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7/29 | 109司正0010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對陳姓受刑人戒護管理不周,因故踹踢撞擊陳員成重傷,復傷不使療,延誤救治之黃金時間,肇致陳員死亡,案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凌虐人犯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戕害矯正機關形象,核有嚴重違失,高雄監獄於事件發生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並覈實通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7/15 | 109司正0008 | 矯正署及所屬臺北監獄罔顧許姓受刑人入監4個月內屢屢因休克敗血病等症狀而7次戒護外醫急診及精神狀況異常等實情,否准其家屬保外醫治之請求,且臺北監獄明知監內門診已無法符合其醫療需求,卻遲未向矯正署提出保外醫治申請程序,直至病況惡化且心跳停止,始火速促家屬辦理具保手續,所為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保障收容人尊嚴及提供適切醫療處遇權益。另矯正署各監與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間,欠缺受刑人病情與醫療診治之統整與協調機制,致發生監所內門診醫師認收容人病情有移送病監之需要,而培德醫院卻不予收治之窘況,使病況嚴重之受刑人宛如「醫療人球」,在監內無法獲得適切醫治,又未能允許至病監接受診療,嚴重影響受刑人健康醫療權益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7/15 | 109司正0007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108年度起辦理之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員進用案,原契約或規劃案中,部分條款涉及「假承攬真僱傭」情事,衍生實務運作亂象,違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 109/06/11 | 109教正0008 | 王幼玲委員提:臺中市太平區東汴國民小學以無特教資源為由,變相拒絕一名自閉症學生入學,致使該生試讀近2週,其學籍仍留在原校,相關轉銜作業亦未能及時啟動;復該生所屬班級導師未能理解自閉症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且迄至本院詢問時仍堅持己見,該校亦怠未妥適協處,提供該生適性教育及個別化協助措施,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認定該校面對自閉症學生入學,缺乏特殊教育知能、未能積極處理親師溝通問題,違反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6/03 | 109財正0009 | 楊芳玲委員、王幼玲委員提:屏東縣政府及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對轄內樂樂等5家畜牧場應依畜牧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漠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104年11月5日函釋、105年12月19月函復履勘認定在案,卻仍各執己見且公文往返不下百餘件,名為釐清法令爭議,實為相互推諉、攻訐致延宕處理,均有裁量怠惰之情;另枋寮鄉公所未依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06年9月14日之訴願決定辦理,訴願審議期間亦未檢卷答辯,確有違失,爰均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 109/05/19 | 109內正0017 | 尹祚芊委員、張武修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於89年頒布「(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組織規程參考基準」及「(縣市衛生所所屬)衛生所員額設置參考基準」,訂定衛生所掌理事項及人力配比,但各縣市衛生局並未足額聘用人員,又派駐在衛生所之護理人員人力遇缺不補,加以國內人口增加及老化,該部近年陸續開辦新興業務,在衛生所業務增加,人力未適度調整下,國內每位公衛護理人員照顧人口數不斷增加,遠高於美國公共衛生護理協會建議之5,000人。明知衛生所業務繁重、人力嚴重不足,卻以地方自治事項為由,未設法促使地方政府適時擴編衛生所人力,亦未強化運用相關計畫補助人力,恣令衛生所人力嚴重不足問題懸而未決,淪為血汗衛生所;又衛生所除核心業務外,非護理核心之公衛任務不斷發展,且範圍廣泛,甚至將具備護理專業之人員運用於諸多行政管理、稽查、行政相驗及採購業務;訂定之「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由所屬司、署研擬各類對各縣市衛生局之考評指標及評分標準,衛生局則以之設定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之「目標數」。惟目標數之項目超過百項,且內容繁雜,將不合理之目標數,作為不合理工作量之考核機制,將社區預防保健責任全數轉嫁由衛生所公衛護理人員承擔,造成衛生所人員疲於奔命,以目標數為主要工作內容,致力於「服務量」的達成而不論「品質」之提升;復以衛生所護理人員部分之工作內容具備相當之危險性,該部既未建立制度化之保障機制,又對於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人員認列危勞職務標準一事,未能本於主管機關之職責,進行專業判斷,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5/06 | 109財正0008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勞動部雖作過製造業受傷職災移工的安全管理及原因分析,惟遲未能針對減低移工職災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未能重視移工已是我國必要的勞動力,應提供與本國勞工一樣的工作安全環境,違反經社文公約規定,顯有疏失;該部對於發生失能職災的勞工未能全盤掌握,縱然可以和勞保職災給付勾稽,猶限縮職災死亡案例,對於存有危險因子已發生勞工職災失能的廠場,未進行勞動檢查,也未能納入輔導,卻期待移工主動申訴、尋求救濟,顯有消極、怠慢職責之處;本案履勘曾發生移工職災之廠場,發現勞檢機構多次檢查令限期改善或列入專案輔導後,仍存有重大潛在危險缺失,足見輔導建議、追蹤改善未盡落實。另工廠的危險警示標語缺乏移工熟悉的文字、缺乏對移工完整的勞安教育訓練、沒有適當教材及翻譯、端賴資深移工教導等現象普遍存在,均是移工持續發生失能職災的關鍵因素,勞動部卻未積極正視,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4/21 | 109內正0015 |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據衛生福利部查全國各縣市9237家「符合健保西醫診所」,設有無障礙通道僅3298家、有無障礙廁所僅2488家,占全體比率為35.7%及26.9%,顯有不足等情,影響障礙者平等就醫的權利,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4/08 | 109財正0005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外籍漁工為勞工保險強制納保對象,惟勞動部對於已加保人數掌握不全,催保作業又未能有效促使雇主正視為外籍漁工辦理勞工保險之重要性;其後雖比對出目前有5,000餘名外籍漁工參加勞工保險,卻僅是五成的投保率,顯示半數外籍漁工在臺工作未能獲得最基本保障,而勞動部未積極尋求兼顧勞雇雙贏的解決之道,行事因循被動、消極怠慢,顯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 109/03/17 | 109內正0011 |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方式,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惟衛福部未能貫徹修法目的,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仍僅依醫師就「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之鑑定結果,未依法納入鑑定人員所進行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且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需求評估作業,流於形式,造成無法充分掌握及發掘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實際處境與需要,需求確認及評估結果亦未反映出其切身處境及真正需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3/17 | 109內正0010 | 王幼玲委員、楊芳玲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於107年4月30日辦理0206花蓮震災捐助及協助救災等善心有功人員感恩餐會,廣邀各界人士參加,致與該府主辦單位原規劃辦理感恩餐會之意旨及需求未合,違反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核有濫用公帑之違失;且該府未按其採購總金額核計,辦理公開招標,致遭質疑規避政府採購法第14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嚴重斲損政府機關之公信力。又該府為感謝二十餘萬捐款人而辦理「0206震災捐款收據、感謝函印製暨震災紀實文宣裝封及寄送」等採購案,招標程序瑕疵重重,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1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並無視震災所衍生相關行政事務之緊急性及重大性,竟控管第二預備金之動支,而流用「身心障礙福利業務」預算支出金額計新臺幣(下同)580萬餘元,除與預算法第22條及第70條規定編列及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立法意旨未合,並違反預算法第62條禁止流用等法令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1/21 | 109內正0006 | 尹祚芊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置之精神照護資源已接近每萬人口精神病床10床之目標,但部分精神病人抗拒、不願意或無法至醫療機構就醫,而有接受居家醫療之需要,惟現行衛生體系雖已介入提供關懷訪視,但未能有效整合就醫、就業、就學及福利相關資源,且病情穩定者仍無法被社區或雇主友善接納,現有社區支持及服務並未能使個案能於社區中生活及工作;我國已實施社會安全網及長照2.0等醫療、社會照護系統,將身心障礙者、失能者及弱勢家庭之權益納入保障範圍,並有相關機制提供服務與協助。然為數不少之失能者仍未實際獲得長照2.0服務,又政府對於照顧者出現照顧壓力增加或無資力照顧個案之情形,雖有監測機制,卻未能有效發掘已瀕臨沈重壓力或無資力照顧個案之情形,協助紓緩家庭照顧者之沈重壓力,復未能及早辨識家暴及自殺之風險,發揮預警功能,適時介入,致長照憾事不斷發生,政府社會安全網仍存有漏洞,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9/01/15 | 109司正0001 |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管理不周,肇致陳姓收容人以50餘條橡皮筋自縊身亡,洵有違失;法務部矯正署督導不周,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8/12/11 | 108司正0006 | 賴芳徵於103年4月29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出入口與數十群眾集會靜坐訴求反核四,被警方逮捕。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明知其右手受傷與賴芳徵無關,竟於案發當日下午即向媒體誣指賴芳徵傷害罪嫌,再提出虛假之受傷照片移送檢察官偵查,並於偵查審理筆錄具結虛偽證述賴芳徵傷害罪嫌,提出告訴,已涉有誣告罪、偽證罪、偽造證據等罪嫌。李權哲之下屬員警並於職務報告書及偵查審理筆錄附和其虛偽指述,詎中正第一分局未查,仍據以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顯有栽贓賴芳徵,入人於罪之重大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有監督不周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8/12/11 | 108司正0007 | 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楊芳婉委員提: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而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第15條等相關規定;又疑似精神障礙者在司法偵辦審理期間,並未均經過精神鑑定,在監所收容後亦缺乏專職心理師精神鑑測評估並分類,無法立即分辨收容人的精神症狀,急性期才轉送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造成管理人員戒護及照顧之壓力。且監所精神醫療資源有限,多僅有藥物治療,對病情治療、復歸社會無積極功能。另對於不能自理生活確實符合拒絕收監之身心障礙者,亦未依法落實執行,以減輕監所負擔;此外,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具身心障礙者,未善盡查詢病史權責,進而予以詳細分類並提供合理調整,入監前之醫療病歷未有轉介機制,司法審查階段之精神鑑定資料亦未確實轉銜至監所,以致未能及時進行和緩處遇的評估,迄至病發始能發現收容人患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人權報告等相關規範意旨有悖,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8/12/10 | 108交正0004 | 張武修委員、王幼玲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6432車次普悠瑪號列車於107年10月21日發生嚴重出軌意外,該局竟未於第一時間通報消防機關,致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雖自路人報案7分鐘後趕赴現場,然搶救發動作業係來自路人資訊不明之報案而無法迅即掌握列車乘載人數等動員人力、機具所需關鍵重要資訊,更迄未規劃建置事故發生後自動連線通報系統,造成事故發生後逾17分鐘,該局始由冬山站人員以市話將猶不完整之災情通報消防機關,除與「分秒必爭,不容延誤」等人命搶救原則相悖,尤凸顯國內軌道事故緊急通報程序、設備與演練之疏漏及不足,交通部監督不力,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
| 108/11/19 | 108內正0034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行政院對外籍移工生育之非本國籍子女身分權益之維護及改善緩不濟急,洵有不當;移民署雖研訂對外籍移工子女之身分問題之處理機制,惟該處理流程與現實脫節,致這類兒少在辦理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出養時皆遭遇重重阻礙,致地方政府苦於照顧及善後解決,且置外籍移工子女身分權益處理於不顧,明顯不符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規定,核有違失;勞動部對外籍移工於懷孕期間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以及請休假期間有喘息服務,惟該法及喘息服務多所限制,致空有政策卻難以落實,造成本國雇主及受照顧者、外籍移工之權益雙雙受損及我國外籍移工管理機制均受到衝擊,洵有未當。上開機關均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8/11/19 | 108內正0035 |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衛福部對於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需求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未將相關基本資料橫向介接連結提供各地方政府掌握,並督促各地方政府之社政、衛政、教育等單位提供之需求服務應到位;復未有身心障礙者專屬教材、教具或課程等相關設計;又疏於監督部分地方政府落實該辦法第42條各款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實踐親職、婚前、婚姻、生育、育兒等不同權利之服務,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連貫性之支持服務,相關支持系統失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08/11/14 | 108教正0017 |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有關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彰化預鑄工廠內727-92、727-94地號上之建築物,經彰化縣文化局於106年6月30日以「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作成『列冊追蹤』之決議,惟該府於107年3月28日才提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於6個月內辦理審議之規定。本案彰化縣文化局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將本案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公布於文化局網站上,亦未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訂定列冊追蹤計畫,並定期訪視,均有怠失。又彰化縣警察局雖有例行巡邏但卻未察覺廠區列冊追蹤建物遭大規模拆除,而於108年4月3日始發現遭所有權人無拆除執照擅自拆除建物,雖同日緊急列暫定古蹟及該府建設局於108年5月13日以擅自拆除裁罰所有權人3萬元,實難以彌補政府所失之形象與威信,相關單位橫向聯繫嚴重不足相互推託,均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教正0017)...詳全文 |
| 108/10/15 | 108內正0033 | 王幼玲委員、田秋堇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多年後,疏於跨部會研商、整合兒童保護之相關立法政策,且未確實檢討執法情形,釐訂執法標準,致爭議頻仍,又對於托嬰中心不適任人員的監督列管,長期空有規定卻無推動執行之配套措施而久未落實;教育部對其主管之幼兒園,未能依限完成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立法規劃事宜,致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不適任人員未能同步立法管制,存在3年時間落差,就建構周全的兒童保護網而言,無異形成漏洞。兩部會的督管作為消極,致使原負有保護、教育義務的托嬰中心與幼兒園竟虐童事件頻傳,且不適任人員仍得以在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間流竄,民眾失去信任而人心惶惶,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