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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宗和 監察委員

包宗和
包宗和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20109年劾字第36號國防部參謀總長春節視導任務專機,於109年1月2日7時54分松山起飛,計劃沿C10目視航線,經新店、坪林至蘇澳中正港,惟被彈劾人任亦偉,明知可見光雲圖受始曉日照不足影響,不足以讓飛行員瞭解航線雲量及分布全貌,卻未供應東半部迎風面有帶狀(濃密)低雲之真實色雲圖、近紅外線雲圖(IR4,偵測低雲用)給飛行員參考,讓飛行員瞭解東、西半部雲量、雲高完全不同,反告知「迎風面有雲系,近山區會有雲系影響,但不影響此次任務,可正常執行」,致專機駕駛捨沿海C2而選C10山區航線,專機過坪林遭遇入雲情況時,正駕駛完全沒有心理準備,驚呼「雲長那麼快」,以為仍可雲下目視飛行,而遲疑目視改儀器決心之下達,不幸於可操控情況下撞山;被彈劾人周士凱,負責專機追監事宜,卻未汲取107年F-16撞五分山之教訓,查詢預定航線周遭之地障,亦未將目視航線報告點座標輸入至指揮儀,致無法察覺任務機偏離航線,違反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6/08109年劾字第27號被彈劾人林重宏任職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聯隊部少將三級聯隊長期間,持續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向女性部屬傳送不當稱謂及簡訊,如「愛妃、愛妾、寶貝蛋、寶貝兒、小老婆、阿娜答、歐妮」、「我整夜沒睡,親一個來」、「腦婆晚安!親親」、「穿泳裝嗎?我流口水了」、「妮叫我老公,我想妮阿」等訊息,以及張貼親吻、摸胸等貼圖,部分時間為深夜或清晨時段,並有不當肢體碰觸情形,其身為單位主管未能以身作則嚴守分際,對女性部屬頻密傳訊,言行不當逾越分際,嚴重損害國軍形象,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2/04109年劾字第2號被彈劾人史青年、賴文生、盧易舜,受命引導「萬安41號演習」假想敵機,對基隆港實施模擬戰術攻擊後航向090脫離爬高,惟任務前輕忽任務整備,未查看或未注意要旨命令,不知「全程不得低於絕對高度2,000呎」安全規定,任務中,空中臨時通知脫離航向090改140,且於任務機通過目標(基隆港)前,未完成戰航管協調,甚至反協調到龜山島再爬高,於任務機臨近基隆港呼叫「受雲層影響請求爬高」,無法目視時,命其保持高度2,000呎,迄其通過目標仍未能依計畫准其爬高,肇生撞五分山之一級事件,違失重大。另,被彈劾人莊春源,兼任萬安41號演習空中聯絡官,任務前未看過實施計畫及要旨命令,對當日有無空中兵力毫無掌握,錯失航管管制空域座標輸入錯誤之改正機會,造成任務機不斷被要求向東修正,增加戰管協調壓力,影響任務遂行;被彈劾人區劍飛,主管「空軍戰術管制中心值勤作業程序」及訓練事宜,規定攔管官執行任務前須檢查地障,卻未訂定檢查之標準作業程序,或督導所屬利用地圖、等高線等輔助工具正確認識地障,致所屬僅憑戰管系統84處主要地障標示,誤認140幅向無地障,更改原脫離航向,相關人員,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02/01108年劾字第3號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於民國(下同)102至114年度執行,被彈劾人海軍司令陳永康與海軍副司令蒲澤春核定所屬簽報按廠商需求,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然未督促所屬審慎規劃方案,輕忽得標廠商因資本額過低,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獵雷艦採購案,肇致「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又被彈劾人王端仁、陳文深背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禁止規定,於105年10月7日赴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協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引致社會大眾認偏袒特定廠商之不良觀感,均引致社會輿論訾議,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7/05107年劾字第8號據司法院函送審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多次於院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部分時間甚至為該院上班期間,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情節重大。同院前法官曾謀貴,在知悉其承辦案件當事人情況下,竟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後2次與之會面,收受禮品,甚至於宣判後接受案件當事人飲宴,顯未記取其前於88年間受懲戒處分之鑑。2人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正直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2/23107年劾字第4號海軍艦隊指揮部所屬131艦隊部金江軍艦於105年7月1日實施甲操測考前誤射雄風三型超音速反艦飛彈事件,被彈劾人林伯澤、林清吉、胡志政、李連仁、林明華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導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於甲操測考當日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復無幹部於現場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獨自一人在作戰模式操作,致誤射飛彈,釀成大禍;又被彈劾人林伯澤、林清吉未符規定申請甲操測考,被彈劾人許秉立及李連仁亦未確實審核資格,且未逐級呈核並經批准,即將甲操測考報進名冊電送艦指部,該部少校計畫參謀官尤○賢雖將金江軍艦剔除,然因文書作業疏漏,致該艦如期參加甲操測考,而被彈劾人林明華身為業管主管,雖得知悉此一事實卻未及時導正制止;另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被彈劾人李光敏、史建斌、曾紀郎涉有怠行職務,督導不周之過失,復未能依據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其錯誤認知甲操測考靜態檢查應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以上各員均嚴重斲損軍譽,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7/04106年劾字第17號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於任職期間,委由與中央研究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民營公司董事長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購買股票投資謀利,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該公司150萬股技術股。進而不當協助圖利其相關公司派員至中央研究院無償學習技術及取得中央研究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又督導訂定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上開規定;另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該公司並無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該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違背誠信,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2/14106年劾字第9號被彈劾人洪慧芝,於擔任國立中興大學行政職務期間,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2/14106年劾字第8號被彈劾人蘇武昌擔任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副院長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01105年劾字第26號被彈劾人吳志正自104年2月1日起迄今擔任國立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經營商業,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01105年劾字第27號蕭開平於88年7月17日擔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長迄今,自102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兼任邑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5/03105年劾字第18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沙志一與其配偶共同於其配偶名下坐落宜蘭縣內之農業用地,合法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後,擅自違法擴大填土、種植景觀樹木、庭園造景、曬場上方加蓋頂蓋、鋪設地磚等設施,違反農牧用地依法應作農業使用之規定,且擅自違法建造圍牆及拆除原有4平方公尺之農舍,違反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沙員為中央政府農地管理機關之副首長,卻知法而不守法,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4/25105年劾字第17號臺東縣池上鄉前鄉長林文堂於任職期間兼任國賀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萬寶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並實際參與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4/25105年劾字第16號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林吉甫於任公職期間,兼任鶴記本源公司監察人職務,且持有股份總額逾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3/07105年劾字第7號陳芳隆於擔任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前區長(前鄉長)期間,兼任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3/03105年劾字第4號南投縣仁愛鄉前鄉長張子孝及該公所前秘書謝汪汕辦理「東眼山溪防砂壩下游砂包護岸緊急處理工程等9件」採購案,有偽造文書及圖利之嫌,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1/07105年劾字第1號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教準部作戰模擬處前副處長林滿康上校,自103年起,未能謹慎自持,多次利用權勢對部屬為性騷擾行為,且於擔任副處長期間多次要求部屬接送上、下班及幫忙購物卻未支付金錢,其行為不僅對部屬造成傷害,且傷害國軍形象,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4/08/04104年劾字第10號為賴清德擔任臺南市直轄市第2屆市長,於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1次與第2次臨時會及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之開會期間,經合法邀請拒不列席議會,並導致所屬曲為附合相繼違法,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之惡例,迄今已逾半年,業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背離宣誓條例第2條第7項、第6條第2項之規定,嚴重斲傷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之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4/06/09104年劾字第5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王俊隆,未忖法官身分,以新臺幣100萬元投資入股哈佛補習班,並據此每年固定受領新臺幣50萬元之高額報酬,嚴重破壞法官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