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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空羣 副院長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8/07113財正0010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未依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準則所訂,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果菜市場主管機關及拍賣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權責,積極處理;該府對於工程竣工之認定所生履約爭議,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協助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下稱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花蓮縣政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任令花蔬合作社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復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等,是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8/07113財正0011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提:im.B詐欺案發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係採取「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以求間接促進P2P平臺業者之營運發展,政府並未有强力監管作為。惟該會雖已責由銀行公會研議「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做法」(下稱「P2P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做法」),並經金管會同意備查後實施。惟im.B平臺案爆發後,該平臺所宣稱之5家合作銀行,經金管會要求各該銀行稽核單位自行查核,雖均回報未違反前揭參考做法;然金管會實地查核後,發現竟有4家銀行並未落實前揭參考做法要求,足見金管會輕忽銀行對相關規定之遵行程度,核有明顯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7/17113社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臺北市發生母子遭家暴父公然罰跪街頭之事件,臺北市政府雖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及安置案母子,然案家自106年起即陸續有脆弱家庭、成人保護及兒少保護通報,該府雖開案提供服務,惟結案後案家仍持續有成人保護、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顯見案家暴力行為之系統性結構因素未獲妥適處理,且成人及兒少保護通報,亦與案父飲酒後發生夫妻衝突及不當管教或體罰案子有關,而該府早於110年7月即發現案父有飲酒情形,卻遲未就此積極處置,迨至112年1月兒少保護案件開案後方協助案父處理酒癮議題,實有不當且延宕處遇介入時機;本案案母曾於110年7月22日由警政單位進行成人保護通報,該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開案提供處遇服務,卻於2個月後以「被害人失聯」結案,惟結案隔日案母隨即再有成人保護通報,經檢視其服務過程,未見積極運用電話聯繫以外之方式,蒐集、查詢取得案家更多資訊,或與社安網網絡成員商討聯訪以確認案母人身安全,忽略家庭暴力被害人因行為人權控關係致無法接聽電話或回覆訊息,並不代表其不需要協助,顯見臺北市政府作為確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一案。...詳全文
113/07/17113社正0008葉大華委員提:新竹縣政府未能積極依法處理該縣3歲男童受虐通報案件,致錯失保護救援該童之契機,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7/16113內正0008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席姓領班等21人疑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而機關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知情,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失靈,另該處明知相關殯葬陋習存在,可及早建置相關公開透明排程系統,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以杜絕不肖人員藉機上下其手之措施,但均未落實監督執行,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7/11113教正0011林盛豐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一節之爭議,按大巨蛋體育館係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自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經查,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上開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另內政部業管之建築技術規則內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市府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惟該府稱未明確獲復不足以解決適法性需求,該部亦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自有怠失。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允應基於建築法第2條主管機關之職權,就上開相關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檢討改進,俾維護公共安全;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該府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之主辦機關,其於111年11月18日所核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畫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畫一部,依行為時之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然上開計畫欠缺相關「審議」制度,報府即同意備查,自有欠缺。另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係屬使用執照附款,亦均無審議規範,臺北市政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1) ...詳全文
113/07/11113教正0012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林郁容委員提:國立臺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案經臺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性騷擾成立並建議將教授停聘3年。該校於知悉宿舍輔導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後,未迅速妥善處理,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導致事態擴大,業經檢察官以跟蹤騷擾防制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以及該校未充分保障遭公共衛生學院甲師性騷擾之學生,於揭露性騷擾後之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2)...詳全文
113/07/10113司正0009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分別於112年5月20日及同年10月14日發生二起受刑人自殺事件,凸顯該監自殺事件應變處置流程未盡完備,戒護敏感度不足,致未能詳實掌握舍房內動態,適時應處;且該監接續發生受刑人自縊事故,亦顯示其戒護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未盡妥適,致戒護管理人員監控識別度及戒護敏感度不足;又該監事發地點緊急通報、救護措施未盡妥適,洵有影響緊急事件之處置時效;另當事人家屬事發前曾反映收容人有異常警訊及徵兆,惟該監未啟動正式調查,處置有失審慎;此外,該監對於潛在風險收容人(包含隔離保護者),未落實以BSRS-5(簡式健康量表)、PHQ-9(病人健康問卷)進行施測篩檢及評估,及早發現潛在風險,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7/10113司正0008林國明委員提: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110年間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對施用毒品的冉男聲請觀察勒戒,經該院以管轄權錯誤為由裁定駁回確定,該署未確實核對法院裁定主文,錯誤核發執行指揮書,仍將冉男移送執行;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教育訓練不足,且該所內部控制流程尚無明確規範,以致名籍業務承辦人對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1項入所應調查事項之法條認知錯誤,僅檢查文件是否齊備,疏未核對本案執行指揮書與法院裁定主文是否相合,而誤准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兩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6/18113內正0007林國明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113年2月16日執行勤務時,非法使用警械,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又違法搜索其住宅,且未依規定攝錄及保存相關影像,足徵該局之教育訓練及督考措施不足、勤務紀律鬆懈,核有重大違失;又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所屬恪遵無令狀搜索之法定要件、落實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攝錄及保存,及任由基層警察單位於公眾得出入之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趙前校長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逕自於該校1年4班教室裝設監視器,顯逾越所欲達成維護校園安全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比例原則,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並於110年9月7月召開臨時教師晨會,公然指責陳師經營班務作為並將陳師私人離職理由擹開在眾人面前檢視,案經政風機構調查該會議容有特定目的性及針對性,又於媒體發表不實之裝設監視器原因等言論曲解事實,衍生網路發言者質疑陳師辭職動機等內容,肇生陳師自戕等重大爭議事件;嗣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供本事件調查報告形成前之內部文件供被檢舉人趙前校長參閱及修改,調查處理程序洵有重大瑕疵,致外界爭議不斷,且本事件趙前校長經調查認定有「權力濫用」之行政責任,嘉義市政府卻以「校長辭職負起行政責任」為由,不再另予懲處,消極怠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9)...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08田秋堇委員、紀惠容委員提:1109年11月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發生甲生○○案,宜蘭縣政府依據教師專業審查會及政風處調查做出決議懲處A師、B師之建議予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而該校並據此召開三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皆為不懲處該二師。該府教育處主管教師考核,負有核定及改核權限,應按規定於期限內做出決議,卻因故延宕,顯於認事用法有誤,致該二師向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獲撤銷縣政府核定之懲處處分,即視為依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所函報,兩案不懲處。該府教育處對此實有重大疏責,允應確實檢討是類案件辦理流程機制,並依權責懲處案關違失人員,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8)...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10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早於110年4月間,已陸續收受民眾反映擔任該署審議民主相關活動講(業)師之臺南市政府前副發言人易○宏,疑似涉有對未成年男性學員性騷擾,惟該署僅決議減少易員參與該署青年培力活動或擔任講師之機會,未落實且過於輕忽性騷擾防治法場所管理人之防治責任,亦未啟動調查,致使後續易員於110至111年間仍陸續擔任該署所舉辦之活動業師或主持人至少3場以上,不僅違背該署內部決議,亦顯示該署人員欠缺性平法紀觀念,未能立即阻斷後續產生潛在被害人之可能性;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案關人員於案發時錯失糾正補救及預防時機,行事消極怠慢,嚴重傷害政府機關形象及信譽,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0)...詳全文
113/06/12113司正0007高涌誠委員、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普通刑案之新聞;提供警用密錄器中員警追逐、逮捕、提示贓證物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向媒體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且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經常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亦有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犯嫌接受警詢或被害人報案之照片;甚至提供媒體少年觸法事件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影像等情。法務部調查局108年迄今有4名調查人員因涉嫌洩露偵辦中案情及偵查作為予案外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予以緩起訴處分,該局未盡督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6/05113財正0009陳景峻委員提:金門縣政府將退停之太武發電廠轉化再利用建置電力博物館,以重現戰地時期基礎建設,然因整體計畫規劃不周,且未妥善評估可行性,建置完成後,始發現現場環境潮濕,無除濕及通風設備規劃,又無外電可使用,電子電氣設備長期易受潮濕故障,無法啟用,致長期閒置,造成公帑虛擲浪費,且對於相關人員疏失責任,迄未確實檢討。又該府原規劃將西洪二營區轉化為戰鬥體驗園區,嗣經檢討,認為恐不足以吸引大量遊客前往觀光,經現勘後轉以童軍露營區之方向建置體能訓練場,然營區啟用後迄今,使用率欠佳,尚需長期投入費用維護管理,相關規劃未盡審慎周延,且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可行性分析作業顯均未臻詳實,致使用效能不彰。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6/05113財正0008蔡崇義委員、趙永清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於87年11月4日制定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連江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惟未落實機關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及訓練,且授權動保單位主管之權限不當,致使該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相關人員,藉由「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案,於該採購案並無宰殺梅花鹿之契約項目,不符合採購案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得標廠商屠殺大坵島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亦顯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5/23113國正0006紀惠容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能依法採取糾正補救措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113國正6)...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7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下同)111年9月5日凌晨,臺北市松山區發生街頭問路性侵案,經查蔡男難以克制性衝動,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2年內涉犯21件性騷擾案、1年內涉犯4件妨害性自主案,均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受理報案及調查,並由該府社會局、勞動局就性騷擾行政申訴案進行裁罰,惟查該府於蔡男涉犯第4件妨害性自主案之前,並未將蔡男提報社會安全網研處,也未依111年「臺北市政府與檢察機關處理社會安全網案件聯繫作業程序」一併檢附資料移送檢察官參酌或提供強化約制作為建議,臺北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所屬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6紀惠容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接獲菲律賓籍家庭看護工C君投訴須對被照顧者執行抽痰或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恐涉及違反醫療行為之爭議案件,未詳予訪視調查,僅憑該府勞工局訪談紀錄即認定C君所為非屬醫療行為,後因C君遭廢止聘僱許可,於112年8月15日出境返國,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5臺中市政府辦理陳訴人甲等人之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結算,以渠等未列於原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95年1月16日奉准簽之勞工退休金舊制名冊,不符合資格,不予結清渠等舊制年資,損及弱勢勞工權益等情案,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