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1 | 103年劾字第1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正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期間,承辦該署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及99年度偵字第360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確有言語不當,顯有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之情事;及朝涉嫌有罪之單一方向進行偵查,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課予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規定之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3/04/30 | 103年劾字第6號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經政府組織改造改名為科技部)前副主任委員謝清志,同時身兼台南科學園區減振工作小組召集人(90年5月18日)及減振工程採購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91年9月23日),與鴻華公司負責人許鴻章原為舊識,未能主動迴避,亦未自我約束及嚴守分際,卻於採購期間往來密切,確有可議。謝清志藉減振工法創新之不實理由,排除第一階段「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規劃標)」之廠商資格限制,造成鴻華公司有利條件,並順利得標,再假借專利權等不實理由採限制性招標,將第二階段「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統包標)」與鴻華公司獨家議價,不但預算嚴重浮編,其中材料單價浮編3.93~5.71億元,且藉三次議價不成而調高預算、底價及超底價決標情事。鴻華公司不但不具工程設計及施工資格,且毫無工程實績與經驗,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順利總攬規劃標及統包標,得標總金額高達80億9,486萬元,謝清志復任由鴻華公司得標後旋即將全部工程違法轉包,牟取不法利益34.84億元,並發現設計錯誤、偷工換料、減振效果不彰及衍生嚴重履約爭議,爭議金額竟高達55.87億元。綜上,謝清志利用職權,特意曲護有利鴻華公司,減振工程弊端連連,嚴重損及政府權益及形象,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相關子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監察法第26條規定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2/06/11 | 102年劾字第5號 |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8/07/03 | 098年劾字第16號 | 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魏哲和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協助陳前總統,藉政府推動「兩兆雙星」政策之名,耗費新台幣百億餘元公帑,執意購置民間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抬高價值,三人枉顧法令,違背職務,核其所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97/11/14 | 097年劾字第11號 |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接受高捷外勞仲介業者招待,未經請假擅自出國,並涉足賭場等不當場所;指派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高慎慎於上班時間為其處理私人財務並買賣股票;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未依法辦理財產申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