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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伸一 監察委員

李伸一
李伸一 監察委員
屆次:第2屆
任期:82.02.01~88.01.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94/01/28094年劾字第3號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病歷,輕率決定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該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12/08093年劾字第17號苗栗縣頭屋鄉鄉長張玉美,於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及物品採購案時,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取回扣、浮報價額、洩漏底價並任令其夫借牌投標參與鄉公所辦理之工程招標案,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2093年劾字第8號為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張茂松、秘書室主任易屏東、會計室主任鄭延國等三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易屏東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巨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3/02093年劾字第2號為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院內群聚感染,繼而擴及院外,又接連發生私立仁濟醫院、台北市華昌國宅以及市立中興,關渡,陽明醫院感染疫情,造成市民重大病亡與經濟鉅額損失,引發全民恐慌。經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前院長吳康文綜理醫院管理,並擔任該院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卻對院內防疫措施未能嚴密督導、規劃,落實執行。和平醫院感染科前主任林榮第未據實告知該院同仁有關院內收治疫病患者實情,且未落實辦理感染管制教育宣導,致有醫護人員疏於防範而染病,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11/14092年劾字第22號為憲兵中校司光祖於任職憲兵一二一調查組組長兼宜蘭憲兵隊隊長期間,未能凜於司法警察官身分,潔身自愛,保持公務員品味,竟與迅雷掃黑對象不良份子不當往來,非但有金錢借貸關係,且涉入賭債糾紛,復與該等人員出入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嚴重損害憲兵形象。綜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10/07092年劾字第20號海軍陸戰隊基地警衛旅少將旅長鄭世才、海軍陸戰隊基地警衛旅警一營中校營長黃居世等二人,未恪盡部隊主管監督、領導及執行之責,致海軍左營基地內門禁管制鬆散,基地勤務紀律散漫,因而發生搶匪輕易持槍滲入海軍左營基地行搶並從容逃逸得逞,進出自如,警衛竟渾然不知,衛哨形同虛設,嚴重損及基地安全與國軍整體形象,渠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6/25092年劾字第13號本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處長洪明川,未善盡督管所屬阿里山森林鐵路乘務人員依規定貫通及查驗列車之煞車氣軔,致列車失速朝下坡疾進而出軌傾覆,造成乘客十七人死亡、二百零三人受傷,相關營運設施及管理亦有諸多缺失,違失情節嚴重。被彈劾人未善盡監督阿里山森林鐵路之行車營運安全,怠忽職守,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10/30091年劾字第6號台北市動產質借處處長陳榮發長期疏於監督,內部管理機制不彰、考核不確實,致發生所屬北投分處及士林分處員工盜取客戶質借物及以「質空借實」方式詐取公款舞弊案件,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造成巨額公帑損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04/09091年劾字第4號為前台南市長張燦鍙於八十八年度與八十八下半年度及八十九年度未謹守行政分際,專就都市計畫三之三七號既成道路內特定人士購買未久之土地,連續辦理選擇性徵收預算編列及執行,致使特定人士獲取高額利益,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有圖利他人之情事,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12/11090年劾字第14號丁原進於警政署署長任內購入台北市文山區軍功路世界山莊房屋,購屋資金來源無法合理解釋,借款免息涉有不正利益,八十六及八十八年度亦未誠實申報財產,違失重大,事證明確,核有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6/12090年劾字第6號希臘籍阿瑪斯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擱淺在恆春墾丁外海,同年月十九日開始大規模漏油,造成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沿岸嚴重污染。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吳榮貴身兼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秘書,於案發後,未依環保署之函文,迅即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協助處理油污,亦未即時向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陳報油污嚴重擴散情形,對於所屬花蓮港務局限制船員出境之辦理進度未能追蹤,更未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指揮救災。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前處長阮國棟,於案發後,未依該署林前署長之指示,立即成立應變工作小組,亦未依規定進駐及成立緊急應變作業中心,且明知除夕及年初一無法僱得除污工人,卻未有效處理。此外,該員雖督導所屬函請交通部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處理油污,惟未追蹤交通部之辦理進度,甚至誤判情勢,將此重大污染案件,視為一般事件,一味寄望船方妥善處理,且未即時向行政院層報油污嚴重擴散之情形,該二員之失職行為,使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遭受嚴重油污染,損害生態與漁產資源並衝擊當地觀光產業,涉有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5/07090年劾字第4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洪俊誠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並無公設辯護人之辯護書,或審判筆錄上無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記載,亦無公設辯護人到庭之記載,或記載有矛盾或錯誤,被付彈劾人卻仍無視該等缺失,逕行判決,暨審理交通事故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案件,濫權加保羈押,強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情,事證明確,嚴重損害被告依據憲法應受保障之權利及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斲傷司法威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