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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程 監察委員

林文程
林文程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11/07113年劾字第23號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其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11/05113年劾字第21號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政戰主任王維義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基於性騷擾之意圖碰觸甲女之胸部,令其有不舒服、恐懼、焦慮、憤怒等感受,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其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10/08113年劾字第19號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8/06113年劾字第16號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甲)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09112年劾字第18號向德恩前於107年任職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期間,受共諜邵維強以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於108年10月2日、1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內載「一旦兩岸發生戰爭,將竭力為中共效命,協助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等內容之誓約書,由邵員攜往陸區轉交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共軍情報掩護機構人員;又向德恩自108年10月31日起更多次收受邵員給付之賄款,合計新臺幣56萬元。向德恩所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12/06111年劾字第27號林鳳儀教授兼任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系主任、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主任秘書及音像藝術學院院長期間,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為科技部,111年7月27日改制)委託計畫、臺北科技大學及臺南藝術大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計新臺幣485萬2,617元,同時亦為私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損及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111/03/08111年劾字第3號外交部公使楊文昇於駐外期間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