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6/08 | 109年劾字第27號 | 被彈劾人林重宏任職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聯隊部少將三級聯隊長期間,持續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向女性部屬傳送不當稱謂及簡訊,如「愛妃、愛妾、寶貝蛋、寶貝兒、小老婆、阿娜答、歐妮」、「我整夜沒睡,親一個來」、「腦婆晚安!親親」、「穿泳裝嗎?我流口水了」、「妮叫我老公,我想妮阿」等訊息,以及張貼親吻、摸胸等貼圖,部分時間為深夜或清晨時段,並有不當肢體碰觸情形,其身為單位主管未能以身作則嚴守分際,對女性部屬頻密傳訊,言行不當逾越分際,嚴重損害國軍形象,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4 | 109年劾字第2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朱中和經常於正常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從事釣魚、種菜等與公務無關之活動,且具常態性,未能本於自律之精神,戮力從公,保持敬業精神,並加班不實。渠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行為不當,損及司法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3/20 | 109年劾字第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方法院) 何宇宸法官擔任該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之受命法官,預斷並顯露被告犯罪之心證,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迴避該案,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又何宇宸法官於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簡易訴訟案件,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案經司法院108年6月14日院台人五字第1080016541號函將其違失事實證據資料移送本院審查。經查,除前揭違失行為外,何宇宸法官辦理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3日當庭撤銷被告羈押未經法院合議程序。又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民事簡易訴訟案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40萬元,案情並不複雜,言詞辯論高達10次,扣除暫停訴訟期間耗時將近2年最終和解,耗費司法資源,不符比例原則。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民事訴訟期間,何宇宸法官另提103年度審自字第7號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以其法律專業應明知相關構成要件顯然無法成立有罪判決,且二案審理過程桃園地方法院拘提被告、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等作為,客觀上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自己人之印象,又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民事案件,原告何宇宸與被告和解條件為原告何宇宸同意於103年度審自字第7號刑事自訴案件連續二次不到庭,俾承審法官為自訴不受理判決,犧牲國家刑罰權。何宇宸法官多項違失行為損害法官職位尊嚴與當事人權益,斲傷法官形象及戕害民眾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09/03/05 | 109年劾字第6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郭玉林因職務宿舍植栽及用水問題與同院法官發生爭執,另對該院刑事庭法官他案之採信證據與法律見解持不同意見,並就該院內部事務資源分配、未設強制處分專庭及參審模擬法庭有所不滿,詎其不思遵循正當行政管道反映尋求解決,竟於承辦之6案判決書中,載入與案情顯無關聯之批判文字,藉此抒發個人主觀意見。郭員將判決書公器私用之所為,混淆司法書類之公信性與嚴謹性,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及法官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0/08 | 108年劾字第14號 |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於任職期間,兼任鴻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9/04 | 107年劾字第12號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其女遭就讀幼兒園同學欺負,而園方未予妥善處理,竟假借職務權力,指示員警於107年6月21日隨同前往幼兒園,不顧園長及老師之勸阻,執意進入教室,嚴厲責問班上學童,致幼童心生恐懼,並妨害師生上課權益;嗣林員復於同年月28日二度指示員警陪同前往幼兒園,威逼園長索討教室監視錄影供其攜回觀看,顯涉有侵越權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且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嚴重戕害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7/07/05 | 107年劾字第8號 | 據司法院函送審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多次於院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部分時間甚至為該院上班期間,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情節重大。同院前法官曾謀貴,在知悉其承辦案件當事人情況下,竟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後2次與之會面,收受禮品,甚至於宣判後接受案件當事人飲宴,顯未記取其前於88年間受懲戒處分之鑑。2人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正直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