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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鐘响 監察委員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7/10113司正0008林國明委員提: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110年間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對施用毒品的冉男聲請觀察勒戒,經該院以管轄權錯誤為由裁定駁回確定,該署未確實核對法院裁定主文,錯誤核發執行指揮書,仍將冉男移送執行;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教育訓練不足,且該所內部控制流程尚無明確規範,以致名籍業務承辦人對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1項入所應調查事項之法條認知錯誤,僅檢查文件是否齊備,疏未核對本案執行指揮書與法院裁定主文是否相合,而誤准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兩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6/18113內正0007林國明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113年2月16日執行勤務時,非法使用警械,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又違法搜索其住宅,且未依規定攝錄及保存相關影像,足徵該局之教育訓練及督考措施不足、勤務紀律鬆懈,核有重大違失;又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所屬恪遵無令狀搜索之法定要件、落實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攝錄及保存,及任由基層警察單位於公眾得出入之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趙前校長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逕自於該校1年4班教室裝設監視器,顯逾越所欲達成維護校園安全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比例原則,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並於110年9月7月召開臨時教師晨會,公然指責陳師經營班務作為並將陳師私人離職理由擹開在眾人面前檢視,案經政風機構調查該會議容有特定目的性及針對性,又於媒體發表不實之裝設監視器原因等言論曲解事實,衍生網路發言者質疑陳師辭職動機等內容,肇生陳師自戕等重大爭議事件;嗣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供本事件調查報告形成前之內部文件供被檢舉人趙前校長參閱及修改,調查處理程序洵有重大瑕疵,致外界爭議不斷,且本事件趙前校長經調查認定有「權力濫用」之行政責任,嘉義市政府卻以「校長辭職負起行政責任」為由,不再另予懲處,消極怠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9)...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08田秋堇委員、紀惠容委員提:1109年11月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發生甲生○○案,宜蘭縣政府依據教師專業審查會及政風處調查做出決議懲處A師、B師之建議予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而該校並據此召開三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皆為不懲處該二師。該府教育處主管教師考核,負有核定及改核權限,應按規定於期限內做出決議,卻因故延宕,顯於認事用法有誤,致該二師向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獲撤銷縣政府核定之懲處處分,即視為依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所函報,兩案不懲處。該府教育處對此實有重大疏責,允應確實檢討是類案件辦理流程機制,並依權責懲處案關違失人員,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8)...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10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早於110年4月間,已陸續收受民眾反映擔任該署審議民主相關活動講(業)師之臺南市政府前副發言人易○宏,疑似涉有對未成年男性學員性騷擾,惟該署僅決議減少易員參與該署青年培力活動或擔任講師之機會,未落實且過於輕忽性騷擾防治法場所管理人之防治責任,亦未啟動調查,致使後續易員於110至111年間仍陸續擔任該署所舉辦之活動業師或主持人至少3場以上,不僅違背該署內部決議,亦顯示該署人員欠缺性平法紀觀念,未能立即阻斷後續產生潛在被害人之可能性;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案關人員於案發時錯失糾正補救及預防時機,行事消極怠慢,嚴重傷害政府機關形象及信譽,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0)...詳全文
113/06/12113司正0007高涌誠委員、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普通刑案之新聞;提供警用密錄器中員警追逐、逮捕、提示贓證物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向媒體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且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經常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亦有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犯嫌接受警詢或被害人報案之照片;甚至提供媒體少年觸法事件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影像等情。法務部調查局108年迄今有4名調查人員因涉嫌洩露偵辦中案情及偵查作為予案外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予以緩起訴處分,該局未盡督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6/05113財正0009陳景峻委員提:金門縣政府將退停之太武發電廠轉化再利用建置電力博物館,以重現戰地時期基礎建設,然因整體計畫規劃不周,且未妥善評估可行性,建置完成後,始發現現場環境潮濕,無除濕及通風設備規劃,又無外電可使用,電子電氣設備長期易受潮濕故障,無法啟用,致長期閒置,造成公帑虛擲浪費,且對於相關人員疏失責任,迄未確實檢討。又該府原規劃將西洪二營區轉化為戰鬥體驗園區,嗣經檢討,認為恐不足以吸引大量遊客前往觀光,經現勘後轉以童軍露營區之方向建置體能訓練場,然營區啟用後迄今,使用率欠佳,尚需長期投入費用維護管理,相關規劃未盡審慎周延,且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可行性分析作業顯均未臻詳實,致使用效能不彰。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6/05113財正0008蔡崇義委員、趙永清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於87年11月4日制定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連江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惟未落實機關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及訓練,且授權動保單位主管之權限不當,致使該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相關人員,藉由「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案,於該採購案並無宰殺梅花鹿之契約項目,不符合採購案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得標廠商屠殺大坵島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亦顯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5/23113國正0006紀惠容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能依法採取糾正補救措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113國正6)...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7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下同)111年9月5日凌晨,臺北市松山區發生街頭問路性侵案,經查蔡男難以克制性衝動,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2年內涉犯21件性騷擾案、1年內涉犯4件妨害性自主案,均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受理報案及調查,並由該府社會局、勞動局就性騷擾行政申訴案進行裁罰,惟查該府於蔡男涉犯第4件妨害性自主案之前,並未將蔡男提報社會安全網研處,也未依111年「臺北市政府與檢察機關處理社會安全網案件聯繫作業程序」一併檢附資料移送檢察官參酌或提供強化約制作為建議,臺北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所屬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6紀惠容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接獲菲律賓籍家庭看護工C君投訴須對被照顧者執行抽痰或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恐涉及違反醫療行為之爭議案件,未詳予訪視調查,僅憑該府勞工局訪談紀錄即認定C君所為非屬醫療行為,後因C君遭廢止聘僱許可,於112年8月15日出境返國,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5臺中市政府辦理陳訴人甲等人之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結算,以渠等未列於原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95年1月16日奉准簽之勞工退休金舊制名冊,不符合資格,不予結清渠等舊制年資,損及弱勢勞工權益等情案,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5/21113內正0005施錦芳委員、田秋堇委員提,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下稱新屋公所)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2日受理所轄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629、644、645等地號農舍配合耕地解除套繪管制之申請,竟因內部橫向聯繫與追蹤列管機制失靈,未依申請人所請,按規定檢討辦理相關審核暨准駁作業,且十多年來對上開農舍配合耕地地主歷次陳情事項推諉卸責,影響民眾財產權益甚鉅,核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5/21113內正0006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民國112年4月25日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於清晨發生大火,釀成9人死亡、14人輕重傷之慘劇,經查該廠自81年間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迄案發日止未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而彰化縣政府曾於93年間函文要求該廠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報,卻未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理,事後清查轄內16家高風險食品工廠公安申報情形,其中4家無申報紀錄,明顯怠忽職責,復未能切實要求該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有關防火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及消防法第10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罔顧公共安全,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3/05/16113教正0007葉大華委員、施錦芳委員提:彰化縣政府於111年12月9日辦理該縣5校專案評估時,未見有討論或決議該縣大城鄉潭墘國小停辦事宜或該校未來可能發展方向,即於112年1月16日上簽逕行決定舉辦停辦公聽會;又同年2月24日該府舉辦潭墘國小停辦公聽會,與會人員亦多持反對意見並提出改制分校之提議,嗣該府於同年3月13日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潭墘國小自112學年度起停辦。惟自公聽會至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停辦期間過短,肇致在地民眾無法充分表達不同意見;且依修正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已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多元工具,協助輔導小校轉型發展,並兼顧學生群性目標,然彰化縣政府僅以學生人數為主要考量,剝奪所屬小型學校多元發展機會,顯見彰化縣政府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依法善盡社會溝通踐行程序正義,肇生當地居民及家長持續激烈抗議及紛爭不斷,也未與該校達成轉型發展之共識,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3教正7) ...詳全文
113/05/16113教正0006葉大華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早於112年12月初即兩次收受民眾陳情有關張明侃校長洩漏性別事件內容致足以辨認當事人(下稱A生)一事,然該局輕忽過去張明侃校長及A生家長時有紛爭之情事以及張校長於教師週會之行為對於A生產生之影響,致未能即時於112年12月8日A生發生逃家及同年月11日自傷行為時,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積極督導A生所屬國中進行輔導處遇,連結與責成相關網絡單位進行學校三級預防輔導之協處;又該局因錯失啟動預防輔導機制之時機,肇致113年1月間連續2次發生校園安全事件及衍生A生後續於113年2月初遭裁定收容等憾事;另A生於113年1月2日發生第1次曝險行為後,該局未即時督導所屬國中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直至1月12日發生第2次曝險行為後,始於1月16日函請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輔導,並於113年1月24日召開社政、警政及司法單位等跨局處個案會議,以協助A生穩定就學及輔導其偏差行為,實已延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就A生曝險行為即時介入與阻斷之時機,凸顯該局缺乏少年曝險行為之警覺,致未能於事發時第一時間採取相關因應處理作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6)...詳全文
113/05/16113教正0005王幼玲委員提:高雄市美濃區福安國民小學於109年間處理所屬身心障礙教師H之教學不力工作障礙情事,未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6日「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之函令替H師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資源,作法即欠完備,核有未妥盡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5) ...詳全文
113/05/15113司正0006林國明委員、葉宜津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檢察行政監督權責,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致生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違反拘提法定要件,濫行簽發效期長達數個月的拘票,且未指示司法警察於執行後記明事由繳回拘票,及僅為獲悉被告入出國行跡,卻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留置」當事人等情事,均不當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未依法行使強制處分權,卻推稱係實務常見作法而疏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5/08113財正0007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台電公司審議立式車床採購規格,以年代久遠無相關採購資料為由,僅制定最大加工工件尺寸及載重為規格要求,卻於6米立式車床地基綁定專利工法,嗣於2.7米立式車床未能參採市場常用規格,而以特定廠商產製之規範作為招標文件,顯見規格審議已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有失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另該公司執行立式車床採購訪價作業,係以產品特殊規格訪價不易為由,遂由主辦部門提供承作過或洽詢規格之廠商,以傳真報價單辦理詢價作業,且以規範內容過於複雜,逕以廠商報價後以最低價再酌減方式,作為採購底價訂定標準,顯見訪價作業已有失客觀,損及政府採購權益;又辦理採購過程,查有採購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之刑事責任外,依本判決之判決事實,顯見台電公司未能落實主管平時考核、人事升遷與內部控制及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教育,致無法掌握風險預警資料之建置及管控作業,損及政府與台電公司形象,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5/08113財正0006郭文東委員、陳景峻委員、林文程委員提:臺南市政府前以興建於39年間之麻豆市四公有零售市場已「建物老舊、鋼筋裸露危及公共安全」等由,於103年3月3日公告該市場自同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惟嗣對該市場所坐落且未經徵購之私有土地,仍長期以甚低之對價(按公告地價3%計算)強勢掌握土地使用權,而未能積極回應人民收回土地之訴求,同時卻以收取使用補償金方式默許原攤鋪商持續營業,顯對私有財產權欠缺應有之尊重與保障;又該府對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宜亦未積極配合,更在毫無排除該市場建物公共安全等疑慮以及徵得市場基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前,即逕行政策決定同意由原攤鋪商申請成立民有市場,致引發該府、土地所有權人與攤鋪商間三方爭議不斷,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