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1 | 113國正0010 | 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林文程委員提:外交部對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採購所生諸多缺失、該處馮○○處長與得標廠商發生利益糾葛,及其對該處事務未盡監督職責等節雖有進行調查,然始終未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亦未檢討相關制度缺失,迄今已逾1年,足徵該部未覈實監督該處,損及機關廉潔形象,又該部長期未依法設立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核有嚴重怠失,爰提案糾正。(113國正10)...詳全文 |
113/10/09 | 113內正0012 | 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案失當,案經法院審認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等情,影響政府形象,核有違失;另該公所主計室未能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監辦失當,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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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21 | 113社正0011 | 紀惠容委員、王幼玲委員提:外籍漁工在小卷捕撈季節結束後,在勞動契約所定期限內,無法收到契約所簽訂薪資,且捕撈季節結束後,被要求下船,簽下自願離職書,引進之代辦仲介業者及雇主不再提供食宿,仲介在這段期間內另為外籍漁工安排其他工作,又再次收取費用;另超過70位外籍漁工被2家仲介業者安置在同間房屋內,睡覺空間不足,食物亦是教會所提供,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未能即時發覺又無法調查真正原因,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8/15 | 113教正0014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教育部自106年4月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在本件造成外籍留學生維氏○○於校外實習場所職業災害死亡之事故中卻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又,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對於既有法令面之遵循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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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15 | 113教正0015 | 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業務規避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於C補習班共稽查5次,業者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遲至發生性別事件後,該處始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稽查不力,亦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5)...詳全文 |
113/08/15 | 113教正0013 | 王幼玲委員、范巽綠委員提: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未經調查認定,即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中市教育局)均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另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安事件2581701號」、「校安事件2313764號」2件校園性別事件:前件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後件之調查報告原於112年3月作成,卻於113年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顯示中教大附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國教署之督導亦屬延遲,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3)...詳全文 |
113/08/14 | 113司正0010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對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吳姓收容人,其入監後未受到適當身心評估,缺乏合理調整,致身體健康情形衰敗,還遭懲罰;嗣吳員遭同舍陳姓收容人多次毆打、踹踢、踩踏與灌水,並推倒在地後造成頭部撕裂傷,該監管理人員戒護管理不當,未能確實掌握舍房動態,主管人員事後處理消極,處置失當,影響戒護安全,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違失情節重大;另於112年1月1日,值勤管理人員未能保持警覺,主動察覺吳員異狀,致吳員全身赤祼逾80分鐘,且未落實交接,亦未依規定簽巡違反勤務規定等情,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7/11 | 113教正0012 | 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林郁容委員提:國立臺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案經臺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性騷擾成立並建議將教授停聘3年。該校於知悉宿舍輔導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後,未迅速妥善處理,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導致事態擴大,業經檢察官以跟蹤騷擾防制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以及該校未充分保障遭公共衛生學院甲師性騷擾之學生,於揭露性騷擾後之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2)...詳全文 |
113/07/10 | 113司正0009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分別於112年5月20日及同年10月14日發生二起受刑人自殺事件,凸顯該監自殺事件應變處置流程未盡完備,戒護敏感度不足,致未能詳實掌握舍房內動態,適時應處;且該監接續發生受刑人自縊事故,亦顯示其戒護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未盡妥適,致戒護管理人員監控識別度及戒護敏感度不足;又該監事發地點緊急通報、救護措施未盡妥適,洵有影響緊急事件之處置時效;另當事人家屬事發前曾反映收容人有異常警訊及徵兆,惟該監未啟動正式調查,處置有失審慎;此外,該監對於潛在風險收容人(包含隔離保護者),未落實以BSRS-5(簡式健康量表)、PHQ-9(病人健康問卷)進行施測篩檢及評估,及早發現潛在風險,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5/22 | 113社正0006 | 紀惠容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接獲菲律賓籍家庭看護工C君投訴須對被照顧者執行抽痰或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恐涉及違反醫療行為之爭議案件,未詳予訪視調查,僅憑該府勞工局訪談紀錄即認定C君所為非屬醫療行為,後因C君遭廢止聘僱許可,於112年8月15日出境返國,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
113/05/16 | 113教正0006 | 葉大華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早於112年12月初即兩次收受民眾陳情有關張明侃校長洩漏性別事件內容致足以辨認當事人(下稱A生)一事,然該局輕忽過去張明侃校長及A生家長時有紛爭之情事以及張校長於教師週會之行為對於A生產生之影響,致未能即時於112年12月8日A生發生逃家及同年月11日自傷行為時,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積極督導A生所屬國中進行輔導處遇,連結與責成相關網絡單位進行學校三級預防輔導之協處;又該局因錯失啟動預防輔導機制之時機,肇致113年1月間連續2次發生校園安全事件及衍生A生後續於113年2月初遭裁定收容等憾事;另A生於113年1月2日發生第1次曝險行為後,該局未即時督導所屬國中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直至1月12日發生第2次曝險行為後,始於1月16日函請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輔導,並於113年1月24日召開社政、警政及司法單位等跨局處個案會議,以協助A生穩定就學及輔導其偏差行為,實已延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就A生曝險行為即時介入與阻斷之時機,凸顯該局缺乏少年曝險行為之警覺,致未能於事發時第一時間採取相關因應處理作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6)...詳全文 |
113/05/16 | 113教正0005 | 王幼玲委員提:高雄市美濃區福安國民小學於109年間處理所屬身心障礙教師H之教學不力工作障礙情事,未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6日「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之函令替H師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資源,作法即欠完備,核有未妥盡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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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09 | 113交正0002 | 王幼玲委員、賴振昌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行政院核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卻未善盡督導交通部規劃訂定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目標值之責,105年至115年總計11年之間,我國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每年下降之比率皆維持5%;惟近10年來行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與受傷之人數整體呈現遞增態樣,且逾半數發生在路口,復引發國外媒體以「行人地獄」形容我國道路交通狀況及「還路於民大遊行」訴求改革,交通部雖即提出因應改善措施,112年行人交通事故之死亡人數與受傷人數,發生於路口之比率,皆創近年新高,益發凸顯我國道安制度長年「以車為本」,輕忽行人路口安全問題;又,102年取消各類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定期換發新照後,對於未繳清違規罰鍰者,並無有效因應之配套對策,肇致112年11月止逾1,301萬人仍未結清違規罰鍰,累計未結件數高達2,573萬餘件,10年間未結案件數成長逾11.5倍,且累犯者近218萬人,長期容任違規者不守法的行為,傷害民眾生命安全及相關權益,戕害我國之國際形象與地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4/09 | 113交正0003 | 王幼玲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年來僅憑消極的職場減災宣導及罰鍰,實不具嚇阻事業單位及起重機操作員之效果,112年5月10日事故不幸釀成1死多傷,益發凸顯該署長期輕忽國內營造業工安問題,核有違失。臺中捷運監控/告警系統之資訊/告警顯示設計,資訊圖控過小、告警未伴隨警音、告警顯示字體過小、告警描述內容不足等問題存在已久,造成第一時間判斷不易及行控中心人員負擔,迄無修正改善,終至錯失本次事故緊急應變時機,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3/20 | 113社正0003 | 王幼玲委員提:據悉,新北市中和區112年2月發生高齡楊姓老翁其妻子與兒子3人相繼於家中死亡,老翁伴屍數月無人發現之人倫悲劇,經查楊翁家庭面臨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高齡照顧、高照顧負荷等多重弱勢困境,在長期擔任家庭照顧者的楊妻倒下後,長子與次子相繼死亡,112年2月被發現時,楊妻屍體已嚴重腐敗並白骨化,推測死亡逾3個月。楊翁家庭成員具有多重福利身分,多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接受衛生局精神照護追蹤訪視,又為依靠政府補助的經濟弱勢,符合社會安全網脆弱家庭指標,但是各項福利服務評估淪為形式,訪視關懷卻未提供解決方案。高齡照顧者已多次反映照顧負荷,但仍未獲實際協助,顯示新北市政府相關機關各自為政,缺乏橫向聯繫,家庭整合服務失靈,警政單位亦無通知相關單位之敏感度,導致悲劇發生,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
113/03/06 | 113財正0004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時,勞檢人員不熟悉權責法令規定、對於涉及全公司勞工都一體適用的工時、工資制度之申訴事項,卻僅憑雇主說詞即採信認定,及歷時超過1年才查出W公司確有違反勞動法令,推翻原先「查無違法」的認定等缺失,肇致我國在勞動監督與保障上出現一國兩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勞工更是無所適從;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在處理移工申訴案件時,未同理移工因不諳中文所遭遇困境,以難謂妥適之言詞向移工說明,並有錯誤解讀法令和未注意函釋已有規定等情,率而認定W公司均無違法,惟雙語薪資表、膳宿費爭議已經證實違反法令規定,而在水電費爭議部分,提出申訴的移工,卻是迄今仍未獲得該局明確、具體之答復,不僅對移工權益造成巨大損害,亦有損政府公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10/18 | 112社正0007 | 王幼玲委員、林郁容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寶貝潛能發展中心於民國(下同)111年上半年陸續發生多名身心障礙兒童遭不當對待案,經桃園市政府查處陸續發現共有3名教保員對多名身心障礙兒童有不當對待情事,於111年2月25日裁處2名教保員罰鍰及公告姓名,同年3月2日裁處機構罰鍰並限期改善,4月認定已完成限期改善。再於111年8月12日分別裁處1名教保員及機構罰鍰,並要求機構限期改善。該府於半年內再次裁罰機構,且第二次裁處係基於「新的違法事實」加重處罰,未引用身權法第92條限期未改善之停業規定。桃園市政府未能及時發現其他身心障礙兒童遭受不當對待之事實,對於該機構第一次裁處完成限期改善之認定,流於形式,輕忽該機構內所存在不當對待之系統性問題,致使該機構迭次發生教保員不當對待事件,更肇生延誤送醫爭議,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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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3 | 112司正0003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另該監戒護勤務之管理與考核未盡落實,監視設備設置未臻完備,愛三舍電擊棒、防護型噴霧器、手銬等自衛配備,置於無上鎖之主管桌抽屜內,服務員可任意取得,又查相關領用紀錄,與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授權由「監獄人員」使用及「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之意旨不符,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具有防止暴力犯罪事件發生之保證人地位,惟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7/20 | 112國正0005 | 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提「陸軍軍官學校於109年10月7日晚間發生學弟以為學長慶生為由,由2名學弟壓著學長進入浴室洗澡,過程中3人全裸,2名學弟並拍打學長屁股、熱水澆淋其身體,造成學長屁股紅腫,現場並有多名學生圍觀,其中1人拍攝影片,該影片於111年8月30日被上傳網路。該事件已涉及疑似性霸凌行為,該校卻未依規定,將案件向上級機關及權責單位通報,且未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僅視為內部員生管理議題,未善盡調查,旋以影響校譽為由,依「學校學(員)生獎懲實施規定」懲處7名學生,被慶生的學長也被記大過處分,事後懲處令送達不符程序,亦未提供事件學生輔導協助,損及學生權益甚巨,且影片逾2年半期間仍於網路公開流傳散布,陸軍官校毫無任何作為促使下架,未落實維護學生權益;再者,錄影上傳並群聚圍觀等情,凸顯學生無視於軍事學校資訊安全及傳染病防治規定,陸軍官校主管人員巡管及教育輔導密度不足,未能即時掌握學生作息紀律予以制止導正,致國軍人員形象受損,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國正5)...詳全文 |
112/07/13 | 112教正0015 | 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於辦理甲生性平案中,因有性平會成員對外宣洩調查中案情,即有觸犯性平法第21條之虞,並致生南安國中家長會與學校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另該校也未諳性平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他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該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確實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為南安國中上級單位,應就前揭等情確實督導所屬。然於該校調查、處理本案中,顯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有洩密等情,確有督導不周,且因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宜蘭縣政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更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惟該當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是以,宜蘭縣政府未依CRC與兒少權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屬實。合併前開數項違失,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辦理本案缺失屬實,且宜蘭縣政府未能及時督導,及維護兒少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5)...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