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19 | 113國正0007 | 林文程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二膽島面積僅0.28平方公里且緊鄰中國大陸,近年來頻受對岸實施灰色地帶無人機襲擾,實有加強防衛固守之必要,且駐守官士兵身心素質相當重要,惟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未能落實人員管理考核,及早發現具有風險疑慮之人員,肇生所屬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發生陳姓上兵於112年3月9日擅自離營失蹤之重大違紀事件發生,復經媒體大肆報導,斲傷國軍形象;又陳姓上兵於二膽島擅離職守失蹤,疑似由無人看守據點的廢棄通道離島,且全島官兵於島內、島外均未發現陳兵離島蹤跡,二膽島防衛固守之積極性及嚴整性不足,肇生安全上重大漏洞,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7)...詳全文 |
113/08/15 | 113教正0014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教育部自106年4月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在本件造成外籍留學生維氏○○於校外實習場所職業災害死亡之事故中卻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又,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對於既有法令面之遵循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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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1 | 113教正0011 | 林盛豐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一節之爭議,按大巨蛋體育館係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自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經查,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上開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另內政部業管之建築技術規則內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市府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惟該府稱未明確獲復不足以解決適法性需求,該部亦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自有怠失。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允應基於建築法第2條主管機關之職權,就上開相關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檢討改進,俾維護公共安全;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該府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之主辦機關,其於111年11月18日所核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畫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畫一部,依行為時之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然上開計畫欠缺相關「審議」制度,報府即同意備查,自有欠缺。另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係屬使用執照附款,亦均無審議規範,臺北市政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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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12 | 113司正0007 | 高涌誠委員、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普通刑案之新聞;提供警用密錄器中員警追逐、逮捕、提示贓證物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向媒體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且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經常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亦有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犯嫌接受警詢或被害人報案之照片;甚至提供媒體少年觸法事件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影像等情。法務部調查局108年迄今有4名調查人員因涉嫌洩露偵辦中案情及偵查作為予案外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予以緩起訴處分,該局未盡督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5/23 | 113國正0006 | 紀惠容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能依法採取糾正補救措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113國正6)...詳全文 |
113/05/21 | 113內正0006 | 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民國112年4月25日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於清晨發生大火,釀成9人死亡、14人輕重傷之慘劇,經查該廠自81年間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迄案發日止未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而彰化縣政府曾於93年間函文要求該廠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報,卻未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理,事後清查轄內16家高風險食品工廠公安申報情形,其中4家無申報紀錄,明顯怠忽職責,復未能切實要求該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有關防火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及消防法第10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罔顧公共安全,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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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16 | 113內正0004 | 王美玉委員、蘇麗瓊委員、鴻義章委員提,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未覈實評估「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財務收益,竟將全國29座原住民族地方文物館及其周邊產業之產值,推估為該計畫之營運收益,財務規劃不確實,虛列計畫效益,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未確實審查,均有疏失;又,查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主要收益來源為門票收入,進入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旅遊復甦,惟該園區112年度較107年度遊客數縮減幅度近4成6,致112年度該園區決算短絀近4億元,且112年度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回升狀況明顯劣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顯然原住民族委員會亦疏於督導,未按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採取有效提升園區營運收入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措施;另,該中心僅以遊園車陸續達報廢年限之車輛數,作為評估須購置遊園車之依據,肇致106年至109年購置之8輛遊園車呈現低度使用,確有未當;又,園區現有駕駛外包人力編制僅7人,卻有15輛遊園車,後續汰舊後仍留用10輛,任由耗費鉅資購置之遊園車使用率偏低或閒置,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未善盡督導責任,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3/21 | 113國正0003 | 王榮璋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不符合母法之審定方式,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函請國防部改善。國防部雖由軍政副部長於107年1月3日召開研討會議,並將會議結論送呈部長核定,且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將自107年7月1日起依照服役條例規定辦理後,卻仍依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所指違失方式繼續辦理遺屬一次金審定作業。嗣110年3月審計部追蹤覆核發現本項違失仍然存在,再函國防部處理後,國防部始以110年7月30日令要求所屬改正,然已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43億餘元,造成國庫鉅額財務損失,核有重大違失」之糾正案。(113國正3)...詳全文 |
113/03/13 | 113司正0004 | 王美玉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依外役監條例規定,負責辦理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矯正署花蓮監獄(下稱花蓮監獄)邵員案、矯正署臺北監獄易員案,於外役監遴選通過後,均因媒體報導,經矯正署再次審查,始發現審查基準表錯誤之重大瑕疵。另對曾向本院陳情申請13次外役監遴選均未獲核准之矯正署高雄監獄黃員案,併同函請矯正署提供其歷次申請外役監之資料,亦發現黃員歷次申請外役監之遴選流程,有資料填寫錯誤,肇致分數錯誤之情形,矯正署未能覈實辦理外役監之遴選,核有未當;又,花蓮監獄女性約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未能與受刑人保持適當距離,與受刑人發生違反專業倫理之男女情愛關係,並違反監獄物品檢查程序夾帶物品予受刑人,且於監所廁所內與受刑人為男女親密行為,花蓮監獄未能落實門禁及人員管制,使該約僱人員有趁隙與受刑人交談、夾帶傳遞物品及其他親密接觸行為之機會,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2/22 | 113國正0002 | 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相關人員均隱匿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甚至默許所屬第2營營長林○○及4位連長上下勾結討論後,以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魚目混珠混儲於械庫;第2營營長歷經主管交接、清點,新任營長雖發現槍枝有異向上回報,卻遭潘○○斥責,僅在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未送鑑定亦未向更上一級呈報;又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鑰匙管理及領用、人員進出登記管制、軍械安全鑰匙違反規定長期由一人保管、械彈領用與歸還清點、人員交接械彈清點及發生槍械零件遺失處理回報均有嚴重缺失,不僅未建置警監系統,亦未依規定保存監視器檔案,包括教育召集時設置臨時槍械庫房等,均與國軍現行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有悖,械彈管理便宜行事、紀律渙散。海軍司令部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精進官兵訓練,肇致槍械遺失事件發生,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113國正2)...詳全文 |
113/02/19 | 113司正0001 | 高涌誠委員、林郁容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搜索現場發現另案記有該局主管人員姓名之證物,究是否應予查扣之規範未盡明確,又在被搜索單位人員均在場之情況下,公然質疑相關主管人員「在外吃飯、喝酒」等言論,且相關高階主管多次參加與其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亦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損及機關形象;且該局部分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部分單據與公示資料不同且商工登記為歇業、停業、查無資料、非營業中等態樣,憑證核銷難謂適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2/19 | 113司正0003 | 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及郭文東委員提: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工務中心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等3人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物料供應室前上校主任黃宏祺等3人與廠商飲宴,涉足有女陪侍不正當場所,違法違紀人員眾多,違失行為時間長達1年,軍紀不佳,機關內部控制鬆散,平時考核不實,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14 | 112教正0021 | 王美玉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所轄國中黃姓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對行為人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不符規定,性平會某委員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A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以及函送調查報告書予行為人陳述意見,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亦未見對行為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及公告,均核有處理不當之違失。另,本件涉案黃校長尚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等情事,該局均未詳查且態度消極,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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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3 | 112國正0008 | 林文程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海軍司令部所屬陸戰隊陸戰六六旅○○營○○連於109年12月14日發現遺失T75班用機槍備用槍管,但時任營、連主官獲悉卻未循系回報,影響處置先機;嗣歷經營、連級主官交接、5次年度械彈特別清點及3次專案清點,該營、連重要幹部雖知悉備用槍管遺失,但仍登載帳物相符,甚至未依規定私自調借他連軍械受檢,直至112年3月24日始遭察覺,期間已逾2年4個月,由於隱匿不報甚而虛偽造假,未能誠實以對乃至涉犯刑事責任,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國正8)...詳全文 |
112/11/16 | 112教正0020 | 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立故宮博物院庫房工作空間雜物堆疊紊雜,不僅防護設施不足,且人員分工及動線混亂不明,長期置文物安全於高度風險中,肇致該院文物「清 乾隆 青花花卉盤」因人為疏忽而掉落破損,傷害文物甚鉅;又「明 弘治款 嬌黃綠彩雙龍小碗」與「清 康熙款 暗龍白裏小黃瓷碗」遭發現破損,惟因該院文物於開箱提件之人員接觸紀錄未臻詳實,且文物裂璺狀況亦未確切記載登錄,致無從追溯文物破損之相關原因及責任;另「黃河蘭州浮橋圖」遭該院研究員兼科長,以展櫃尺寸不符為由,擅自命人裁切裝裱花綾,該院竟渾然未察,逾半年後始發現,且迄今無相應責任檢討及懲處;又該院將高階圖檔放置對外開放查詢服務的網路儲存裝置進行處理作業,肇致超過3萬張故宮文物高階圖檔外流,詎故宮接獲民眾反映後,逾9個月後始通報,違反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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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21 | 112國正0006 | 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防部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之監督機關,未能積極監督該院落實進用高齡人員實施計畫辦理人事相關事務,中科院一再打破進用計畫訂定高齡人員不任主管職之原則,致排擠現職人員升遷,打擊工作士氣並嚴重斲傷中科院形象;國防部復未能於103年中科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初期,即督促該院建立完備之利衝規範,致中科院103至109年期間,得標廠商與該院現職人員存在多起利益衝突之不當情形;又國防部未能善盡監督責任,督促中科院建立離職人員的旋轉門規定,致有損及中科院自身利益之疑慮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
112/08/10 | 112教正0016 | 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6)...詳全文 |
112/07/20 | 112國正0004 | 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提:陸軍第八軍團前少將副指揮官黃○○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3日,搭乘軍車前往臺南市安定區「○○○小炒」之有女陪侍場所,遭民眾致電「1985諮詢服務専線」檢舉,嗣黃○○少將向陸軍第八軍團督察室前戰督官王○○中校索取檢舉人電話號碼,王○○中校即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黃○○少將,再由黃○○少將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其友人居間協調,又督察室主任吳○○上校未落實督管所屬維護檢舉人之個資保密,陸軍第八軍團對於所屬有違國軍軍風紀維護及檢舉人個資保護之相關法令,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7/18 | 112內正0011 | 王美玉委員提,原臺北縣鶯歌鎮公所(即現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受理「福德正神神明會」申報公告時,疏於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流於形式,損及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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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 | 112教正0011 | 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前於109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至同月16日,主管人員已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且110年8月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而教育部對此未依法積極查明,直至本院介入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係以師對生之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惟海大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卻未清楚調查論明,且補充意見僅以「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等語認定,教育部復未即時查明,逕採海大之說法查復,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案歷程多未適法審查、發揮功能,況院及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更以未具本案關聯之理由,針對案師懲處措施行逐級減輕之意圖,案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其第6條至第9條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明定,及該校有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引發爭議。以上各節,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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