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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自佑 監察委員

蕭自佑
蕭自佑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21113國正0005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國防部面對中國以無人機頻頻襲擾金門駐軍,亟需獲取無人機干擾設備予以反制,惟國防部未循正常預算及武器獲取程序,卻以委託研究的名義向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預算,欲藉此快速獲取2套無人機干擾設備;又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理無人機反制系統委託研究案遴選過程中,查有未落實要求參選同一團隊廠商提供合作意向書或其他合作書面證明文件,影響評選之公正性及後續執行成效,另事前已明知參與廠商技術能力不足,無法達成預期成效,仍堅持辦理該委託研究案,並遴選一家廠商進行兩套相同的設備研究,且對於該委託研究案及與日後陸軍無人機反制系統建案關係,亦未能對外充分說明,肇致外界誤解及對本案之陳訴,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113國正5)...詳全文
113/01/16113內正0003陳景峻委員、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111年9月22日至11月12日,馬祖發生貨船承○號、海○號涉載運30餘趟,合計3千餘箱、毛重逾60噸之龍蝦,分別自北竿白沙港與南竿福澳港出發,申報航線目的港至大坵無人島,回程貨船卻無任何貨物,多次航向他處進行海外交易走私獲利。海洋委員海巡署查緝走私,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21112國正0011賴鼎銘委員、郭文東委員、蕭自佑委員提「空軍司令部辦理『PIT輪盤等25項採購』及「一級輪盤等8項』等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生產日期及產地與契約規定未符之貨品,辦理採購之人員卻疏未發現,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傷害政府採購公平性,亦影響飛航安全;又海軍司令部辦理『主機修理包3000HR等3項』、『引擎提升閥門擬桿等55項』等2件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契約禁止之大陸地區產品,機關卻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核其驗收作業顯有輕忽草率,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19112內正0022林文程委員、蕭自佑委員、浦忠成委員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未妥善建置精確且有效率輔助港警於管制站實施管制及執法之科技設備與系統,且通行證核發、檢核與註銷之管理機制長期存有缺漏,致產生大量無證人車進出港區之錯誤紀錄以外,更造成港警未能即時查核有問題之人車進出港區,對國安與治安有嚴重影響之虞,交通部督導不周,均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1/22112社正0008賴振昌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機構申請符合醫療網計畫,經都市計畫機關辦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案件,除未持續督促開發,並未就醫療機構已釋出病床或廢止設立許可情事,善盡橫向連繫權責,通知都市計畫機關辦理檢討回復原使用分區,致部分案件仍維持醫療專用區閒置長達20餘年,有違政策推動之美意,並排擠其他醫療機構對於醫療專用區之申請,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9/21112國正0006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防部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之監督機關,未能積極監督該院落實進用高齡人員實施計畫辦理人事相關事務,中科院一再打破進用計畫訂定高齡人員不任主管職之原則,致排擠現職人員升遷,打擊工作士氣並嚴重斲傷中科院形象;國防部復未能於103年中科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初期,即督促該院建立完備之利衝規範,致中科院103至109年期間,得標廠商與該院現職人員存在多起利益衝突之不當情形;又國防部未能善盡監督責任,督促中科院建立離職人員的旋轉門規定,致有損及中科院自身利益之疑慮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112/09/13112司正0004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及蕭自佑委員提:基隆地檢署於111年5月14日(星期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李○○家屬之易科罰金聲請,不但使李○○人身自由權利蒙受侵害,且衍生其因身體狀況不佳,未能即時就醫之風險,違失情節重大;法務部相關行政調查,不盡確實,調查結果避重就輕、多有謬誤,亦難謂當;另基隆看守所111年5月14日之督勤人員,未予基本確認即輕率拒絕收受李○○家屬之送藥,事後復未就家屬所陳明之李○○病況及備藥情形與舍房有任何提醒或確認之作為,導致李○○入監後因無法按時用藥,而病況急轉直下,於入監後僅2天即不幸死亡,核已嚴重斲傷民眾對政府機關之信賴,違失情節明顯重大,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8/10112教正0016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6)...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1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前於109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至同月16日,主管人員已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且110年8月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而教育部對此未依法積極查明,直至本院介入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係以師對生之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惟海大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卻未清楚調查論明,且補充意見僅以「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等語認定,教育部復未即時查明,逕採海大之說法查復,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案歷程多未適法審查、發揮功能,況院及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更以未具本案關聯之理由,針對案師懲處措施行逐級減輕之意圖,案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其第6條至第9條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明定,及該校有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引發爭議。以上各節,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1) ...詳全文
112/07/05112財正0009蔡崇義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台電公司分階段辦理路北超高壓變電所「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及氣體絕緣輸電線路(GIL)購置暨安裝」容量提升案,工程期間,有電匯流排與停電工區之介面,當列入管制,避免人為誤操作,惟該公司運維單位於該所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期間,未依規定標示、上鎖並關閉其操作電源,加上綜合研究所受託完工竣驗,在無人陪同下,領班逕自操作新設備,轉動解鎖鑰匙,未料,於鎖管制點一併解情況下,本欲操作隔離開關3542,卻誤操作隔離開關3541(管制點),致生三相接地故障,而被迫實施六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影響約415萬戶;以及110年5月17日中午興達單一機組故障,雖於同日傍晚復電,然當晚仍因抽蓄電力用盡、太陽能發電歸零等因素,實施低頻卸載及一輪緊急分區限電,影響約100萬戶,違反單一機組故障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原則等情,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7/05112財正0010蔡崇義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興達發電廠二號機大修,北開關場隔離開關3541掛卡開啟,以區隔有電匯流排與大修工區有關設備。111年3月2日下午,該廠電氣組變電一課為測試隔離開關3541,提出3541帶電動作測試工作聯絡書,惟該聯絡書未將鄰接斷路器3540納入「工作內容及停止範圍」欄檢討,誤認斷路器3540已完成大修,絕緣氣體已回填,不會引起跳機風險,並於次(3)日在3540、3541副卡未到情況下,經值班同意,以簽名方式「暫銷卡」,現場亦未確認斷路器3540內有無絕緣氣體(SF6),即投入隔離開關,致生閃絡接地故障,而該故障發生後,因匯流排保護電驛自動閉鎖時間設定不當,第一道保護機制失效,而第二道後衛保護機制,則因興達、龍崎等開關場各自合聯,失去分群效果,路北~興達白線、龍崎~路北白線未跳脫,最終導致系統分裂,南部系統全停電,造成全台約549萬戶停電等情,均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5/18112國正0003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於103年4月18日始通報○○公司交付之試製俥葉遺失(失竊)○片,惟因監視器畫面保存期限為○個月,該部僅能於同年2月13日主機組廠房施工拍攝之畫面,發現該俥葉葉片已未置於該處,已錯失偵辦時機,且事後定調為民事求償案件,欲採和解協調處理方式,直至同年8月才移送高雄憲兵隊協助查辦,惟高雄憲兵隊以民事求償案件為由,而未依法立即開始調查;另,左支部依105年「康定級艦俥葉試製案成效分析報告」結論,於戰備存量基準修訂建議部分即明確指出,該級戰艦戰備存量僅○片,建議將戰備存量修正為○組(○片),惟於108年辦理○次計畫性採購,因限定採購「特定料號」之俥葉,致第○次招標遭廠商異議後流標,第○次招標竟自承疏忽「沿用前次公告內容」,而重蹈不予開標決標之覆轍;嗣於110年1月因○○軍艦左俥葉受損須緊急檢換,遂採限制性招標進行議價,惟價差已較108年採購預算金額高出甚多,顯有失戰備存量基準之要求及增加公帑支出之失,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疏失糾正案。(112國正3)...詳全文
112/05/16112內正0007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蕭自佑委員提,桃園市政府辦理枕頭山部落聯外道路交通改善工程,復興區公所先期作業核有未周,先後終止工程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委託技術服務,虛擲公帑;原住民族行政局承接續辦後,未就涉及都市計畫保護區、水庫保護區之工程用地,妥為研謀處理方案;復未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申請撥用國有土地,又於編列私有土地取得經費後,迄未積極擬訂徵購進度據以執行;以及計畫推動期間未詳為律定各項關鍵指標之預定辦理期程並提報列管,耽延計畫完成期程,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5/16112內正0009施錦芳委員、蕭自佑委員、林文程委員提,屏東縣政府於96年與恆春區漁會就後壁湖漁港興建漁民休憩中心用地之續約,租期僅有9年,惟未覈實審查「漁民休憩中心興建營運投資計畫書」內容,卻容任漁會與後碧湖公司簽訂租期達20年之「屏東縣恆春區漁民休憩中心租賃契約書」;嗣於105年再次續約時,改與漁會簽訂漁民休憩中心委託管理經營契約書,明知係後碧湖公司經營並對外招攬提供住宿服務,假漁港公共設施之名,行一般設施投資營利之實;且不論民眾檢舉、政風單位電話測試或搜尋Agoda、易遊網等網站,均顯示其公開招攬不特定人士住宿且房價明顯已逾約定上限,惟該府歷年執行查核竟皆無違失,顯然查核流於形式,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2/08112財正0003施錦芳委員、鴻義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臺中市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辦理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開發計畫案(下稱精密園區二期開發計畫),雖於委託開發契約書中明訂應設立專戶管理開發資金收支,然該府竟未查核專戶實際設置情形,且無法掌握專戶數量及帳號等重大事項,契約規範形同具文。嗣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主動函詢有關台開公司欲辦理信託專戶銷戶意見時,未善盡把關責任,逕以「無意見」函復,未能妥適考量開發案尚未辦理結算、開發金額龐大、專戶管理之安全性及後續可能衍生之風險等要項,造成開發資金失去信託專戶保障,又因無事前監控防範資金遭轉出機制,致開發資金遭台開公司逕自轉出,復因資金專戶管理措施付之闕如,無力阻止台開公司一再轉出資金,合計遭轉出新臺幣(下同)13億4千萬元,造成該府重大損失,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1/17112內正0001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雲林縣政府受理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之申請,其中四湖變電站僅使用1個月15天即取得使用執照,惟設計、強度、規模尺寸大小均相同之臺西變電站,109年7月23日申請後,迄至本院通案清查時,發現逾2年仍未取得,111年11月14日前往現場勘查並寄發約詢通知後,該府始於同年月17日核發使用執照,取得天數長達2年3個月25天,顯未依據該府辦理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執行,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21111社正0012施錦芳委員、鴻義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於97年間完成設置之「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啟用後僅有15家廠商進駐,整體營收及使用效能偏低,98年該府將環保園區營運策略改以觀光為主,致已進駐廠商於100年底前全數遷出,耗資10億餘元之環保科技園區自此長期閒置,該府遲至111年8月始完成「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案」招標,期間僅103、104年作為辦理夏季嘉年華的活動場地,又不當應用該縣環境教育基金5千餘萬元。花蓮縣政府十餘年來不思如何藉由該園區有效處理各項廢棄物並兼顧環境品質以發展永續觀光,任令耗費鉅額公帑設置之環保科技園區長期閒置,屢遭輿情訾議,且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洵有嚴重怠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0年間即因對「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整體營運效能偏低情形監督不周,經本院糾正在案,惟嗣後該署卻長期未能採取有效監督輔導作為,顯怠於為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仍難辭不周之咎等,相關行政作為均有怠失,洵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8/11111教正0013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雖設有三級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然針對該校海洋法律研究所(下稱海法所)前所長許春鎮兼職案之議決情形顯未發揮應有功能,且海法所曾達7次未合法召集所教評會,相關決議業經確認為無效等情,均證該校教評會運作不僅流於形式,甚被有心人操弄掌控而背離程序正義,淪為橡皮圖章,而教育部身為大學法之主管機關,任由國立大學教評會發生離譜、脫序情形,明顯監督不周,均核有重大疏失;此外,海大海法所肩負教育與培養法律專業碩、博士之重責,竟漠視既有規章恣意行事,於民國(下同)109學年度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疑違反大學法第24條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況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意見亦指出時任所長洪思竹嚴重罔顧法令,海大竟遲未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均有重大疏失;且海大怠於處理海法所洪思竹前所長違法聘任教師等罔顧學生權益情事、出勤監督管理及罷免案之程序,確有重大疏失;此外,海大自106至110年間,159次逕以「書面會議」所舉辦之三級教評會中,高達76.73%為涉及師生權益之議案,且多數院系所均未明訂相關程序及要件規定,實有違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顯有未當等情,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3)...詳全文
111/08/11111教正0012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林國明委員提:教育部雖曾於102年11月22日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之範例予各級私立學校參考,惟該範例實未具強制力,且部分私立學校之學術研究加給或職務加給數額未納入教師聘約,或陸續仍有未經協議扣減情形,顯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而常見聘約爭議樣態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內容顯失公平及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且本案諮詢專家意見更指出,期間除各類私校教師聘約爭議及侵害權益之事件攀升外,更多係近5年內陸續發生;然距教育部函發範例迄今已逾8年,該部迄未主動清查全國私校教師聘約內容爭議,思忖解決對策,僅依個案陳情函轉、消極零星處置,疑只作紙上監督,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作為、甚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均不利高教專業發展,實難謂符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對於教師身分及生活制度性保障之重要意旨,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2)...詳全文
111/07/27111社正0007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衛生福利部106年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過程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及宣導,疏未考量市場檢驗量能及管理單位能否於期限內完成備查之執行能力,即冒然強制實施兒童遊戲場設施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所開立之合格檢驗報告,及規範修正前已設置者,亦應於3年(110年8月10日延長為6年)內完成備查程序,致110年爆發全國兒童遊戲場(遊具)檢驗塞車之亂,引發廣大民怨。據本院調查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共融旋轉盤」案及諮詢專家學者意見瞭解,檢驗標準認定不一、法規未與時俱進、檢驗機構擔心停權而限縮解釋等複合式因素所引發出來之連鎖效應,衛生福利部怠忽職守未事前預防,以致爭議蔓延擴大,嚴重影響兒童遊戲權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