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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自佑 監察委員

蕭自佑
蕭自佑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2/07/04112年劾字第8號被彈劾人簡明峯,從事興達發電廠汽力機組變電設備全盤業務,111年3月3日,未依規定程序撤卡,於3540斷路器未充填絕緣氣體情況下,投入3541隔離開關,造成匯流排接地故障,約549萬戶停電;被彈劾人吳俊德,未監督所屬員工落實維護作業及大修工作,決行3541帶電動作試驗工作聯絡書時,對於工作項目漏列3540、3540內SF6未回填等情未能注意,輕忽試驗可能引起之跳機風險,致發生閃絡接地事故;被彈劾人李威廷,負責開關場設備之起動、停機及正常運轉操作與核查事項,惟未善盡撤卡把關責任;被彈劾人歐皖麟,負責督導全廠行政及有關運轉效率、維護改善、工作安全等技術性之策劃與監督,惟未能嚴控跳機風險,任令廠內長期以暫銷卡方式撤卡,便宜行事,致值班主任於副卡未到情形下,同意維護部門以簽名方式暫銷卡,致生303停電事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7/04112年劾字第7號被彈劾人楊宗霖,負責國土安全設施路北超高壓變電所(E/S)維護工作,然該所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及氣體絕緣輸電線路(GIL)容量擴充期間,於3541隔離開關形成管制點時,未採取必要管制(防呆)措施,致綜合研究所人員110年5月13日完工竣驗時,誤操作3541隔離開關而引發接地故障;被彈劾人潘信志,督導全所機電設備之巡視及負責所內設備及附屬機器之安全運轉與電力調度事項,惟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前述管制點之標示、上鎖、掛牌及巡視等管制責任,防呆機制蕩然;被彈劾人吳清木,綜理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業務,負責該處供電業務之策劃,然所屬於3541隔離開關形成管制點時,未依規定標示、上鎖、掛牌及細密巡視不到位,應負監督不周之責;被彈劾人陳邁夫,負責監督管理電力設備試驗之規劃與執行,然「斷路器試驗作業程序書」規定不明確,所屬於路北E/S執行完工竣驗時,一人單獨操作待測設備,未能確實區隔有電與停電部分,欲操作待測3542隔離開關(新設備),解鎖時亦將帶電3541隔離開關一併解鎖,加上誤操作3541,釀成110年5月13日重大停電事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6/07111年劾字第8號被彈劾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明知所屬蕭銘彬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且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卻於該局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員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新臺幣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使廠商從中獲利,退休後1月餘即擔任該廠商顧問,核有重大違失;被彈劾人蕭銘彬於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科長、秘書室事務科科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達新臺幣857萬元等情,嚴重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3/08111年劾字第3號外交部公使楊文昇於駐外期間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0/05/11110年劾字第6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下稱海法所)前所長許春鎮,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7年3月11日,違法兼任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空梭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又許春鎮於108年3月7日海洋大學海法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其未報經任職學校核准,即兼任太空梭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時,竟於該次會議前,預先擬妥一份「所教評會決議草稿」之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嗣後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即依照該決議草稿內容,作成「口頭提醒不得再犯」之處置決議,連8點理由均完全相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規定,核其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