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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津 監察委員

葉宜津
葉宜津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4/09113交正0003王幼玲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年來僅憑消極的職場減災宣導及罰鍰,實不具嚇阻事業單位及起重機操作員機之效果,112年5月10日事故不幸釀成1死多傷,益發凸顯該署長期輕忽國內營造業工安問題,核有違失。臺中捷運監控/告警系統之資訊/告警顯示設計,資訊圖控過小、告警未伴隨警音、告警顯示字體過小、告警描述內容不足等問題存在已久,造成第一時間判斷不易及行控中心人員負擔,迄無修正改善,終至錯失本次事故緊急應變時機,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3/12113交正0001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分別處罰之。交通部長期未檢討「吊銷車牌處分中斷吊扣車牌處分」之合法性,致生「代辦業者勾結員警不實舉發,使吊扣牌照車輛以吊銷處分重行領牌上路」之監理作業漏洞,統計民國(下同)107年至111年有逾8千輛吊扣牌照之重大違規車輛,得以再由員警舉發違規行為並吊銷牌照的方式「合法」上路;且該部於107年11月19日以函釋排除道交條例第12條第3項員警舉發吊扣期間行駛之車輛應「移置保管」之羈束處分,允許車主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將車輛「拖離」,滋生舞弊空間,衍生跨地區及涉案人數眾多的嚴重弊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12/12/06112財正0018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疏於小額採購案件之內控風險管理,肇致該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洪姓基層員工,藉由勾串廠商開立無出貨事實之虛偽不實交易收據手法套出資金後,再與廠商朋分或用以核銷未循正常預算程序辦理購置之物品;且於案發後,該公司雖於111年5月23日發函要求所屬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在購案履約期間需不定期檢視廠商營運狀況,仍未落實。又該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張姓經理身為「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洩漏多起採購案件規格與預算予特定廠商、陳姓前勞工董事亦藉其「董事會採購審議小組」成員身分,協助特定廠商取得假日施工權限後,其等2人再違法收取回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有效防範,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9/06112財正0012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臺東縣政府自107年間開始辦理之「臺東縣綠島漁港南防波堤堤頭修復工程」,未能事先調查工址所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海域環境生態,亦未要求承攬廠商採行適當工法,致111年6月間發生承攬廠商拖運消波塊及下錨時破壞海底珊瑚礁情事,又該府雖於111年7月間即依違反漁業法裁罰承攬廠商,惟當時未積極監督其確實停工並導正施工方式,竟於同年月下旬再次發生破壞珊瑚礁情事,肇致該縣綠島鄉珍貴之海洋生態及水下觀光資源屢遭毀損破壞,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確有疏失及監督不力之責,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8/15112內正0014葉宜津委員、施錦芳委員提,關於新北市新店區國賓大苑案建物於旅館區內違規作集合住宅使用,經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5月舉報國賓大苑違規做住宅使用後移請工務局與城鄉局處理,然城鄉局僅於同年5月28日函請管委會宣導法令,後續無追蹤、列管或裁罰,怠於110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疑本案涉及不法派員搜索該府,隔日該府城鄉局始裁罰3家公司合計6萬元,期間延宕6年未依法處置,辦理過程顯有怠失。另,該次裁罰後經訴願竟遭該府以地址有誤及未先行勸導為由,於111年5月20日撤銷原處分,核其裁罰作為顯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另相關單位橫向聯繫不足,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8/15112內正0015高涌誠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長年未能落實財產交接點交及辦理耗損財產除帳作業等項,且將絕大多數之館產,責成臨時人員擔任保管人,導致多年來累積財物呆帳達數百件;另該館111年6月間辦理行政辦公室搬遷事宜,遺失3人型大沙發共3座等多項財物,卻於未釐清相關權責情況下,即驗收通過,撥付全額款項予承包公司,並遲至物品遺失已11個月,本院赴該館進行調查後,始遵照審計法第58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1條所定程序,向警方報案,核有未善盡職責,及未確實依法行政之怠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8/10112教正0016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6)...詳全文
112/08/02112財正0011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常態性不實申請出差及請領差旅費,以及擅自向委託設計與監造服務得標廠商索取公積金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致使其等藉職務上行為衍生不法弊端,招致訾議,斲喪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並未明訂分派標準或原則,致使分案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亦造成部分廠商受託測設監造工程案件總金額逾契約約定經費上限;另該局臺中分局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7/05112財正0009蔡崇義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台電公司分階段辦理路北超高壓變電所「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及氣體絕緣輸電線路(GIL)購置暨安裝」容量提升案,工程期間,有電匯流排與停電工區之介面,當列入管制,避免人為誤操作,惟該公司運維單位於該所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期間,未依規定標示、上鎖並關閉其操作電源,加上綜合研究所受託完工竣驗,在無人陪同下,領班逕自操作新設備,轉動解鎖鑰匙,未料,於鎖管制點一併解情況下,本欲操作隔離開關3542,卻誤操作隔離開關3541(管制點),致生三相接地故障,而被迫實施六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影響約415萬戶;以及110年5月17日中午興達單一機組故障,雖於同日傍晚復電,然當晚仍因抽蓄電力用盡、太陽能發電歸零等因素,實施低頻卸載及一輪緊急分區限電,影響約100萬戶,違反單一機組故障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原則等情,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7/05112財正0010蔡崇義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興達發電廠二號機大修,北開關場隔離開關3541掛卡開啟,以區隔有電匯流排與大修工區有關設備。111年3月2日下午,該廠電氣組變電一課為測試隔離開關3541,提出3541帶電動作測試工作聯絡書,惟該聯絡書未將鄰接斷路器3540納入「工作內容及停止範圍」欄檢討,誤認斷路器3540已完成大修,絕緣氣體已回填,不會引起跳機風險,並於次(3)日在3540、3541副卡未到情況下,經值班同意,以簽名方式「暫銷卡」,現場亦未確認斷路器3540內有無絕緣氣體(SF6),即投入隔離開關,致生閃絡接地故障,而該故障發生後,因匯流排保護電驛自動閉鎖時間設定不當,第一道保護機制失效,而第二道後衛保護機制,則因興達、龍崎等開關場各自合聯,失去分群效果,路北~興達白線、龍崎~路北白線未跳脫,最終導致系統分裂,南部系統全停電,造成全台約549萬戶停電等情,均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6/20112內正0010葉宜津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所屬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未落實清查經管土地,使土地長期遭私人占用,排除占用遲無具體有效作為,確有怠失;另該府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標租作業有欠周延,核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08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及技術教師,係因教學需要分別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促進民間實務技術人才入校任職,期符合務實致用教學目標;惟近5年是類人員之整體增幅約7.40%,其中私校增幅更達8.51%,且部分數量偏高之學校確有師資專長與授課課程未符情形,致聘用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存有爭議,然教育部怠於監督把關,直至本院調查,方查核提供部分違失現況,復未督導公開必要資訊,行事推諉顯失管理嚴謹度與透明度;另該部逐年放寬類等人員之酌減年限資格,認已授權學校得自行酌減專業性工作年資,卻無依循標準與監督機制,僅以授權學校自主、已明定外審程序等語卸責,惟近2年發生學校所聘專技人員年資採計疑義,甚有審查意見僅有「很好」兩字,顯見是類人員聘用標準有失明確,徒增濫用空間,針對現行制度進用年限酌減之標準不明、配套不足及審查寬鬆等情,引發重大爭議。準此,教育部未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不利高教師資發展與教學品質,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8) ...詳全文
112/06/07112財正0006高涌誠委員、施錦芳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竹市政府辦理矽谷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下稱矽谷中小學)受贈之該市明湖段489地號等7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民國(下同)99年度管制檢查作業時,認定標準前後不一,所為職務上行為互相矛盾,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又其補稅罰鍰理由不僅違反法令規定,更悖離經驗法則與比例原則,加上發現錯誤後消極不作為,皆構成裁量瑕疵及怠惰;另該府辦理本案地價區段劃分時,無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新竹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之明確規範,將不具「經濟效益」與「未來發展」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開發建築、具有發展價值之「丙種建築用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一體核估地價,肇致民眾承受不合理之稅捐負擔,亦有裁量濫用之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1/17112內正0001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雲林縣政府受理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之申請,其中四湖變電站僅使用1個月15天即取得使用執照,惟設計、強度、規模尺寸大小均相同之臺西變電站,109年7月23日申請後,迄至本院通案清查時,發現逾2年仍未取得,111年11月14日前往現場勘查並寄發約詢通知後,該府始於同年月17日核發使用執照,取得天數長達2年3個月25天,顯未依據該府辦理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執行,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21111社正0015蔡崇義委員、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林國明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爆發該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廼文與寶佳集團人員、受委託經營投信業者共同炒作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違失,該局既知游員多次遭檢舉,並於105年將之列入廉政風險人員名單之中,詎仍讓其擔任國內投資組組長重要職務長達5年餘之久,未將其調整或調離職務,以發揮防杜功能,亦無更嚴密之監控機制,致游員主導該特定業務領域多年,得以培植並濫用其對投信業者之影響力,進而合謀不正利益,聯合炒作遠百公司股票,造成基金損失高達新臺幣2,769萬餘元,雖已獲償付,然已引發勞動基金信心危機,斲傷政府形象;又該局未嚴予督促所屬確實依規落實執行交易室管理注意事項,致該注意事項形同具文,且漠視交易室安全管理,交易室淪作儲藏室、休息室使用;復就勞動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提出該注意事項未能落實及未臻健全等問題,亦延宕處理,未能積極因應改善,遲至本案爆發,外界訾議批評聲浪不斷後,方為強化內控機制,檢討提出強化措施,修訂注意事項,以作更嚴格之控管,核其所為,實均難卸怠失之責案。...詳全文
111/12/13111交正0009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南投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長期對於非法旅宿與違規擴大營業旅宿之管理工作不力,致其轄區內分別有高達57家及38家存在10年以上且係位於災害敏感類型環境敏感區內之非法或違規擴大營業之旅宿,嚴重威脅投宿旅客生命財產之安全;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自106年至110年期間連續5年經觀光局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小組評定為須列管之等次(乙、丙),惟長期未重視該考核小組所提非法旅宿稽查與裁處追蹤比率偏低或公共意外保險投保比率偏低等意見,多年來復未見渠等採取積極作為以有效解決相關缺失,態度消極;屏東縣政府對其境內高達189家之整棟違建型態之非法旅館與民宿,該府擁有其中90家之建築管理權,其數量遠高於全國其他地區,竟容忍此脫法情況持續存在而不予澈底解決,又該府106年至109年連續4年因非法旅宿稽查與裁處追蹤比率偏低等原因而經考核小組評定列為須列管之等次乙等,均證該府對於旅宿業之監督、輔導及管理等相關工作,明顯不足等,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13111交正0010林國明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辦理國定古蹟臺南火車站修復工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民國108年起,以3次現地督導及多次發函告知臺鐵局,未經文化部審查通過之工項,不得施作,並儘速提送變更設計資料,然而,臺鐵局嚴重違反文資法規,任由設計監造單位默許施工廠商未依照核定之設計書圖逕為施工,擅自將日治時期之磁磚、窗台及鐵道飯店內衛浴設備等拆除丟棄之行徑,臺鐵局非但未及時勒令業者暫停施工,亦未確實列管追蹤要求業者儘速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導致80多年古蹟遭受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臺鐵局核有違失,至為灼然;再者,臺鐵局明知施工廠商與設計監造單位顯有毀損古蹟之情事,即違反文資法規事證明確,惟未積極向業者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未依法告發業者,嚴重損及政府權益,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13111交正0008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桃機公司工程處前處長林文楨、前工程師吳俊宗,承辦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等採購案向業者索賄,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林、吳2人於該公司任職多年,卻利用職務之便,對經辦之公共工程,洩漏採購標案內容予特定廠商,並收受回扣,顯見積弊已久,交通部和桃機公司之採購行政管理及監督功能不彰,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5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民國(下同)110年10月14日凌晨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遭縱火釀成46死41傷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經核高雄市政府放任該大樓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致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又該府工務局於100年迄事發時,未能積極輔導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該府消防局怠於追蹤辦理情形,致該大樓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局亦未曾依法裁罰區分所有權人,甚且僅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足見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消防人員更輕忽該大樓1樓歇業商場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所造成之公共安全危害風險,洵有怠失。內政部疏於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儘速實施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該部函釋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致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等脫法行為,亦有疏失,爰均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4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提,民國(下同)111年3月6日下午,臺中市中區興中街1棟7層樓集合式住宅發生火警,造成6死5傷之事件,經核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未能掌握該建物早已作為住宿類(H類)使用,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致未要求所有權人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輕忽建築物住宅安全管理,且該府消防局於105年6月至110年4月間5度就逃生通道擅設柵門、梯間堆置雜物、直通樓梯堵塞等情進行通報,市府都市發展局對110年4月27日之通報竟漏未處理,致使本案公共區域堆置雜物且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又該建物於110年6月至111年2月間陸續遭陳情有堆置雜物等違規事項,市府都市發展局卻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致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要求其制止違規情事,僅要求陳情人應提出證據並報轄區公所處理,臺中市政府行事消極被動,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