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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永清 監察委員

趙永清
趙永清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2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11/12113年劾字第25號國家安全局少將研究委員謝靜華於113年2月1日,晚間宴飲酒後失態,在臺北市西門町行人道旁強吻已婚乙女,經由不知名路人錄影並上傳至網路供人瀏覽,並經新聞媒體披露;另,經國家安全局調查過程中,提供不實訊息給調查人員,致該局以此錯誤資訊對外說明,引發外界誤解。核其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影響國安特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5/07113年劾字第12號連江縣政府參議劉德全於任職該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法收受廠商賄款、協助詐領補助款,且在未符合採購案契約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梅花鹿,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8/09111年劾字第16號被彈劾人林金村自88年間起至103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8/02111年劾字第14號被彈劾人陳義仲自92年起至100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6/14111年劾字第9號被彈劾人朱毋我於任職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校長期間,處理學生性平事件有諸多違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等規定,亦與兒童權利公約相違,並對所屬生教組長管教學生不當及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橫向聯繫不足等節,未善盡督導之責。以上各節均屬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3/03111年劾字第2號被彈劾人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期間內,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南分院法官,任職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討論其所涉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且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等情。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3/01111年劾字第1號被彈劾人羅榮乾自87年10月至105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收受饋贈等情事,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12/24109年劾字第44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兼前系主任沈子勝,利用擔任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消防組典試委員兼召集人之機會,徇私舞弊,將審題時所記下之試題重點洩漏予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學生,使該等考生得以在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加強準備,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信力至深且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7/10109年劾字第34號屏東縣琉球鄉前鄉長蔡天裕、陳隆進,及該鄉公所前課長白國榮、前課員蔡川福等人,涉及多起工程貪瀆及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11/12108年劾字第17號被彈劾人花蓮縣卓溪鄉前鄉長蘇正清於擔任鄉長期間,與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負責採購業務之被彈劾人沈肇祥及被彈劾人胡英明,利用花蓮縣政府編列之縣議員建議款辦理該公所LED路燈、滅火器及手電筒等採購案之便,收受廠商回扣,胡英明並接受宴飲招待。蘇正清經法院認定其貪污事證明確,並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沈肇祥及胡英明均坦承收受賄賂,惟其貪污罪責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其等均重創公務人員廉潔自持形象,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08/13108年劾字第11號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長鄭玉珠,涉及以公共關係費購買清淨機贈送與校務無關之友人、更換發票及修改估價單等不當行為,損及機關及教育人員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06/04108年劾字第7號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106年、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等採購案計25件,採限制性招標,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文稿撰擬、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之危害,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辦理該25件採購招標案,作業草率,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肇致個別廠商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造成公帑浪費,且該25件採購招標案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又該25件採購招標案驗收作業草率,有部分媒體記者履約文章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1,500-2,000字、每部影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等情形,該府行政暨研考處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