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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昌平 監察委員

趙昌平
趙昌平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6/20103年劾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景彬與元配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鍾姓、黃姓女子同居並皆育有子女,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藉由職務審判之便,指示被告委任特定律師,再與該律師私下見面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藉由訴訟指揮全程主導施壓原告和解,嗣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等賄賂;又與友人共同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06/10103年劾字第9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昭書,於任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涉嫌關說司法案件,並自恃檢察官之身分強借業者之重型機車及廂型汽車長期不歸還,又假借新居「入厝」及另需汽車代步之名義,向業者強索傢俱之饋贈及贊助購車款,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詳全文
102/12/03102年劾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職司犯罪偵查與追訴,違背職務,利用檢察署分案規則,將涉及電玩業者施永華之案件拖延不結,以後案併前案之方式總攬偵辦,長期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並對偵辦電玩案件之檢察官進行關說、違法調取通聯記錄等方式,用以收受賄賂;又為掩飾其受賄之犯行,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郭學廉借用人頭,共同以多層挪轉、匯洗、購屋等方式漂白貪污所得之金錢,斲傷檢察機關之聲譽,破壞整體司法公信力至深且鉅,均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2/11101年劾字第2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李昭融法官審理該院100年度板小字第2139號返還押租金事件,當庭致電他案法官討論案情及如何判決,且問案態度不佳,違反獨立審判、辦案程序及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損害司法信譽,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0/09101年劾字第20號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等學校前校長張世明,分別於98年12月某日及99年12月某日,在該校校長室不法收受該校營養午餐承包廠商復強食品有限公司交付之現金,合計新臺幣20萬元,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嚴重影響教育界良善風氣,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11/02100年劾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前審判長房阿生及法官蔡光治審理前法官張炳龍涉貪案更四審期間,接受關說判決張員無罪,事後收受賄款,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6/10100年劾字第16號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歐來成、前代理副總經理蕭敬止,離職後旋即分別擔任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副總經理,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二人又均參與民營化招標作業之決策,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特降至19%,容己身得另領取公務員之月退休金等,均核有嚴重違失,爰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5/04100年劾字第11號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黃崇典、經濟發展局局長朱蕙蘭、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均明知轄內哈克飲料店(招牌ALA PUB)長期違規營業,竟未積極督促並妥善處理,肇致於100年3月6日凌晨發生火災,釀成9死12傷之重大傷亡慘劇,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5/03099年劾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未能嚴守份際、謹慎自持,竟長期向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高級進口車輛代步;並與其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於私宅會晤;又和前承辦案件之被告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11/05098年劾字第25號高雄縣甲仙鄉長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做好應變措施,以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甲仙鄉小林村9-18鄰381人死亡、16人失蹤,合計全鄉439人死亡、21人失蹤之慘重災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06/16098年劾字第14號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未依規定程序擅改該中心留值規定,復指示所屬竄改公文,及刪除公文檔案資料,以不法手段,企圖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01/20098年劾字第4號嘉義縣政府水利處前處長陳殿寶,屢次利用職權,藉由經辦工程之機會,向廠商要求、收取回扣,弄權營私,又與包商配偶有不當交往,敗壞官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7/09/23097年劾字第2號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處長廖源隆,在酒宴中與立法院陳委員瑩之2位女性助理划拳鬥酒、酒後言語失態,並有按頭打手、打頭、掌摑、摸手、拉扯、勾肩、推肩、搭肩之肢體接觸,及公然在立法院中興大樓門口跪地求情之不當舉動,行為放蕩不檢、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及高階公務員形象,其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4/01/04094年劾字第1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庫旗山整修所於93年11月6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3人死亡之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於本危 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8093年劾字第9號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京分行經理林信宏、副理彭孟洪、會計課長吳宏德等三人,懈怠職責,辦理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違反日本當地外匯法令,復輕忽日本金融主管機關日本銀行(央行)八十八年三月之口頭糾正,未切實改善,致該分行其後仍陸續發生多次違規情形,除被日本財務省發出「行政指導令」糾正外,並遭日本國稅局追繳利息所得稅等合計三億五千餘萬日圓,造成鉅額損失,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3/02093年劾字第2號為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院內群聚感染,繼而擴及院外,又接連發生私立仁濟醫院、台北市華昌國宅以及市立中興,關渡,陽明醫院感染疫情,造成市民重大病亡與經濟鉅額損失,引發全民恐慌。經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前院長吳康文綜理醫院管理,並擔任該院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卻對院內防疫措施未能嚴密督導、規劃,落實執行。和平醫院感染科前主任林榮第未據實告知該院同仁有關院內收治疫病患者實情,且未落實辦理感染管制教育宣導,致有醫護人員疏於防範而染病,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11/14092年劾字第22號為憲兵中校司光祖於任職憲兵一二一調查組組長兼宜蘭憲兵隊隊長期間,未能凜於司法警察官身分,潔身自愛,保持公務員品味,竟與迅雷掃黑對象不良份子不當往來,非但有金錢借貸關係,且涉入賭債糾紛,復與該等人員出入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嚴重損害憲兵形象。綜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6/25092年劾字第13號本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處長洪明川,未善盡督管所屬阿里山森林鐵路乘務人員依規定貫通及查驗列車之煞車氣軔,致列車失速朝下坡疾進而出軌傾覆,造成乘客十七人死亡、二百零三人受傷,相關營運設施及管理亦有諸多缺失,違失情節嚴重。被彈劾人未善盡監督阿里山森林鐵路之行車營運安全,怠忽職守,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3/31092年劾字第8號為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中將院長陳友武、院長參謀室上校主任高天賜、院長參謀室機要秘書組中校組長董超杰、中校秘書李筱明等四人於任職期間,涉嫌以不實單據辦理結報詐取公款供私人花用;並以致贈外賓禮品名義添購個人西服;又院長配偶王璐璐參與該院之花卉採購,竟仍予包庇縱容,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另配合王女以偽造農民收據或其他採購單據訛詐公款;尚涉嫌詐取公款支付個人赴美旅費;此外,高天賜等三人並以在職訓練名義詐取公款,充為個人在外修習學位之費用,經核渠等違失事實明確,情節洵屬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1/10092年劾字第1號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船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以下稱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以下稱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焊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及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與諸多線性裂紋等情事,且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亦有諸多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顯有重大違失。中船公司前總經理江元璋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呂學義等十二員,未善盡本案核能設施之施工督考,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