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蔡崇義 監察委員

蔡崇義
蔡崇義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2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8/01/15108年劾字第1號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人員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12/04107年劾字第1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俞力華,於97年8月19日起擔任該院候補法官,106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其任職期間擔任受命法官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偵字第5590、5591號)被告鄒明杰、張博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於準備程序時,並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予改為簡易程序進行,該案自103年12月30日收案於106年3月20日終結,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之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情形;復查被付彈劾人98年度至106年度受理案件其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之案件達68件,且其遲延案件多為簡易案件,顯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之進度,而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10/12107年劾字第14號被彈劾人洪嘉宏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藉代辦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會,收受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之賄賂,使該等廠商得以被評選為上揭都更案之最優申請人,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9/04107年劾字第12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其女遭就讀幼兒園同學欺負,而園方未予妥善處理,竟假借職務權力,指示員警於107年6月21日隨同前往幼兒園,不顧園長及老師之勸阻,執意進入教室,嚴厲責問班上學童,致幼童心生恐懼,並妨害師生上課權益;嗣林員復於同年月28日二度指示員警陪同前往幼兒園,威逼園長索討教室監視錄影供其攜回觀看,顯涉有侵越權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且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嚴重戕害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