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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振昌 監察委員

賴振昌
賴振昌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4/09113交正0002王幼玲委員、賴振昌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行政院核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卻未善盡督導交通部規劃訂定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目標值之責,105年至115年總計11年之間,我國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每年下降之比率皆維持5%;惟近10年來行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與受傷之人數整體呈現遞增態樣,且逾半數發生在路口,復引發國外媒體以「行人地獄」形容我國道路交通狀況及「還路於民大遊行」訴求改革,交通部雖即提出因應改善措施,112年行人交通事故之死亡人數與受傷人數,發生於路口之比率,皆創近年新高,益發凸顯我國道安制度長年「以車為本」,輕忽行人路口安全問題;又,102年取消各類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定期換發新照後,對於未繳清違規罰鍰者,並無有效因應之配套對策,肇致112年11月止逾1,301萬人仍未結清違規罰鍰,累計未結件數高達2,573萬餘件,10年間未結案件數成長逾11.5倍,且累犯者近218萬人,長期容任違規者不守法的行為,傷害民眾生命安全及相關權益,戕害我國之國際形象與地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4/09113交正0004賴振昌委員提,文化部洽請臺北市政府代辦北部流行音樂興建中心工程,受委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與專案管理之建築師事務所分別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既經雙方調解成立,調解協議實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對於機關具有拘束力,機關應依調解成立結果,就超出計畫核定經費之履約爭議款項新臺幣(下同)1.9億餘元,儘速籌劃財源先行墊付廠商,再行釐清爭議款項支付責任歸屬,避免衍生無謂之利息費用支出。然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就該款項支付責任雙方函文往返長達1年多,遲未付款,致衍生鉅額利息費用每月高達80萬餘元,累計需支付千萬餘元,亦乏積極因應作為,此事件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外界訾議聲浪不斷,實嚴重損傷政府威信。又本案工程修正計畫請增經費預算竟未確實調整增編技術服務費,且未確實審查,致廠商於完工後提出爭議請求支付服務費,無相應經費預算可支應,且迄本院調查期間,該二機關就技術服務費編列及支付責任,仍存極大認知差異,爭議未解。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1/22112社正0008賴振昌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機構申請符合醫療網計畫,經都市計畫機關辦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案件,除未持續督促開發,並未就醫療機構已釋出病床或廢止設立許可情事,善盡橫向連繫權責,通知都市計畫機關辦理檢討回復原使用分區,致部分案件仍維持醫療專用區閒置長達20餘年,有違政策推動之美意,並排擠其他醫療機構對於醫療專用區之申請,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4/12112財正0005賴振昌委員、林文程委員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落實國有土地清查管理及不定期巡查作業,任令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占用汐止貨櫃站內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時間長達33年,嚴重損及國產權益,並影響森林資源暨土地管理之事權整合與政策目標,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1/17112內正0002賴振昌委員、蔡崇義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於78年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未就IV-13計畫道路已喪失迴車功能成為「無尾路」,即時納入檢討;復延宕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時程,並對於委託之顧問公司提交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及通盤檢討書圖品質不佳,未能採取有效處置作為;又於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時,未考量人民利益,採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進行道路路線之規劃,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1/04112財正0002張菊芳委員、賴振昌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就如興公司申請投資新臺幣14.88億元案,委外進行之財務、稅務、法務等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鑑,並未依決議詳予調查及評鑑被收購標的玖地集團,仍逕予驗收付款,又忽視外聘專家學者警示意見;另國發基金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之盡職調查已揭露東貝公司財務問題,卻未在投資後列為重點管理項目,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且遲未發現該公司私募資金用於償還銀行借款,不符營運計畫書之資金用途,違反該基金管理會決議及公司承諾;復對該公司於董事會以臨時提案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臨時召開董事會推舉代理董事長,該基金均未及於會前簽核相關意見等情,足見該基金投資後管理顯有不力,皆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12/21111社正0015蔡崇義委員、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林國明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爆發該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廼文與寶佳集團人員、受委託經營投信業者共同炒作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違失,該局既知游員多次遭檢舉,並於105年將之列入廉政風險人員名單之中,詎仍讓其擔任國內投資組組長重要職務長達5年餘之久,未將其調整或調離職務,以發揮防杜功能,亦無更嚴密之監控機制,致游員主導該特定業務領域多年,得以培植並濫用其對投信業者之影響力,進而合謀不正利益,聯合炒作遠百公司股票,造成基金損失高達新臺幣2,769萬餘元,雖已獲償付,然已引發勞動基金信心危機,斲傷政府形象;又該局未嚴予督促所屬確實依規落實執行交易室管理注意事項,致該注意事項形同具文,且漠視交易室安全管理,交易室淪作儲藏室、休息室使用;復就勞動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提出該注意事項未能落實及未臻健全等問題,亦延宕處理,未能積極因應改善,遲至本案爆發,外界訾議批評聲浪不斷後,方為強化內控機制,檢討提出強化措施,修訂注意事項,以作更嚴格之控管,核其所為,實均難卸怠失之責案。...詳全文
111/11/17111國正0007賴振昌委員提: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之列管空置眷(營)地管理維護實施計畫權責不明、執行困難及基層人員專業不足,空置眷地管理維護教育訓練亦徒具形式;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下稱六軍團)列管眷地巡查紀錄填報不實,且輔支單位管理人員離退,因循敷衍監督業務移交程序,眷服部門未落實列管空置眷地抽檢督考規範;六軍團對於李姓前上尉(下稱李員)之考核不確實、留營審查欠周延,且因久任一職未適時調整職務,復用印程序嚴重疏漏,致李員得以利用將不實之補償金、履約保證金及鑑定費款項繳費證明、契約文件等蓋用關防,進而向廠商或民人詐取相關費用計新臺幣1,063萬2,361元;李員之懲罰、撤職程序符合「刑懲併行」原則,惟國防部相關單位處置疏於注意,致生李員乘隙潛逃;又六軍團案件調查過程欠周延,後續清查作為亦未避嫌,皆確有重大違法怠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11/11/15111內正0020賴振昌委員提,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發布聲明稿等情引發爭議,經查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1/02111財正0011趙永清委員、賴振昌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為充裕財源,並衡平對轄區山林保育之影響,於民國(下同)98年間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惟於105年間第3次重行制定本自治條例時,未詳為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大幅調高徵收率達7倍,造成徵納爭訟,致新制定條例遲未獲財政部備查通過,因無徵收法據肇致前揭稅源消失,需以舉債彌補收支短差,影響該府財政健全;又該府未確依規定審核礦石開採業者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案件,核均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09/21111社正0011賴振昌委員、王麗珍委員、林國明委員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頻以小額採購名義逕洽特定廠商採購中藥品,未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且部分品項採購數量超過小額採購上限10萬元用量,肇致後續發生無法核銷貨款之情事;另辦理案號10807緊急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開立之發票金額與決標單價不一致,核銷時由總務室核銷承辦人手動將ERP系統內帶入之契約單價改為發票上之金額,處理過程便宜行事;又因可歸責A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事由與該公司終止契約,卻未依契約約定扣留原廠商貨款,且就機關所受損害進行求償之追討作業延宕;辦理108-109年度中藥品之採購,發生多項採購作業違反相關規定及錯誤行為態樣,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已然失靈,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9/15111教正0019賴鼎銘委員、浦忠成委員、賴振昌委員提:永達技術學院(下稱該校)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間經教育部核定停辦,迄今逾8年,期間該校申請出售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案,教育部未待土地所有權人簽署放棄承購聲明書,即於核定該校停辦之翌日(103年8月7日),原則同意該校辦理標售;又教育部雖曾提出處分款項半數,應用於包含教師、職員優惠退休、離職所需相關經費,不得用於攤還董事以借貸方式提供學校運用之債務之附帶條件,然該校竟將處分款項優先償還董事及關係人之借款,無視尚有高額員工離退慰助金亟待支付之窘況,逕將處分大樓款項1億4,500萬元,全數用於償還借款,其中償還該校董事長及董事部分尚有6千萬迄未收回,加以該校未考量校產公共性,復未經教育部核定即以合購方式逕將校產違法售予土地所有權人及該校關係人或由該校董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而教育部對於該校違失,均未嚴予監督,除最終針對全案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解除第17屆全體董事職務外,過程中顯未能有效並即時遏止,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9)...詳全文
111/07/25111國正0003林文程委員、王美玉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國防部軍售案涉及預算排擠效應及兵力整建計畫建案作業程序,爰以特別預算編列,採緊急應變項次非特定需求方式辦理軍購,惟臺海戰情瞬息萬變,倘軍售案迭因偶發性事由,而造成武器無法依原初規劃籌獲、管理目標,未能達成整體防衛構想之作戰任務,將嚴重危害人員及國家安全;辦理空軍鳳翔專案採購,相關權責機關於審核採購計畫時均未就其所列非特定需求項目提出審核意見並請其修正或說明,即核定付諸實施,衍生在無需求品項執行下仍須計提美方管理成本之不合理情事;辦理空軍愛國者系統後勤勤務採購,以尚有餘款為由,修訂發價書調整新增工項採購年度計畫性射訓器材,違反規定將餘款轉運用,並增列不明確採購品項及數量之「非特定需求」項目達○○○萬餘美元,且違反該項金額不得超過全案總價○○%之規定,亦與國軍採購作業規定有違;該部空軍司令部身為武器系統、後勤事務之規劃、協調、管制、督導及軍品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機關,對於所屬透過軍購籌建先進國防武器系統,報價審查及執行過程,仍有未臻周妥事項,皆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1/02/17111教正0001賴鼎銘委員、賴振昌委員、蕭自佑委員、林國明委員提:臺北市立大學自102年經合併設校後,遲未積極預就該校校長遴選事宜訂定該校要點,詎至109年以臺北市政府依大學法授權訂定發布之「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有違大學自治為由,拒不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顯有重大違失;又臺北市政府作為臺北市立大學之主管機關,對於該校法規整備修訂及校長遴選作業,未能積極任事有效督導辦理,致臺北市立大學新任校長之遴選事宜,拖延至今,亦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詳全文
111/02/09111財正0001賴振昌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大陸地區部分企業為達「中國製造2025計畫」等所規劃提升製造能力之目標,違法投資我國企業,竊取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經濟部未能有效防止該等陸資違法投資我國,引發產業競爭力流失之疑慮,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0/11/03110財正0011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賴振昌委員提:我國核能安全監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四未經該會完整審查認可,未符合核能安全要求下,經濟部卻以核四安檢過關,使部分民眾認為核四安全已由經濟部審查掛保證通過,積非成是,影響迄今;而核四封存前,未能解決諸多系統之設計及設備問題,即使當時並未封存、繼續試運轉下去,仍有安全疑慮,在外界對於核四重啟見解不一之際,經濟部反而提供錯誤訊息,導致核四紛擾不斷。又,台電未能及時監督承商,現因核四斷層新事證,更加劇後續處理之困難度,台電對核能安全與核四品質把關之相關作為,確實不夠嚴謹,經濟部及台電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0/07/15110教正0002賴振昌委員、林郁容委員提:教育部未能及時瞭解各公立大專院校辦理校長遴選過程所生問題,處理遴選爭議之程序及機制完備性不足且監督不周,就各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之處理容有遲滯而未盡妥適,甚有懸而未決致斲損高等教育形象、品質與競爭力的情況,復因各公立大專校院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等校長遴選委員會(下稱遴委會)委員組成之規定,資格認定模糊籠統且產生方式常遭質疑,導致校長遴選公正性不足,足徵教育部督導各公立大專院校辦理校長遴選業務不周,致肇生多項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2)...詳全文
110/04/13110交正0005林盛豐委員、賴振昌委員、林國明委員提,嘉義縣政府於91年即完成本案道路用地徵收及核准變更,惟水上鄉公所當時未編列經費拆除地上物,並誤發部分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對象,嗣於工程開工後又未積極處理,已近3年仍未完成查估、追繳及房舍拆除作業,嚴重延宕工程進度,該府亦有未盡地方主管機關監督之責;又嘉義縣政府因認廠商嚴重延誤本案工程履約期限,於108年1月21日函文表示將於同年月31日辦理終止契約,惟該府召開「契約終止及就地結算協調會」後,並未阻止廠商繼續施工,迨至109年2月辦理就地結算驗收,計價範圍卻排除上開繼續施作部分,致使廠商不服,衍生履約爭議,嗣經工程會調解結果,該府必須就上開繼續施作部分辦理驗收,並依驗收結果給付廠商工程款,扼傷政府機關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0/04/13110交正0004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公路總局核定「縣道168線道路景觀改善工程」計畫改善路線為5公里,惟嘉義縣政府擅自於規劃設計時延增為15.4公里並逕行發包,詎公路總局所轄五工處並未核對工程契約等請款資料,喪失制止工程範圍超出原核定路線之先機,即予撥付第1期工程款,嗣對於受補助計畫之抽查比例甚低,背離原定管考之目的,肇致工程驗收完竣並撥付工程款合計3,462萬餘元;又嘉義縣政府辦理植栽查驗係由查驗人員自行開車於內車道慢速進行目視勘查,查驗過程並無攝影或以文字記錄植栽存活狀況,查驗機制明顯流於形式,亦有不實之虞,復事後又未詳實核對廠商請款文件資料,致生養護照片日期不同但畫面重複等情事,衍生查驗不實疑義,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0/04/07110財正0002趙永清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政院於95年12月核定「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執行迄今14年餘,卻因用地取得及廢棄土方清運問題無法解決,未能啟動光復抽水加壓站8萬噸配水池建置作業;新北市政府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歷次會議結論及104年行政院指示原則,本諸權責執行前述配水池用地廢棄土清運事宜,並對有污染疑慮之場址進行查證;經濟部水利署亦未本於主辦機關權責積極督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用地取得,亦未能有效協調該公司與新北市政府解決廢棄土清運問題,復將該8萬噸配水池排除於「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外,草率了結計畫,致使後續計畫執行失據,該配水池興建工程遙遙無期,不僅無法達到原定每日供水101萬噸之預期效能,且無法靈活調度北區整體水資源,以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旱澇不均,間接導致臺灣地區乾旱現象難以緩解,以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