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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慶輝 監察委員

謝慶輝
謝慶輝 監察委員
屆次:第3屆
任期:88.02.01~94.01.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94/01/28094年劾字第3號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病歷,輕率決定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該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4/01/04094年劾字第1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庫旗山整修所於93年11月6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3人死亡之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於本危 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11/09093年劾字第16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沉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9/29093年劾字第15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先後發生七顆六六火箭彈及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六顆各式槍彈外流、短少之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保修署署長王蘊申少將、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及所屬二分庫前後分庫長陳家富、冷家寰、林三勝中校,廢彈處理中心主任張孝平中校,均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督導不周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9/14093年劾字第12號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局長黃清藤、機務組組長張建隆、棧埠處機具所主任顏丁輝、棧埠處機具所幫工程司陳榮德、環保所課長翁永昌於八十六、八十七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22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之採購,明知廠商意圖進行圍標,卻設立特殊規格、配合廠商綁標,並提高及洩露購案底價、張建隆另接受廠商賄賂,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8093年劾字第9號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京分行經理林信宏、副理彭孟洪、會計課長吳宏德等三人,懈怠職責,辦理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違反日本當地外匯法令,復輕忽日本金融主管機關日本銀行(央行)八十八年三月之口頭糾正,未切實改善,致該分行其後仍陸續發生多次違規情形,除被日本財務省發出「行政指導令」糾正外,並遭日本國稅局追繳利息所得稅等合計三億五千餘萬日圓,造成鉅額損失,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1093年劾字第7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李徵宇中校,違反規定指示所屬先結報再整修軍車及衛浴設備,並於經費支用申請單為不實之登載後,持向主計單位結報核銷,損害國軍財務單位對經費稽核之正確性;又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院長吳雄定上校與檢察長李徵宇中校均為單位主官且已有婚配,不思謹慎行事,以身作則,為部屬表率,除於任職期間與KTV公關小姐及卡拉OK店老闆娘過從密切,不當交往外,甚且違反軍紀於深夜容留異性友人在其辦公室、寢室內,斲傷國軍形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5/04093年劾字第5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林光銘,未經服務機關同意,擔任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董事,並由該基金會每月支付行動電話費用,又接受殯葬業者徐仲祥每月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固定酬勞;復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間分別收受徐仲祥售屋款項九百五十萬元、台北縣林口鄉頂福陵園二十坪墓位、七百一十萬元匯款及頂福陵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十萬元股權等利益,核有重大違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4/13093年劾字第4號為張晉德利用職權指示彭耀平、李平貴、賴清安、郭政彥四員,假借採購及發放團體獎勵金等之名義,以不實之憑證,詐取各業管經費及團體獎勵金,以支付張晉德私人開銷;黃喜為掩飾張晉德違法行為而偽製公文書,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11/28092年劾字第23號為行政院衛生署秘書室主任李中杉於九十二年SARS疫情急速昇高,醫護人員防疫所需口罩嚴重不足之際,受命辦理緊急採購,以應收治SARS病患之醫療院所之急需,明知三暉綜合股份有限公司於五月七日出貨之N95口罩十一萬二千八百個業經該署依法全數徵用,竟於向該公司簽收提領後,逾越權責,擅自將其中五萬個口罩逕行交予長庚醫院運回,明顯違反該署既定防疫物資統籌公平分配之原則;並以不實之報表隱瞞其獨厚長庚醫院之實情,蓄意矇蔽長官;且對於屬員收受長庚醫院文書未依規定處理之重大疏失,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11/11092年劾字第21號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蔡碧雲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又稱南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新建工程,規避公開招標之程序,採取限制性招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且於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及請領建造執照前,即違法施工興建及使用;另辦理「九二一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印刷品、旗幟製作等採購案,指定特定廠商,分批辦理採購案件,事後意圖掩飾補辦相關採購程序,違背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7/30092年劾字第16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陳俊宗及管理課課長沈明輝於執行「大安溪(舊山線鐵路橋至白布帆橋)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時,怠忽職責,未積極監督所屬加強防範、及時查處聯管公司盜採砂石行為;該課副工程司熊志堅主辦大安溪砂石管理業務,亦未確實查核、檢測,處事敷衍塞責,致各聯管公司乘機大量非法盜採砂石,肇致鉅額公帑損失,並嚴重破壞河川自然生態、影響河道穩定及河川建造物安全,渠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7/09092年劾字第14號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院長黃熾楷明知其研發之「性福養生茶」應僅限在醫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竟製成茶包型態,宣稱其具有「補精」、「益氣」等療效,非法對外公開銷售,從事商業行為,濫用職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3/26092年劾字第7號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苗栗縣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期間,對於承包廠商嘉糖實業有限公司恣意明顯、大量超挖土石行為,視若無睹,未即時制止查處,且經當地鄉長及民意代表等人士一再陳情質疑廠商不法超挖,仍置若罔聞,不為檢測處理,肇致違法事態擴大,遭超挖土石方達二十六萬八千六百七十五立方公尺之多,嚴重破壞河川生態、危害河防安全。經核該局局長許哲彥、正工程司兼管理課課長周世杰、正工程司黃健培、副工程司張中文,怠忽職責,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3/13092年劾字第6號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陶亞琴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被告林金郎,未論以累犯,且該被告不符緩刑之要件,卻諭知緩刑,又陶法官對卷內被告前科證據,視若無睹,卻援用不存在之資料為判決之基礎,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12/19091年劾字第14號澎湖防衛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彈藥補給分庫中尉排長張凱智兩度竊取軍用爆材攜帶搭機返台犯案,嚴重違反軍紀、斲傷軍譽,危害社會治安;第一後勤指揮部指揮官曾文宗上校、彈藥補給分庫分庫長邱紹偉上尉及未爆彈處理組組長林文俊上尉對於TNT炸藥、雷管及單頻起爆器等軍用爆材之申領、儲放、管制、清點,及廢彈之銷毀處理、彈藥庫鑰匙交接保管、官兵出入營區安全檢查等事項,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怠忽職守,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02/19091年劾字第2號任鳴鉅原係台北地院法官兼庭長,林政憲原係台北地院法官,翁宏在係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文慶原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係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任鳴鉅等五人均係龍馬高爾夫球隊之隊員,與掏空匯豐證券公司資產之該公司總經理陳謙吉經常出國球敘。任鳴鉅在股市投入鉅額資金除委由陳謙吉操作外,並利用上班時間,自行進出股市下單買賣股票及投資股票未依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林政憲經常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翁宏在向陳謙吉借貸鉅額款項,並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及借款債務未依規定辦理財產申報;李吉祥及楊文慶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均有重大違失,事證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7/05090年劾字第8號被付彈劾人賴常雄係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處長,明知高屏溪河床已嚴重下降,對所屬橋樑巡視與檢查人員,未督導審慎檢查橋基蛇籠保護工,亦未施以有效之教育訓練,並訂定預防災害之計畫,且未切實督導所屬審慎執行橋基保護工驗收,致未即時察覺高屏大橋斷裂前之異狀,立即封橋,該橋遂於無預警情形下斷裂,造成人員之傷害及財物之損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6/12090年劾字第6號希臘籍阿瑪斯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擱淺在恆春墾丁外海,同年月十九日開始大規模漏油,造成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沿岸嚴重污染。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吳榮貴身兼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秘書,於案發後,未依環保署之函文,迅即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協助處理油污,亦未即時向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陳報油污嚴重擴散情形,對於所屬花蓮港務局限制船員出境之辦理進度未能追蹤,更未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指揮救災。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前處長阮國棟,於案發後,未依該署林前署長之指示,立即成立應變工作小組,亦未依規定進駐及成立緊急應變作業中心,且明知除夕及年初一無法僱得除污工人,卻未有效處理。此外,該員雖督導所屬函請交通部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處理油污,惟未追蹤交通部之辦理進度,甚至誤判情勢,將此重大污染案件,視為一般事件,一味寄望船方妥善處理,且未即時向行政院層報油污嚴重擴散之情形,該二員之失職行為,使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遭受嚴重油污染,損害生態與漁產資源並衝擊當地觀光產業,涉有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6/12090年劾字第5號被付彈劾人梁樾為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未切實督導所屬執行高屏大橋之「耐洪評估」,於八十八年辦理橋基保護工程時,未能切實監督所屬執行橋基保護工程,致使橋基保護工程未臻完備,導致該橋第二十二號橋墩遭洪水沖刷後,使橋基側向支承不足,釀成橋樑斷裂之災害,造成駕駛人蔡○娟等二十二人受傷送醫及財物損失,並造成高、屏地區民眾往返繞道之不便,核其所為,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