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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 監察委員

王幼玲
王幼玲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2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2/10/18112社正0007王幼玲委員、林郁容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寶貝潛能發展中心於民國(下同)111年上半年陸續發生多名身心障礙兒童遭不當對待案,經桃園市政府查處陸續發現共有3名教保員對多名身心障礙兒童有不當對待情事,於111年2月25日裁處2名教保員罰鍰及公告姓名,同年3月2日裁處機構罰鍰並限期改善,4月認定已完成限期改善。再於111年8月12日分別裁處1名教保員及機構罰鍰,並要求機構限期改善。該府於半年內再次裁罰機構,且第二次裁處係基於「新的違法事實」加重處罰,未引用身權法第92條限期未改善之停業規定。桃園市政府未能及時發現其他身心障礙兒童遭受不當對待之事實,對於該機構第一次裁處完成限期改善之認定,流於形式,輕忽該機構內所存在不當對待之系統性問題,致使該機構迭次發生教保員不當對待事件,更肇生延誤送醫爭議,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9/13112司正0003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另該監戒護勤務之管理與考核未盡落實,監視設備設置未臻完備,愛三舍電擊棒、防護型噴霧器、手銬等自衛配備,置於無上鎖之主管桌抽屜內,服務員可任意取得,又查相關領用紀錄,與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授權由「監獄人員」使用及「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之意旨不符,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具有防止暴力犯罪事件發生之保證人地位,惟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7/20112國正0005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提「陸軍軍官學校於109年10月7日晚間發生學弟以為學長慶生為由,由2名學弟壓著學長進入浴室洗澡,過程中3人全裸,2名學弟並拍打學長屁股、熱水澆淋其身體,造成學長屁股紅腫,現場並有多名學生圍觀,其中1人拍攝影片,該影片於111年8月30日被上傳網路。該事件已涉及疑似性霸凌行為,該校卻未依規定,將案件向上級機關及權責單位通報,且未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僅視為內部員生管理議題,未善盡調查,旋以影響校譽為由,依「學校學(員)生獎懲實施規定」懲處7名學生,被慶生的學長也被記大過處分,事後懲處令送達不符程序,亦未提供事件學生輔導協助,損及學生權益甚巨,且影片逾2年半期間仍於網路公開流傳散布,陸軍官校毫無任何作為促使下架,未落實維護學生權益;再者,錄影上傳並群聚圍觀等情,凸顯學生無視於軍事學校資訊安全及傳染病防治規定,陸軍官校主管人員巡管及教育輔導密度不足,未能即時掌握學生作息紀律予以制止導正,致國軍人員形象受損,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國正5)...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5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於辦理甲生性平案中,因有性平會成員對外宣洩調查中案情,即有觸犯性平法第21條之虞,並致生南安國中家長會與學校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另該校也未諳性平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他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該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確實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為南安國中上級單位,應就前揭等情確實督導所屬。然於該校調查、處理本案中,顯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有洩密等情,確有督導不周,且因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宜蘭縣政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更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惟該當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是以,宜蘭縣政府未依CRC與兒少權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屬實。合併前開數項違失,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辦理本案缺失屬實,且宜蘭縣政府未能及時督導,及維護兒少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5)...詳全文
112/07/05112財正0008王美玉委員、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提:經濟部能源局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央主管執行機關,實際掌理我國能源政策、法規之推動與執行全般事項,惟本院前調查彰化縣大城鄉太陽光電申請道路挖掘許可遭勒索案、雲林縣臺西鄉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案,均未見經濟部能源局有效協處,嚴重影響再生能源推動時程,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10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近年來立意良善的國際留學生就學政策,迭遭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教育部與勞動部未能本於行政一體,積極研議有效防杜機制,致「假留學、真打工」之亂象層出不窮,除讓我國人才交流政策美意變調,違反國際公約,甚至讓我國背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之萬國公罪;教育部對於高達379位留學生簽證經外交部駐外館處審核拒件,未能深入究查發掘背後可能潛藏之犯罪動機,無法即時阻止不法,錯失機先,且針對留學生以學校獎學金證明做為替代文件之相關管理作為鬆散,導致血汗學工爭議持續延燒,對於學校是否有人力仲介介入學校招生作業、外籍生支應高額代辦費等關鍵問題,迄未能究明並積極處置;又勞動部對於學生變相成為廉價移工等引發爭議情事,多以非該部業務管轄範圍,未能破除本位主義,妥思研議整體制度及實務面上潛藏之漏洞,且對學生被仲介引介至工廠從事強迫勞動、涉案人力仲介,以「假派遣、真仲介」模式規避就業服務法高額裁罰,亦均未主動深入究查釐清,建立機制以有效嚇阻不法;另內政部移民署管理系統之審查、稽核機制存有漏洞,又未能有效督促屬員確實依法行政,致發生屬員不當查核管理系統之嚴重違失。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0)...詳全文
112/06/07112財正0007林文程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經濟部推動太陽能光電計畫,盤點轄管不適耕作與造林地,因而七股農場註銷造林用途改作光電用地。政府原推動造林政策係為達成APEC決議,現造林地改置光電案場,遂衍生政策不連續,徒增民眾疑慮與爭議;該公司辦理林木材積估算與伐採作業未臻嚴謹,欠缺查估資料佐證致無從驗證,履約管理欠當,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4/26112社正0006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對於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淪為學工損及我國國際聲譽之重大案件,未本權責確實依法進行查察,竟採限縮調查方式,逕認定廠商無違法事實,明顯包庇圖利,損及外籍學生勞動權益,核有重大違失,且涉案仲介長期自由出入機關,於本案調查期間尚可餽贈禮品進行關說,足見風紀敗壞,違反廉能政風,苗栗縣政府對此均稱不知情,縣府治理亦有怠失,又本案勞青處人員涉圖利廠商遭起訴後,該府政風處竟未依職權積極查察以追究相關人員涉及之行政違失責任,且縣府迄未主動清查檢討,核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3/16112教正0003王幼玲委員提:臺北市文山區景美國民小學徐姓導師未考量患有普瑞德-威利氏症候群之甲生,有難以控制食慾情形,竟使甲生每每為班級最後1個裝飯;該校未確認督核特教助理員入班情形,詎因該校內部溝通斷層,肇致甲生未受到應有之協助,影響甲生權益甚鉅;又徐姓導師未衡酌甲生無法午休之情形,該校亦怠未妥適協處,致使徐師仍堅持甲生須午休趴著閉眼睡覺之規定,衍生後續該班導師訓誡甲生及時常於課後留下問題,既不符正向管教原則,亦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提供該生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在校園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相關人員曾反映徐師曾有禁止甲生如廁及甲生喊「痛」,但未予處理等情,該校卻未再調查釐清,使甲生受傷原因仍然不明;又該校針對本土語文楊姓教師用詞不當一事,未再詢問相關證人,亦未詳究楊師行為是否具持續性,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3)...詳全文
112/03/16112教正0002王幼玲委員提:嘉義市立南興國民中學(下稱南興國中)處理其序號1835369案之校安事件(關於該校管樂旗班自閉症甲生疑遭同班乙生霸凌事件),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21條規定未合,且該校於法規程序之外另行召開家長協調會、建議甲生家長簽寫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之切結文件,均屬嚴重違失;詎嘉義市政府督導南興國中,均未發現上開違法失當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又南興國中對於該校序號1842372案之校安事件(關於甲生疑遭導師不當管教情事),竟未組成校事會議調查小組亦未進行調查,僅憑前述甲生家長切結文件便認定「體罰案不成立」,此情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以及該校處理序號1872640案之校安事件(關於甲生疑似遭到乙生網路霸凌情事),未依法定程序審議此案受理與否,逕予認定「霸凌案不成立」,不符合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規定,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詳全文
112/02/14112交正0002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提,中度自閉症乘客搭乘臺北捷運,遭其他乘客責罵、傷害與產生衝突,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捷)未經謹慎判斷及未調閱錄影畫面釐清事實,逕對自閉症乘客處以罰鍰,影響人民權益。又北捷對於前揭事件對外發表之說明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產生偏見之情形,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1/18112社正0002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及限制強制隔離政策後,將未確診且非密切接觸者之住民就地進行隔離,與該中心公告之措施相悖,更侵害院民人身自由甚鉅;且該院照護人力不足及設施設備尚未到位,使院內住民於隔離期間處於不人道、有辱人格之惡劣生活環境,不僅未能維護住民之人性尊嚴,亦影響住民之病情;院內疫情之控制相對其他醫院又未見明顯成效,採行之措施與達成之目的,顯已失衡,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1/18112社正0001王幼玲委員、蘇麗瓊委員、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之中央主管機關,對認知障礙及情緒行為困擾障礙者之樣態及需求等,迄今仍無相關統計數據,經監察院107年提案糾正後仍未改善;近年來推動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資源布建,未能將具情緒行為問題障礙者需求納入考量,致這類具情緒行為問題障礙者面臨服務資源難以使用、遭服務單位拒絕,致其等融入社區及自立生活困難重重,衛福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12/14111司正0007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對收容人投書意見箱信函之處理疏漏,草率且未盡周延。該所未依程序逕將私人衣物交由工場修改等過程失當,有悖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該所對受刑人書信檢查流程,未概以錄影方式留存紀錄;另該所調查本案時,亦未針對本件書信開拆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之際,是否有觸及侵害當事人權益等疑義深入查明,致衍生侵害受刑人憲法保障通信秘密權益等相關爭議難以釐清,核有違失。此外,該所對受隔離保護或配住於單人舍房者,未納入潛在風險並定期施測篩檢,評估當事人身心健康狀況未盡完善,與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109年8月6日函頒「矯正機關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計畫」規範意旨有悖,對呂員採行「保護管束」難謂無構成單獨監禁之情狀。該所對呂員檢舉案之處理過程未盡謹慎,與行政院訂定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等相關規定有悖,亦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9/15111教正0018王榮璋委員、范巽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69年6月2日公布已逾42年,教育部推動校園無障礙政策迄今亦已30餘年,惟當前校園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亟待檢討,且各校自行填報數據之正確性不足,除未有覆核機制外,基礎資料之盤點工作仍未盡健全,教育部未能切實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及列管工作,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等相關規定意旨不符,均難辭監督與管理失當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8)...詳全文
111/08/17111社正0010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臺中市政府於110年2月10日接獲通報,A童遭托嬰中心人員不當對待,調查過程雖確認該托嬰中心保存有30日監視器影像,卻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複製事件發生日前一個月之監視器畫面資料,及因通報事由已具體載明發現A童不明瘀傷時段,未擴大調查檢視其他空間及是否有其他幼童遭受不當對待,亦未督促托嬰中心業者召開家長說明會。嗣後因司法人員偵查發現尚有其他幼童遭受不當虐待情事,於111年2月通報臺中市政府查處,該府方重新檢視110年1月27日至29日、2月1日至5日及8日至9日,總計10日507小時之錄影畫面,始發現該托嬰中心有3名托育人員,不當對待多名幼兒,嚴重損及兒童受保護及照顧之基本權益。臺中市政府未善盡主管機關查處及保護兒童之責任,輕忽兒虐通報並非單一偶發事件,未以兒童權益為首要並積極維護,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08/11111教正0015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教育部採行之評鑑與稽查督導措施,未能有效防範幼兒園一再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亦欠缺檢討與評估,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111教正15)...詳全文
111/08/11111教正0014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教育部遷就短期補習班違反經營其他業務之事實並曲解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之意旨,於103年函釋「為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及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之解釋,變相讓業者脫法,也造成地方政府於稽查及認定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非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困擾;且未訂有具體清楚釐清/界定區分標準,致各地方政府於稽查短期補習班標準不一,各自解讀,致生坊間充斥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安親班、幼兒園或實驗教育機構等情事,不但影響家長依需求選擇合法妥適機構,也陷兒少於受害風險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該市短期補習班之稽查不力且流於形式,不但讓短期補習班持續違法經營幼兒園,且逐年擴大為全國連鎖大型短期補習機構,甚至有業者申請短期補習班、幼兒園、課後照顧安親班及實驗教育等數個機構名義,讓學生在數個機構間游走移動,以規避管理法令,置學童就學安全於不顧等情,核有疏失案。(111教正14)...詳全文
111/07/27111社正0007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衛生福利部106年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過程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及宣導,疏未考量市場檢驗量能及管理單位能否於期限內完成備查之執行能力,即冒然強制實施兒童遊戲場設施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所開立之合格檢驗報告,及規範修正前已設置者,亦應於3年(110年8月10日延長為6年)內完成備查程序,致110年爆發全國兒童遊戲場(遊具)檢驗塞車之亂,引發廣大民怨。據本院調查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共融旋轉盤」案及諮詢專家學者意見瞭解,檢驗標準認定不一、法規未與時俱進、檢驗機構擔心停權而限縮解釋等複合式因素所引發出來之連鎖效應,衛生福利部怠忽職守未事前預防,以致爭議蔓延擴大,嚴重影響兒童遊戲權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7/27111社正0009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屏東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未積極執行公權力查處屏東縣枋寮鄉鍇O公司前於105年至108年間購買高達2,886公噸玻璃纖維樹脂粉長期露天堆置情事,衍生污染環境疑慮,相關行政作為消極被動;亦怠於查處公司負責人於枋寮鄉建興段土地回填2萬5千餘公噸事業廢棄物之違法行為,案發迄今已逾4年仍任由違法事實長期存在,難辭疏於職責之咎;又疏未覈實審酌鍇霖公司長期不具備足夠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產品產製能力之實,仍屢次同意該公司藉由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及試運轉;經濟部工業局於107年9月間即查核發現鍇O公司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諸多缺失,惟迄109年7月前疏未依法再實地查核該公司改善情形,亦未審認該公司是否具備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產品產製能力,相關行政作為闕漏不備等,均使其得以持續收受事業廢棄物並就地堆置,未落實處理及再利用之目的,悖離環境保護原則,相關行政作為均有怠忽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