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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4108內正0024張武修委員、楊芳玲委員提:中央選舉委員會忽視民國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施行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大幅增加之可能性,未延長選舉投票時間、未督促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確依所定標準設置投(開)票所、未落實模擬投票演練作業,即估算無代表性之選民領投耗費時間,及該會委員會負有選舉及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責任,然對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之亂象,未能集會決議作成適當處置措施,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上網.docx 糾正案上網.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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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108國正0006高鳳仙委員、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提: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所屬第一支援指揮部於104年接獲A男申訴遭性騷擾後,未將申訴作成紀錄,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且未對該申訴案實施調查,竟以「查證不屬實」為由結案;A男再於106年3至4月間反映其多次被行為人脅迫為口交、肛交行為,該部士官長等接受A男反映後,均未依法製作筆錄,該部亦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A男不相信內部調查而直接向憲兵隊申訴後,該部始將行為人撤職並移送偵辦,核有明確違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承辦本案檢察官知悉本件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卻未依法於知悉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且未依每年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之規定,實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0006)...詳全文108國正6.doc 108國正6.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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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108國正0005李月德委員、楊美鈴委員、江明蒼委員提:國防部所屬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空軍官校、航技學校及生製中心等採購單位辦理「103年度教準部鎮海、嘉華營區營舍整修工程」等19件採購案,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等情,嚴重影響採購公平性,惟機關審標人員均未能發現及時處理,致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工程會相關解釋令(函)形同具文。經審計部密送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查明,國防部卻僅依廠商回函說明,未督促所屬釐清是否涉及不法,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且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職掌該部軍風紀,本應藉其客觀超然之督察地位,統整發揮機關內控功能,秘密對涉嫌不法之採購案,進行財務稽核及軍紀監察;卻逕將審計部密函轉交國防採購室辦理;國防採購室又層層下轉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軍備局及其下屬採購單位,完全失去審計部密送總督察長之原意,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公布版)103年-19件採購違失案-糾正案文(108國正5).docx (公布版)103年-19件採購違失案-糾正案文(108國正5).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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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06108內正0017蔡培村委員、蔡崇義委員提:雲林縣斗南鎮公所受理陳訴人陳情變更都市計畫案件處理失當,經本院於88年1月糾正後,雖於90年間與陳訴人協調做成結論,惟嗣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卻未依協調結論提出變更案,更對陳訴人之陳情意見,表達未便採納之託辭,一再失信於民,致該陳情案延宕逾30年懸而未決,顯有怠失。...詳全文糾正案文(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08/06/06108內正0018尹祚芊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為預防或減緩糖尿病等慢性病發生,固已運用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防治概念,推動健康促進,控制吸菸、身體活動不足、不健康飲食及有害飲酒等危險因子,並辦理成人預防保健與篩檢,及推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及實施糖尿病論質支付制度等各項措施。然該部對於健康識能之提升及衛生教育之落實卻未見成效,多數國民仍未能建立健康生活型態,亦未對自我之健康照護負起責任,使罹患代謝症候群相關疾病之情形更趨嚴重,已然造成全民健保之沈重負擔;且成人預防保健未能有效達成篩檢異常並追蹤管理之目的;甚至部分糖尿病病患雖曾於早期發現有高血糖情形,但未被適時轉介納入糖尿病之照護管理,遲至症狀明顯方開始治療,而未能延緩病程;又每年新增透析病患約有40-50%係因糖尿病照護不佳所致,而國內糖尿病照護品質之國際評比結果亦不佳,顯見衛福部對慢性病之照護及管理措施未臻健全及周妥,所屬署、司各行其是,未能達到整合之效益,無法落實並達成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防治之效果,促進國人健康,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糖尿病(外網).doc 糾正案-糖尿病(外網).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08/06/06108內正0019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蔡培村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5年間對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血液透析室違反法令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證之透析用水淨化系統一事,竟擅斷認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未規定血液透析室之逆滲透水處理設備需具備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未要求該院依法改善,已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且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又衛生福利部對相關規定明確進行解釋後,該局仍一再以與法令規定未臻相符之見解飾詞狡辯,對其未依法行政之違法作為未能反省檢討,違失事實至為灼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透析水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透析水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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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06108內正0020瓦歷斯.貝林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旨在保障原住民生計,主管機關於變更其土地使用前,自應依相關規定嚴格把關,以確保原住民應有權益。惟本案在「亞洲水泥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1次召開協調會」中,政府代表僅強調將保留地租予亞泥公司採礦,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當地工作機會,卻未告知原住民於塗銷耕作權後,將喪失繼續耕作及未來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利,不僅對原住民生存權與財產權有重大影響,更喪失政府保障原住民生計之立場,失職之咎甚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上網 .doc 糾正案文上網 .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08/05/22108外正0001江綺雯委員及仉桂美委員提:燕子強颱侵襲關西機場期間,駐大阪辦事處(下稱大阪處)陸續面臨107年9月4日下午臨時停班公告、9月5日中國駐阪總領館是否派車進入機場接送中國籍旅客及我國旅客隨同上車者是否要承認是中國人、9月6日凌晨0時32分許國人旅客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專線卻於PTT發文表示態度冷漠及訕笑是否屬實等外界質疑,外交部未積極多方查證並釐清相關疑點,僅跟隨媒體報導及網路流言風向,以一通無法確認通話內容之電話即認定大阪處服務態度不好,而對外表示要求大阪處應嚴肅檢討改進,且未先要求交「事件經過報告」即令大阪處提出疏失檢討報告,復經檢視該「檢討報告」蘇處長於9月8日手寫初稿與陳報外交部之版本,發現有修改過,內容前後相去甚遠,且修改後之檢討報告中有「虛心接受鈞部懲處」、「難辭其咎」、「蘇啟誠處長……深感有愧職守願坦然受處」等語,如蘇處長內心真接受上開自我扛責用語,應不至於在3日後(9月13日晚間)回到官邸自盡,顯可能承受外人所不知之上級壓力,外交部迄今仍認為是假新聞壓力造成蘇處長輕生,卻仍未查明係何人強令蘇處長提出檢討報告並對其加諸羞辱性之言行,亦無任何人為此負責,核有重大違失。又駐日代表謝長廷(下稱謝代表)以駐日六處各有轄區及東京與大阪相距572公里為由未前往大阪,卻於107年9月7日至1千多公里外亦非其轄區之北海道協助地震救災,顯然對大阪處之協助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謝代表當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大阪不歸我管」、「如果有錯,大阪辦事處應該道歉」等語,將源自媒體輿論之責難壓力全面引導轉至大阪處,核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代表處館長對辦事處館長有指揮監督權不符,且對其指揮監督權之運用顯有偏頗;及其動輒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代表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外交部為駐日代表之上級,卻放任其言行,未依法處置,亦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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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108教正0007高鳳仙委員、尹祚芊委員提: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內湖高工)於處理黃師性騷擾學生事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認定黃師未達「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足以改變身分」程度,性平會決議情節重大,卻未依規定予以黃師停職並靜候調查,而核給事假並予以支薪,嗣經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附調查報告未引用情節重大之規定,解聘案遭退回並請該校檢附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調查報告書以利審核,惟該校卻遲至1年後始函報請求抽換調查報告,至106年8月8日始由3位調查委員補行簽名,核有明顯違失;該校自105年3月3日知悉本案起至106年3月31日發布黃師懲處令止長達1年時間,不僅不諳法令,任意變更所犯法條,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關於教師如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數度退回黃師解聘案後,對於該校函報之撤銷解聘、不續聘、記2小過,未能指出不解聘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情形,核有未盡監督責任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內湖高工案(公布版)(上網公布).doc 糾正案文內湖高工案(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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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108教正0006楊芳婉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處理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女子高級中學出租其所設臺北市私立○○女子高級中學永和分部校舍之報核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1080516(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1080516(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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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108教正0009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下稱臺北市民權國中)處理具妥瑞氏症之甲生與同學相處互動涉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情事時,洵未慮及甲生並未成年且身心行為具特殊性,竟令雙方家長同時出席該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且命甲生在被行為人家長面前說明,造成甲生心理壓力,致使甲生之校園適應愈發困難,嚴重悖離教育基本法與相關教育法令意旨;復以該校提供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並以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對甲生實施處罰等作法,均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與「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詎迄未針對案件疏失人員進行議處;又甲生雖尚未具特教生鑑定資格,然其妥瑞氏症早已確診亦屬該市高關懷學生,該校仍採取「寫自白書、抽離於班級外、假日禁足、罰站……」等處罰,非但未符教師法意旨,且明顯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與「臺北市民權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顯為漠視該生身心特質之特殊性且未予妥適處理,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民權國中0508(上網公布).doc 糾正案文-民權國中0508(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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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108教正0008王美玉委員、楊芳玲委員提:關於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51巷16號暫定古蹟「汾陽居」於107年10月16日遭誤拆,因該暫定古蹟僅於現場拉黃色薄型塑膠封鎖線,以及牆上張貼「告示」,顯見建物管理機關輕忽暫定古蹟之現場維護管理工作。再查,本案拆除機具操作者(挖掘機司機)毀損暫定古蹟,無論是故意或過失拆除均顯示建物管理機關對暫定古蹟維護宣導不足,以及對施工廠商管理不當,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單位均有管理督導不周之缺失。全案雖事後檢討但已造成暫定古蹟毀損之事實,損及政府威信核有嚴重疏失;本案107年10月16日遭誤拆後,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召開「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審議結果「汾陽居」不列歷史建築,並於107年12月19日全部拆除,速度不可謂不快。惟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迴避規定,本案建物屬臺北市政府所有,該府之「機關代表」於107年11月30日文化資產審議會議審議本案時並未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迴避,顯見臺北市政府為首善之區,卻對文資保護、審議相關法規認知有偏差,以致審議會的召開出現程序瑕疵爭議,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教正0008)...詳全文洲美街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洲美街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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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108內正0015王幼玲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雖均有國慶大會緊急救護車輛預先規劃路線之規定,惟載有湯繼仁大使之救護車自總統府駛出、至重慶南路與衡陽路口之中衛區管制範圍時(救護車有開啟警示燈及蜂鳴器),遭負責該路口管制之萬華分局人員,以前有遊行花車及表演團體為由,阻擋持續往北前往臺大醫院,並請救護車往西駛出,捨近求遠,顯未落實安全維護計畫中「預先規劃最近距離之醫院救護路線與以救護人命優先」之要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湯繼仁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湯繼仁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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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108內正0016蔡崇義委員提,新北市汐止區公所長期未辦理「第八公墓」土地鑑界,亦未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輔助確認土地位址,民眾申請「第八公墓」埋葬許可案件,公墓巡山員未依規定確認墓基之正確位置,業務人員及主管亦未確實覆核,致誤葬於公墓範圍外之國有及私有土地,對違反規定之新設(修繕)墳墓,未依規定積極查處;新北市政府長期以來未依規定對各區公所管理之公立公墓進行稽核,且於100年間已知悉轄內國有土地遭私人墳墓占用之情事,卻未積極要求各區公所查明有否核發埋葬許可誤葬國有土地之案例,迄106年辦理教育訓練,始提醒墓政業務承辦人須記載經緯度,並於107年6月19日修訂申請書,惟對有否核發許可而誤葬國有土地之情事,仍未查明釐清並採取一致性之處理方式;「第八公墓」鄰近之國有土地,早於91年間即有遭占用闢建墳墓情形,且數量及密集程度逐年增加,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多年未辦理勘查,致被占用範圍一再擴大,迨至107年7月民眾及媒體披露,始釐清全部占用範圍並採取相關作為,被占用面積已達5公頃多,該分署對所管國有土地長期遭闢建墳墓違法占用卻未積極查處,國產署未盡監督權責,以上經核均有明確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1070800308(公告上網版).docx 糾正案文1070800308(公告上網版).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08/05/08108財正0011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對高通公司106年10月20日公處字第106094號處分書,與107年8月9日在智慧財產法院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兩者內容未相一致。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並非取代公平會職權決定何種商業模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或介入私權紛爭,評斷何人應對何人進行授權,毋寧係糾察百官,進行事後監督,調查公平會之決定是否恣意擅斷,涉有違失,且此監督不因達成訴訟上和解有確定力而受有限制。針對高通公司未將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同業競爭者之現狀,原處分認為違法應予改正,並要求高通公司有開啟授權協商之義務,而和解筆錄則無此要求,僅於高通公司允諾同業競爭者要求時簽訂互不控訴契約為已足,完全無助於消弭原處分認定高通公司現有授權策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肇致和解與處分兩歧,公平會卻認為兩者「相當」,或謂和解內容「優於」原處分等情,混淆兩者係基於違法及合法之不同前提所為,明顯疏誤。而該和解允諾,亦降低同業競爭者與高通公司簽訂完整授權契約之可能性,公平會介入契約內容甚深,並背離原處分之不同意見書中質疑高通公司之授權模式尚非競爭法管制範疇,所架構競爭法應儘量避免介入契約法領域之基本思維。本案自原處分高達234億罰鍰,降至和解後高通公司放棄27億3千萬罰鍰返還請求權,形同高額罰鍰僅餘約十分之一,遂引起輿論關注,雖達成和解後高通公司允諾5年期產業投資方案,預計投資金額約為7億美元(約新臺幣210億元),罰鍰是處罰過去違法行為,與投資係挹注資源促進未來產業提升,兩者並無正當合理關連,實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和解過程秘密進行,規避公眾監督,亦與公益原則有違。訴訟中和解屬於行政行為一種,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然本案之和解,就手機製造商為SEP授權給予無歧視待遇,以及不再與廠商簽署獨家交易部分,與原處分相當外,針對同業競爭者僅作出互不控訴之允諾,相較於原處分要求高通公司開啟授權協商義務,和解中所為讓步,對於可能排擠同業競爭者之爭議,與維護高通公司商業模式之獲益,顯未進行充足公、私益衡量,顯失均衡。又公平會過往並無與被處分人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案例,本案實屬首例,卻倉促進行和解,而未能展現適法專業以為標竿,無從確立處分案件之訴訟和解法制。監察院為行使憲法之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之權力,憲法第95、96條賦予監察院調查之固有職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監察院調查權雖非毫無限制,惟就已有終局決定之公平會會議內容,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之憲法職權,就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獨立機關會議決議內容,應得調閱。公平會雖以保障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應予保密等由拒絕提供107年5月9日該會第1383次委員會議之錄音檔,然此非屬涉國家機密,不符監察法第27條涉有妨害國家利益始例外不予提供之規定,上情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0521(校對公開版)-全黑.docx 糾正案文0521(校對公開版)-全黑.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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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8108財正0014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我國籍「福甡拾壹號」漁船涉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留置,為世界首艘被國際拘留的漁船,重創我國聲譽及形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對漁船遭留置,完全無任何危機處理,不但對外籍漁工問卷調查流於應付,知悉該漁船已涉及損害漁工權益卻發布新聞反駁,對該漁船讓外籍漁工在模里西斯集體被船主要求簽署自願離船聲明書送返回國、更換船長致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違法情事均毫無所知,嚴重損害漁工權益,致令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始終無法確實掌握在該漁船工作之外籍漁工實際人數,且未查代理船長黃子珉並未出境,卻能隨船返抵臺灣,迄今仍認為查證非屬該局權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不熟稔主管業務,誤解我國船員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嗣經勞動部提示釐清並再度勞動檢查後,始認定該漁船船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予以裁處罰鍰並公布名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1082200016福甡11號案糾正案文-對外.doc 1082200016福甡11號案糾正案文-對外.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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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8108財正0013張武修委員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實施第一波限塑措施後,在塑膠袋減少使用量上雖有初步成果,然其後該署以國人消費特性,於95年修正公告取消有店面餐飲業管制,放寬限塑措施,未能持續以澈底改變民眾使用習慣,延宕塑膠袋禁用時程,顯有怠失;再依近10年國內塑膠袋使用量顯示,推動限塑源頭減量多年,國內塑膠袋整體生產及使用量不減反增;且推動塑膠產業轉型多年,迄未有普及適當替代品及業界尚待政府輔導轉型亟待解決,難辭執行不力之咎。另因塑膠袋後端處理廠不足,缺乏回收誘因而廠商回收意願低,且限塑政策源頭管制民眾使用上之闕漏,使回收循環機制不健全,亟待改善;又該署推動資源回收及垃圾強制分類多年,然地方縣市政府環保單位,有以當作一般垃圾丟棄或把民眾分類的回收物回收後,混雜以統包方式賣給回收業者,在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端之執行,背離我國多年推動之環保政策,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1082200021海洋垃圾案糾正案文-對內對外.docx 1082200021海洋垃圾案糾正案文-對內對外.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08/05/08108財正0010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為興建國際雕塑文化園區撥用國有土地,卻未妥善評估興建之可行性,致執行政策反覆,迄未依計畫使用;另為安置南濱公園內夜市攤販而撥用國有土地,卻另擇鄰近用地設置臨時夜市,未善盡土地使用規劃之評估,致撥用土地仍未開發;又擅自於未完成登記之國有土地興建北濱海岸舊漁村休閒設施,雖後經申請登記並完成國有土地之撥用,卻因尚需完成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劃設適當分區或用地始能補辦建築執照,致相關設施完工後閒置迄今,未能發揮興建休閒設施之使用效能,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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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8108財正0009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南段1019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藉由以小吃大方式,租用687平方公尺國土作為基地,蠶食鯨吞、擴大占用周邊65,001平方公尺國有地,經營露營區對外牟利,不僅侵占國產,更有破壞山林、危害國土保安、危及遊客安全等疑慮,違法事證明確。詎料,本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本院立案調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仍對上開違法事證置若罔聞,提前與承租人續訂基地租約,形同違反租約者毫不受影響仍可獲續約,而檢調機關之偵查作為及監察權之行使,均無法使該署產生警惕之心而對續約一事加以斟酌,一味只依刻板之法令續約,毫無變通,任令國土反覆遭到違法使用及持續破壞,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公布版).doc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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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8108財正0008張武修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96-100年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盡周全,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有悖,又該公司執行該次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工作未盡落實,影響全身計測劑量數據之正確性,無形中損及輻射工作人員身體安全,進而戕害政府照顧輻射工作人員之良政美意,經濟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勞動部監督不周,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1080510-決議版對外.docx 糾正案文-1080510-決議版對外.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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