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7/04 | 113年劾字第15號 | 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111年12月3日至6日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總計15至20分鐘),以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莊碩漢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110年12月28日修正、111年1月12日公布及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亦為相同認定,成立性騷擾事件在案。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14 | 113年劾字第14號 | 前駐菲律賓代表處大使徐佩勇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該駐處菲籍雇員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被害人有不舒服、沮喪、恐懼、憤怒、痛苦等感受,甚至因此長期失眠,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3/12 | 113年劾字第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身為該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行政庭長、庭長等重要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其職場上之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核已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3/05 | 113年劾字第6號 | 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本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05 | 112年劾字第23號 |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不僅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且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09 | 112年劾字第1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造成申訴人恐懼害怕、不舒服之感受,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8/04 | 111年劾字第15號 | 被彈劾人洪幸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委託訪視安置於A安置機構之被害人甲男,因而知悉A安置機構○○○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惟其竟將職務上取得包含被害人甲、乙男等應秘密資料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被彈劾人姜麗香法官於○年間將甲男裁定安置於A安置機構,惟經洪幸、士林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G訪視後,未衡酌臺東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D提供訊息,而未保持客觀中立態度,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本案通報,致令G於109年9月8日始在D的堅持下完成通報,且其亦將製作法官意見書透露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顯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被彈劾人侯弘偉法官於109年8月25日因姜麗香法官告知,知悉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嗣後卻與有案在身之林○○,以通訊軟體LINE頻繁接觸,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另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字案偵辦,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1/07 | 110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丁允恭於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期間,因職務之故與記者Y女交往,坦承在局長辦公室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兩人分手後在106年2月27日於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Y女感到敵意、冒犯之情境,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丁允恭甚至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騷擾。其未能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行為不檢,有辱官箴,核其行為嚴重失當,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