置值日委員,每日由監察委員輪值核閱書狀,按其所訴情節,決定輪派委員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調查,或作其他適當之處理,但其陳情事項不在監察院職權範圍者,則不予受理。人民書狀經處理後,除依法令不得對外宣洩之事項外,即函復陳情人,但如有處理辦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者,則不予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