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3 | 114教正0007 | 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興建工程,文化局於預算控管方面,代辦機關於工期及監造管理方面,均未確實遵守預算執行要點,且各分標工程核定展延天數4,351天,高達契約工期之1.17倍,部分展延因素應歸責於廠商及監造單位,明顯未確實控管工程進度;其辦理北藝中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履約爭議調解,未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實體審查,未說明不採納部分委員意見之理由,且調解建議由府函發文提出後又由市長核定是否接受,角色混淆,違反行政一體原則,又未依規定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程序未臻周延,決策過程存有疏漏。臺北市政府主要決策人員未審慎評估即同意調解成立,並未尊重專業及分層負責,其決策錯誤造成公帑浪費,損害政府公信力,嚴重違失之程度遠高於實際參與工作之被究責人員,恐導致日後工程履約爭議層出不窮。且臺北市政府辦理國際競圖,未將國內環境、實務人力、材料設備及技術工法等因素納入可行性審查,未確實評估經費及工期,亦未於設計階段建立有效之溝通協調機制,致未能確實監督施工階段之工程管理而產生履約爭議,造成工期嚴重延宕及履約爭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7)...詳全文 |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版.pdf | 連結 |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114/03/11 | 114交正0002 | 趙永清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北捷運環狀線板新站至景安站區間於0403地震中發生多處鋼箱梁位移、盤式支承損壞等嚴重災情,肇因於施工單位中華工程未按圖施作,將調坡板銑穿,致插銷跳脫;臺北捷運局身為工程主辦機關,未盡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責,核有重大違失。另臺北捷運局所屬第一區工程處(時為東區工程處)自辦監造,未依規定善盡監造責任,就隱蔽部分訂定檢驗停留點、監督施作、先行查驗並記錄存證;主辦機關臺北捷運局亦未善盡督導之責,與所屬第一區工程處共同落實第二級品管,致生重大災損,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4交正02-糾正案文(審查後修正)-公告版.docx 114交正02-糾正案文(審查後修正)-公告版.pdf | 連結 | 新聞稿1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114/03/06 | 114內正0005 | 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提,陳姓社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涉犯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於113年3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以被告身分將其拘提到案,惟該分局將陳姓社工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複訊時,竟基於讓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對陳姓社工雙手上銬,且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使陳姓社工受媒體拍攝並遭近身採訪,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足見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北市警局)及所屬文山第二分局(下稱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再且,本案發生後,縱然警政署已於113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40318糾正案文-社工上銬案(公布版).docx 1140318糾正案文-社工上銬案(公布版).pdf | 連結 | | |
114/03/06 | 114內正0006 | 張菊芳委員、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行政院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草案之審議及政策指導未能積極有效,致立法進程延宕;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位階過低,缺乏法律授權且與相關法規範疇重疊,權責不清、廢棄物認定標準模糊,造成執法困難及地方標準不一等缺失。又該方案欠缺有效追蹤及科技監測系統,導致非法棄置頻傳;該署怠於推動專法立法,未能有效協調相關部會;迄未制定GPS車輛軌跡監控系統之機制,亦未建立跨縣市合作平台,致資訊交流不足,且未正視土質去化管道受限或遭排擠問題,相關管理機制未臻完善,行政院及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營建剩餘土石方-糾正案文(公布版)(含委員署名).docx 營建剩餘土石方-糾正案文(公布版)(含委員署名).pdf | 連結 | 新聞稿1 | |
114/03/05 | 114財正0002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中央造幣廠在員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及勞動部111年8月18日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內容辦理調查,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中央造幣廠糾正案文_公布版v1.docx 中央造幣廠糾正案文_公布版v1.pdf | 連結 |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114/03/05 | 114財正0004 |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新北市政府為維護河濱公園民眾通行之安全,於108年起陸續設置車阻,欠缺以無障礙的思維設計無障礙的環境,復未能具體回應及改善身心障礙團體之通行訴求,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新北河濱公園P型車阻案糾正案文-決議公布版.docx 新北河濱公園P型車阻案糾正案文-決議公布版.pdf | 連結 | 新聞稿1 | |
114/03/05 | 114財正0003 | 林文程委員、浦忠成委員、趙永清委員提:經濟部能源署辦理推動太陽光電業務,於農變要點修法生效後隔年,陸續召開多場會議,以會議形式確定3種態樣審認標準,藉以排除農委會訂定之小二甲禁令,使109年8月1日以後之案件,得以持續依「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辦理,惟除遭太陽光電單一窗口回復當下已110年度,無適用達標計畫之空間外,縱令能源局將110年10月14日審認標準簽報行政院核定,亦不符合上開要點「需在109年7月31日前經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臺南市政府持續受理小二甲案件,造成農地不斷破碎屢遭批評而產生爭議,甚至有112年申請送件並核准案件,臺南市政府遲至112年3月30日始公告,自112年7月31日後提送之興辦事業計畫書一律駁回,導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法公告上開規定「3年後」始完全生效,民怨迭起,損及政府形象,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台南光電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台南光電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 連結 | | |
114/02/19 | 114社正0002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花壇鄉公所前C姓清潔隊員自93年起擔任該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駕駛,然自108年該公所G姓鄉長上任迄今,該公所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對C員實施3次懲戒解僱,解僱事由分別為侮辱長官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然前2次法院均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且C員於首次復職後未恢復原職,反遭不當調動改派至文書工作,又該公所連續密集懲處C員,頻繁發動懲戒解僱,管理措施顯屬不當。另花壇鄉公所累積對C員之懲處,於年末期間採一次性簽呈辦理,並以發生許久之事由對其懲處,致C員無法於初次違規時即時修正或提出申訴;又懲戒解僱具最後手段性,並應於事發後30日內為之,惟核C員所為,除難謂影響業務遂行嚴重致須解僱外,懲處事由係追溯數月前發生情事,其懲處恐未符比例原則且逾期失效。再者,該公所將C員違失一行為拆為數行為後分次處罰,有違懲戒解僱之程序正當性。爰核上開花壇鄉公所對屬員所為,實難認懲戒符合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有損C員勞動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花壇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花壇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 連結 | 新聞稿1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114/02/19 | 114社正0003 | 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肯亞籍白領移工於111年間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工作期間雇主未依契約規定給付薪資,並要求渠等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外籍移工工作,甚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移工工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接獲1955專線申訴案件後,未能針對疑點深入究明事實真相,對於申訴內容多採雇主說詞或以移工並無異議作為事證;且於無預警稽查前先行聯繫雇主,查察過程中,又未隔別詢問,甚至任由移工雇主擔任翻譯,查察作為流於形式,核有怠失。又,勞動部作為外國人聘僱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及時釐清勞雇雙方契約性質,肇致本案白領外籍移工薪資非但低於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其所領薪資甚不足藍領外籍移工之家事移工最低薪資;且移工在職期間,雇主均未為其等投保勞保及災保,詎勞動部迨至本院啟動調查後方獲知上情,凸顯白領外籍移工整體聘僱管理確有闕漏。本案移工遭諸多不合理對待,並經鑑別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斲傷政府形象。以上各節,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肯亞移工糾正案文(上網).docx 肯亞移工糾正案文(上網).pdf | 連結 | 新聞稿1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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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3 | 114教正0005 | 田秋堇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對於該校A生自殺身亡前,疑似常遭師長搜查書包等不當對待情事,未依規定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處理;對於陳訴學務主任不當管教的陳情案,任由學務主任自行調查其被檢舉之違失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另該校忽略A生行為的原因及反應的意義,一再以懲處方式處理,明顯漠視自殺防治教育。此外,該校對於畢業B生疑遭該校主任教官性騷擾情事,未依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及調查,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亦未確實查證即函復陳情人,嚴重損及學生權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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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3 | 114教正0003 | 田秋堇委員、范巽綠委員提: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下稱南聰)自93年至101年間發生大規模校園性別事件,教育部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輔導該校,但在全無審慎評估且無交接後續督導事項之狀況下,於104年12月24日會議以臨時動議,率爾決議「階段性任務已經達成」,小組自104年12月底結束任務退出,會後未落實將列管事項執行情形通知各委員之決議,後續並以「監督14所特教學校」專案計畫方式,稀釋監督南聰之力道及責任;又,該校自101年改隸附屬國立臺南大學,國立臺南大學自105年以「尊重該校特教專業」為由,任令自主管理。由於該校欠缺主管機關強力監督,迄自本院調查後,教育部始於112年5月間再組專案小組入校輔導,經該小組檢視,該校處理性別事件之法制及處理程序仍不完備、校園空間安全未落實改善、未落實案件通報、非全數教師均具備文法手語及自然手語的能力等諸多缺失持續存在多年,損及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甚鉅,教育部、國立臺南大學及其附屬啟聰學校,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3)...詳全文 |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 連結 | | |
114/02/13 | 114教正0004 | 紀惠容委員、范巽綠委員提: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處理李師92年所涉校園性平事件,有「未成年被害學生向行為人李師道歉」及「吃案」等嚴重違失,98年間又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提出具爭議之法律意見,竟2次未能審議通過李師涉及另案性平案件之調查報告書,且教育部以當時「人力不足」、「未明列性別平等教育之業務職掌」為由未行適當之處置並阻斷違法行為,致李師持續性侵學生且案件懸宕逾15年始有處理結果;又該校93年至113年確有多案未通報、未調查、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及資料佚失等情事,防治及處置性侵害相關機制失靈;另該校縱容教師及高年級學生,以暴力方式對待學生,受害者因該校「師徒制、學長學弟制」、「學院部、高職以下一貫制」之「權力結構」特殊性,擔心失去住宿及就學資源並畏懼教師掌握演出機會之權勢,僅能隱忍並礙難揭露,使受教者長期處於暴力、受虐及身心受侵害之惡劣校園環境,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4)...詳全文 |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 連結 | | |
114/02/13 | 114教正0006 | 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3日上午因天然災害(地震致電氣因素或化學品翻覆等複合因素)起火燃燒,其中B棟物理系於第一時間掌控火勢而得以滅火,D棟化學系卻因實驗室內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未設置化學品清單、未適當執行應變、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不足等原因,導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搜尋火點並進行災害搶救,又因存放大量書籍、化學品及化學氣體管線連通,造成火勢蔓延及化學反應爆炸而致該棟建築損毀,東華大學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且與教育部108年4月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有間,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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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1 | 114交正0001 | 張菊芳委員、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交通部觀光署對於所轄13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管理處)經管之橋梁、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興建橋梁之養護作業,雖已於「風景特定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建立相關養護及督導考核機制,卻未能依要點善盡督導及考核責任,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詳全文 | 風景區人行天橋步道案糾正案文0214審查後公告版.docx 風景區人行天橋步道案糾正案文0214審查後公告版.pdf | 連結 | 新聞稿1 | |
114/02/06 | 114內正0003 | 葉宜津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67年間自原「陽明山管理局」接管該市北投區湖山段2小段22地號等土地後,疏未確實巡查,迨至107年間始發現其部分範圍約558平方公尺遭國際大旅館長期占用供停車場等使用,嗣108年11月間以減收93萬餘元使用補償金並裝設木樁圍籬之方式排除佔用後,竟又應民意代表之請託而默許該圍籬遭移除並回復可供停車狀態,明顯棄守市產管理職責;另該處將路燈工程採購部分業務交付所屬技術工友承辦,又未妥善監督,致部分技術工友於107年至109年間涉嫌多次向承攬廠商收賄,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臺北市公燈處糾正案(公布版)修1140312.docx 臺北市公燈處糾正案(公布版)修1140312.pdf | 連結 | | |
114/02/06 | 114內正0004 | 施錦芳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新北市政府不承認春秋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之合法經營者,卻與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長期容任該公司經營管理墓園,不僅持續核發埋葬許可證,甚於97年將其評鑑為優良墓園,直至109年1月始對其違法經營及收埋等行為進行裁罰,並於同年1月30日許可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該府未善盡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外界對該墓園合法經營的誤解在先,隨後又無視國人營葬習俗,未針對善意購買設置墓基民眾之權益保障,提出適當配套措施或規劃因應作為,以致後續紛擾不斷,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網】114內正4.docx 【網】114內正4.pdf | 連結 | | |
114/02/06 | 114內正0001 | 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明知所屬葉育忻曾涉及多起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並受懲戒處分,仍遴選其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又未落實考核監督,衍生勾結詐欺集團之重大風紀案件;又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詐欺、毒品等犯罪集團,洩漏偵查訊息及出賣民眾個資之案例層出不窮,警政署及所屬各警察機關未能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機先防範,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網】114內正1.docx 【網】114內正1.pdf | 連結 | | |
114/02/06 | 114內正0002 | 據訴,17歲黃姓少年於113年2月18日晚間9時許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時被員警攔下。員警疑指控少年涉嫌擄人勒贖,於製作筆錄過程疑對少年勒脖並以鐵盒、電擊棒等工具進行刑求,又少年疑被滯留在偵訊室近8小時且被刑求超過1小時等情。本案涉及兒少疑遭受嚴重身心虐待及酷刑,究實情為何?員警處理過程是否涉有違失?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詳全文 |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 連結 | | |
114/01/22 | 114社正0001 | 王幼玲委員、張菊芳委員、田秋堇委員提:113年3月臺北市寶林茶室餐廳發生疑因處理食物不當,導致35人食物中毒就醫,其中6人死亡之事件。臺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24日中午即接獲食品中毒個案通報,惟遲至當日傍晚始至寶林茶室現場稽查,且於個案已住院休克並表示餐廳「炒粿條」有發苦、發酸異狀等情下,均未針對疑似問題食材及餐點進行下架、保留、封存等預防性措施,亦未針對餐廳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臺北市政府專業警覺性不足,致稽查當日仍有8名民眾至該餐廳用餐,並引發食品中毒症狀;又該府2度至現場稽查,均未依該府《食品中毒事件通報、調查、採樣及送驗作業程序書》規定,即時針對當下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食材抽驗作業延宕數日,錯失採樣黃金期,肇致本案迄今仍未查獲病原菌來源,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寶林糾正案文(上網)(修).docx 寶林糾正案文(上網)(修).pdf | 連結 | 新聞稿1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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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16 | 114教正0001 | 紀惠容委員提:民國(下同)112年6月9日國立成功大學校安中心接獲通報人檢舉簡姓副教授(下稱簡師)涉有對學生言語及肢體騷擾情事,經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簡師性騷擾行為屬實,惟早於96年間即有學生向系上教師反映簡師涉校園性別事件,但相關教師並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查處,致使後續多名學生受害,並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相關教師違反通報義務、未盡輔導之責,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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