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14 | 113司正0010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對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吳姓收容人,其入監後未受到適當身心評估,缺乏合理調整,致身體健康情形衰敗,還遭懲罰;嗣吳員遭同舍陳姓收容人多次毆打、踹踢、踩踏與灌水,並推倒在地後造成頭部撕裂傷,該監管理人員戒護管理不當,未能確實掌握舍房動態,主管人員事後處理消極,處置失當,影響戒護安全,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違失情節重大;另於112年1月1日,值勤管理人員未能保持警覺,主動察覺吳員異狀,致吳員全身赤祼逾80分鐘,且未落實交接,亦未依規定簽巡違反勤務規定等情,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7/10 | 113司正0009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分別於112年5月20日及同年10月14日發生二起受刑人自殺事件,凸顯該監自殺事件應變處置流程未盡完備,戒護敏感度不足,致未能詳實掌握舍房內動態,適時應處;且該監接續發生受刑人自縊事故,亦顯示其戒護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未盡妥適,致戒護管理人員監控識別度及戒護敏感度不足;又該監事發地點緊急通報、救護措施未盡妥適,洵有影響緊急事件之處置時效;另當事人家屬事發前曾反映收容人有異常警訊及徵兆,惟該監未啟動正式調查,處置有失審慎;此外,該監對於潛在風險收容人(包含隔離保護者),未落實以BSRS-5(簡式健康量表)、PHQ-9(病人健康問卷)進行施測篩檢及評估,及早發現潛在風險,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6/12 | 113司正0007 | 高涌誠委員、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普通刑案之新聞;提供警用密錄器中員警追逐、逮捕、提示贓證物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向媒體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且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經常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亦有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犯嫌接受警詢或被害人報案之照片;甚至提供媒體少年觸法事件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影像等情。法務部調查局108年迄今有4名調查人員因涉嫌洩露偵辦中案情及偵查作為予案外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予以緩起訴處分,該局未盡督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5/15 | 113司正0006 | 林國明委員、葉宜津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檢察行政監督權責,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致生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違反拘提法定要件,濫行簽發效期長達數個月的拘票,且未指示司法警察於執行後記明事由繳回拘票,及僅為獲悉被告入出國行跡,卻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留置」當事人等情事,均不當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未依法行使強制處分權,卻推稱係實務常見作法而疏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4/10 | 113司正0005 | 高涌誠委員、林郁容委員提:有關蓬萊島雜誌訴訟案,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於73年間佈建數名線民蒐集蓬萊島雜誌社動態資料,並對於蓬萊島雜誌社及相關人員進行監聽,將該雜誌社內相關情報定期上報。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總)於73年間舉行「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暨現存問題座談會」,宋楚瑜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文化傳播工作會主任之身分於座談會中提及:「依法追訴為民主國家常軌現象,惟以非公職個人告訴為妥,如馮滬祥教授對『蓬萊島』雜誌惡意毀謗,已採取追訴行動」之言論,座談會附件之「加強文化審檢工作責任區分表」,並列明國家安全局與警總職責包含「建議在適當時機對違法言論當事人依法追訴、嚴懲不法、以昭炯戒」之任務,黨政不分情形可見一斑。另73年間調查局第三處曾呈報蓬萊島週刊誹謗案調查專報,說明:「復據『情治工作座談會』第135次會議總政戰部提馮滬祥依法控告『蓬萊島』週刊情形中,主席裁示對偏激雜誌人身攻訐提出告訴,請國家安全局繼續研辦,並請警總與法院及檢察官保持聯繫,對馮教授控案從旁提供協助。」,該情治工作座談會係於73年10月12日在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召開,主席為國家安全局第三處馬端溥處長。上開政府機關相關行為,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3/06 | 113財正0004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時,勞檢人員不熟悉權責法令規定、對於涉及全公司勞工都一體適用的工時、工資制度之申訴事項,卻僅憑雇主說詞即採信認定,及歷時超過1年才查出W公司確有違反勞動法令,推翻原先「查無違法」的認定等缺失,肇致我國在勞動監督與保障上出現一國兩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勞工更是無所適從;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在處理移工申訴案件時,未同理移工因不諳中文所遭遇困境,以難謂妥適之言詞向移工說明,並有錯誤解讀法令和未注意函釋已有規定等情,率而認定W公司均無違法,惟雙語薪資表、膳宿費爭議已經證實違反法令規定,而在水電費爭議部分,提出申訴的移工,卻是迄今仍未獲得該局明確、具體之答復,不僅對移工權益造成巨大損害,亦有損政府公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2/19 | 113司正0001 | 高涌誠委員、林郁容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搜索現場發現另案記有該局主管人員姓名之證物,究是否應予查扣之規範未盡明確,又在被搜索單位人員均在場之情況下,公然質疑相關主管人員「在外吃飯、喝酒」等言論,且相關高階主管多次參加與其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亦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損及機關形象;且該局部分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部分單據與公示資料不同且商工登記為歇業、停業、查無資料、非營業中等態樣,憑證核銷難謂適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13 | 112司正0007 | 高涌誠委員、林郁容委員提: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僅憑檢舉人單一指訴,未審慎評估警察機關員警及所長職務報告,表示轄區里長競選拜票過程「未發生糾紛事故」,「無有意挑釁恐嚇」候選人競選團隊之行為,新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相關證據證明力不足,為圖謀暴力介選績效,而約談中風之犯罪嫌疑人;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則未確實依「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所列,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又「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相片中,未盡符合「未具任何具暗示或誘導性之指示或資訊」等規定,未善盡保障人民權益,對本案相關調查作為洵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0/11 | 112司正0006 | 高涌誠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處理車禍案件誤認肇事行為人,嚴重損及人民權利並斲喪政府公權力,而其上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仍認相關承辦及主管人員,於處理過程尚無不當,而未予以移送懲戒(或行政懲處),均有怠忽職責,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9/13 | 112司正0003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另該監戒護勤務之管理與考核未盡落實,監視設備設置未臻完備,愛三舍電擊棒、防護型噴霧器、手銬等自衛配備,置於無上鎖之主管桌抽屜內,服務員可任意取得,又查相關領用紀錄,與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授權由「監獄人員」使用及「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之意旨不符,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具有防止暴力犯罪事件發生之保證人地位,惟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8/15 | 112內正0015 | 高涌誠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長年未能落實財產交接點交及辦理耗損財產除帳作業等項,且將絕大多數之館產,責成臨時人員擔任保管人,導致多年來累積財物呆帳達數百件;另該館111年6月間辦理行政辦公室搬遷事宜,遺失3人型大沙發共3座等多項財物,卻於未釐清相關權責情況下,即驗收通過,撥付全額款項予承包公司,並遲至物品遺失已11個月,本院赴該館進行調查後,始遵照審計法第58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1條所定程序,向警方報案,核有未善盡職責,及未確實依法行政之怠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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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07 | 112財正0006 | 高涌誠委員、施錦芳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竹市政府辦理矽谷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下稱矽谷中小學)受贈之該市明湖段489地號等7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民國(下同)99年度管制檢查作業時,認定標準前後不一,所為職務上行為互相矛盾,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又其補稅罰鍰理由不僅違反法令規定,更悖離經驗法則與比例原則,加上發現錯誤後消極不作為,皆構成裁量瑕疵及怠惰;另該府辦理本案地價區段劃分時,無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新竹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之明確規範,將不具「經濟效益」與「未來發展」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開發建築、具有發展價值之「丙種建築用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一體核估地價,肇致民眾承受不合理之稅捐負擔,亦有裁量濫用之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02/14 | 112交正0002 | 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提,中度自閉症乘客搭乘臺北捷運,遭其他乘客責罵、傷害與產生衝突,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捷)未經謹慎判斷及未調閱錄影畫面釐清事實,逕對自閉症乘客處以罰鍰,影響人民權益。又北捷對於前揭事件對外發表之說明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產生偏見之情形,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1/18 | 112社正0002 | 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及限制強制隔離政策後,將未確診且非密切接觸者之住民就地進行隔離,與該中心公告之措施相悖,更侵害院民人身自由甚鉅;且該院照護人力不足及設施設備尚未到位,使院內住民於隔離期間處於不人道、有辱人格之惡劣生活環境,不僅未能維護住民之人性尊嚴,亦影響住民之病情;院內疫情之控制相對其他醫院又未見明顯成效,採行之措施與達成之目的,顯已失衡,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1/12/14 | 111司正0007 | 高涌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對收容人投書意見箱信函之處理疏漏,草率且未盡周延。該所未依程序逕將私人衣物交由工場修改等過程失當,有悖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該所對受刑人書信檢查流程,未概以錄影方式留存紀錄;另該所調查本案時,亦未針對本件書信開拆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之際,是否有觸及侵害當事人權益等疑義深入查明,致衍生侵害受刑人憲法保障通信秘密權益等相關爭議難以釐清,核有違失。此外,該所對受隔離保護或配住於單人舍房者,未納入潛在風險並定期施測篩檢,評估當事人身心健康狀況未盡完善,與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109年8月6日函頒「矯正機關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計畫」規範意旨有悖,對呂員採行「保護管束」難謂無構成單獨監禁之情狀。該所對呂員檢舉案之處理過程未盡謹慎,與行政院訂定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等相關規定有悖,亦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12/14 | 111司正0008 | 王美玉委員、高涌誠委員、蘇麗瓊委員提:鹿草分監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間發生新收收容人蔡易恩於第四工場交代管理員辦理新收手續時,因態度不佳及言語挑釁,數名非視同作業受刑人違規聚集觀看。經本院調閱監視器畫面,並請鹿草分監協助確認,計有許修裕、吳旻澤、沈儀淋等3名受刑人毆打蔡易恩,另有1名受刑人林俊憲於支援警力到達後未依指令停留原地等違規情形發生。事發後鹿草分監共計對6名收容人進行調查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卻未均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7條規定予以錄音,而僅對吳旻澤及沈儀淋訪談進行錄音,然本院聽取2份錄音後,發現疑係於訪談紀錄製作完成後,由詢問人及被詢問之收容人照本宣科地複誦完成,如此將無法達成以錄音確保訪談紀錄正確性之規範目的,實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09/20 | 111內正0017 | 施錦芳委員、紀惠容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內政部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不僅逾越母法保障他共有人之意旨及逸脫行政程序法本賦予登記機關之職權調查權限及義務,更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等爭議不斷,已嚴重影響他共有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益;另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審查本案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件時,未善盡職權調查與通知義務,不僅損及民眾權益,更斲傷政府公信力,均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內政部、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詳全文 |
111/08/16 | 111內正0016 | 高涌誠委員、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臺東縣政府辦理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BOT案,明知民間機構依約負辦理環評及取得開發證照之義務,卻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仲裁程序中復漠視仲裁庭之組成有重大瑕疵,且該建物難以依原訂之投資計畫供旅館營運使用,其高度及房間數又遠逾越契約限制,仍耗費6.29億公帑買回,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之違法建物解套,嚴重排擠地方展及建設,有負縣民所託,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05/11 | 111司正0004 | 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對於各監獄所「啟動」拒絕收監申請案之裁量標準及空間欠缺一致性之標準,且「審核」作業亦缺乏明確法律程序規定與醫療專業審議制度,致所屬高雄第二監獄辦理受刑人李員拒絕收監過程失當;又自李員被拒絕收監後至送監執行止約1年期間,執行檢察官未本於權責妥予查明停止執行原因是否消滅,致使其得以在拒絕收監後,仍持續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牟利,有損政府公信力,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03/15 | 111內正0006 | 施錦芳委員、高涌誠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87年間辦理觀音區重測前崙坪段ooo建號等12棟連棟建物之基地及建物測量作業失諸草率,致陳訴人等按法定程序申請建築並信賴政府之審照及測量確認無越界建築,且合法登記產權之12棟建物,嗣遭法院於96年間判決越界建築,並續經執行拆除或被迫以占用地協議分割買賣等方式解決越界紛爭,因而造成其權益受損至鉅並飽受訟累,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