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7/29 | 109司正0009 | 彭男分別於民國95年5、8月間,對乙女、連續對甲女以恐嚇而為性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96年10月16日入臺北監獄服刑。臺北監獄明知彭男經5度鑑定評估均認治療不具成效且有中高度危險再犯可能性,且明知彭男將於105年12月3日執行期滿,卻就乙女部分,未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等規定,於刑期屆滿前3月將彭男送請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之宣告;就甲女部分,亦未依自101年1月1日施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3條等規定,於4個月內屆滿前經彭男送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施以強制治療,致使彭男於105年12月3日出獄後,於106年6月30日至同年9月16日多次再犯引誘暗示少年為性交易之虞訊息、引誘使少女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7/29 | 109司正0011 | 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提:楠梓分局承辦員警陳○○受理檢舉人殷女舉發楊女持手機跟拍行為後,僅依檢舉人提供之3位證人證詞即對楊女裁罰1,500元,經查證人蕭男與廖男2份調查筆錄幾乎一致,經詢承辦員警表示係將蕭男筆錄內容複製後貼至廖男筆錄,不僅內容是否真實顯有疑義,亦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筆錄記載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另未採取向高雄大學調閱走道監視器畫面或詢問相關人員、未檢查楊女手機內是否有殷女等人影像或照片、未讓楊女有對證人供詞表示意見之機會等調查作為,不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7/23 | 109國正0007 | 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審于非共諜案期間,有蘇爾挺等11位被告於審理中陳述或於押房報告表示其在調查局或保安處有受到刑求拷打、深夜訊問、疲勞訊問等不人道待遇,軍事審判官雖知悉未進行處理,另8人於申請補償時亦有類似侵害人權之主張。又6位被告徒刑或感訓期間屆滿,保安司令部未立即依法釋放,甚至有7人獲判無罪卻對其進行感訓,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年半,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賠)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2億4113萬3千元,核有嚴重違失。另洪世鼎、朱瑜、賀德巽及張則周並未參加組織活動或提供資料,被該部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由分別判處13年及10年之徒刑,其中洪世鼎、朱瑜之子洪維健於4歲半送被至土城之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與母親同住至小學3年級,成為臺灣最小政治犯。而臺灣省社會處心理學班負責人鹿宏勛等5人獲自新運用無須送審,不但依法無據,相較於其他受審之人亦顯失公平,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
109/07/21 | 109內正0026 | 高鳳仙委員提,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對於所轄比利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下稱比利馬課照中心)補辦室內裝修案,額外要求一併辦理本不需辦理之「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並增加由結構技師提具結構計算書並簽證,明顯增加法令所無之負擔,損及人民權益。又,該府都市發展局對於比利馬課照中心、比利馬幼兒園及比利馬文理短期補習班陽臺外推違建及比利馬課照中心地下室自用儲藏室(非課照中心立案範圍)開窗行為所為之裁罰,不僅明顯逾越法令規定,且行政行為前後不一、審查標準反覆,行政手段過當,令民眾無所適從。該府教育局復依前開裁罰再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等教育法令裁罰前述比利馬3家機構,不僅違法失當,且致人民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另,該府教育局於比利馬幼兒園教保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能及時督促該園建立代理制度,卻於該員復職後,始以人員異動未函報及生師比例違反規定處以罰鍰,不僅適用法令有違誤,且損及幼兒受教品質。以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7/16 | 109教正0012 | 高鳳仙委員提:據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教育基金會)陳訴,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下稱正興國小)特教班陳○英教師(下稱陳師)遭多名家長指控管教失當,動輒公開羞辱特教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並向家長推銷直銷健康產品,涉有不適任情形,該校卻遲未調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更以保障陳師工作權為由,僅消極調整陳師職務,漠視特教生權益等情,正興國小自民國(下同)108年1月18日即對陳師啟動不適任教師戊類案件調查,延宕至108年8月5日始函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調查結果,另108年7月27日第18次總結會議,當日2位缺席委員於事後確認,然函送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調查報告,係將9位調查委員姓名以打字方式具名(未註明缺席委員及其是否請假),調查報告形式上之效力顯有瑕疵,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正興國小就本案調查程序延宕,及調查報告形式上之效力顯有瑕疵,未善盡主管機關及調查機關之責,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7/16 | 109教正0009 | 高鳳仙委員提:臺南市立新東國民中學對於A女疑遭性騷擾或性侵害情事,未依限責任通報、延遲本案調查工作、不當要求A女父親簽下不調查申請書及調查期間誤植行為人名字等諸多錯誤,核有違失;違法聘任李俊頴擔任課後社團老師,亦有不當;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事後行政調查,僅認定校長1人延遲通報,卻未對教務主任之延遲通報予以處置,核有督導不周之缺失。另,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對A女另一校園性平案件,核有未依法於3日內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調查委員組成不合法等缺失,且調查報告漏未審酌有無違反A女意願、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4項性侵害等情事,實有欠當。...詳全文 |
109/07/16 | 109教正0011 | 高鳳仙委員提:臺南市張博勝老師任教期間計32件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案件,受害者達31人(那拔國小8件8名受害人、新市國小24案23名受害人)臺南地檢署並以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張博勝13案,致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臺南市新化區那拔國民小學前校長林信宏知悉後,私下協調張師調校至新市國小,致使新市國小受害人達23人,核有重大違失;主任許崑泉、前督學林慶煌知悉後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且前校長林信宏、前督學林慶煌於接受調查時,供述前後矛盾且避重就輕,意圖卸責,前校長林信宏並延宕處理張博勝及其妻不當補習案,均核有重大違失;臺南市新市區新市國民小學導師林裕義、陳春妙等人分別於94、95學年度接獲女學生反映知悉張博勝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均未依法通報,核有違失;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均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依法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難辭監督不周之責。另,張博勝於任教期間違法體罰學生共計9案件,體罰29名學生(那拔國小2件2人、新市國小7件27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僅知悉3件,未督導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就張博勝體罰學生案進行清查,亦有欠當;那拔國小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新市國小前校長蘇恭鴻、前校長余孟和及多名教育人員、前校長張瓊文及多名教育人員,知悉張博勝違法體罰學生,均未依法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均有重大違失。...詳全文 |
109/07/14 | 109交正0005 | 高鳳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約僱助理工務員廖亞頎、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工務員蔡全義、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助理工務員袁星浩及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獨立山工務段助理工務員潘志宏(下稱廖亞頎等4人),於任職期間,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廖亞頎等4人及業者提起公訴,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而交通部公路總局廖亞頎等4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其等違法行為,係於短期間內在多區養工處 ,多件採購工程涉案,公路總局卻是因他案歪打正著始察覺本案,失卻及早發現弊端之契機,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失靈,另就本案涉案人員,主管考成均未落實,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7/14 | 109交正0004 | 高鳳仙委員提,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外建置與試營運服務計畫」勞務採購案之評選作業,未慎酌巨額採購案件之特殊性及實際需要,妥訂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本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依規定載明廠商間之差異,且將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中屬於評選項目4之計畫主持人個人過去經歷,列為評選項目5之廠商實績,有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評審委員亦未評閱所附文件內容而誤認廠商實績;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未依Kbike評選要點之評分標準給分,致得標廠商於廠商實績部分所獲評分高於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6/16 | 109財正0012 | 高鳳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前局長朱松偉於任內並兼任行政院核定之「亞洲•矽谷計畫」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利用擔任政府機關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機會向業者索賄,以不實之發票詐領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特別費,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相關業者非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及其他利益,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處理,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桃園市政府於任用朱松偉為一級主管之重要職務,未查察其於學術界、業界之操守風評及與業者交往情形,而其所涉案件及收賄行為幾乎在經發局內發生,明目張膽毫不避嫌要求業者將賄賂及逾越一般社交禮儀範疇之贈與,逕送至經發局局長辦公室內,公然將公家機關辦公處所當犯罪場所,且其於107年3月至107年12月短期間內即發生多起違法情事,與業者過從甚密,操守有嚴重瑕疵,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而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知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主管監督機制失靈,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09/06/11 | 109教正0007 | 高鳳仙委員提: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下稱池東國小),審議王師教學不力案件未提供王師輔導報告並僅提供2日就審期間,均有程序瑕疵等情;澎湖縣政府對於池東國小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之解聘案竟予核准,亦有違失。核澎湖縣政府與池東國小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5/19 | 109內正0018 | 高鳳仙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廉政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對於公務人員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於考試集中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錯誤認定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致使移送、受理及調查程序均於法不合;又,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9期專業學習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置過程違失連連,並威嚇迫使被害人接受道歉,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嚴重損及被害人權益,法務部廉政署難辭其咎,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5/14 | 109教正0006 | 高鳳仙委員提:板橋國中學生林女與沈男交往,康姓導師部分管教行為有違管教目的及違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有損2生的隱私權及人格尊嚴,不僅造成2生以死抗議的悲痛慘劇,且事後不願道歉,家長提出懲處過輕、官官相護的指控,核有明確違失;該校不當要求2人填寫「偶發事件行為自述表」,並違法記警告處罰,亦為造成2人自殺的原因,核有嚴重違失。另該校對林女未有自殺議題之輔導處置,亦未適時與家長聯繫討論合作模式及處理方式,於輔導無效後,竟將最壞的結果告知林女,讓2人覺得被威脅要分手,最後選擇走上絕路,實有不當。再者,該校輔導工作督導機制不盡周全,誠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5/13 | 109司正0005 | 高鳳仙委員提:依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9日函令,罹病受刑人如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時,各機關不得將其列入機動調整移監名冊。陳訴人自105年間經臺中監獄所屬培德醫院醫師診斷罹患頸椎退化、腰椎退化、上肢神經等疾病,惟臺中監獄辦理移監時,明知陳訴人罹患上開疾病、戒護就醫作核磁共振檢查以決定是否手術等事實,卻未向駐診蕭醫師及陳訴人了解是否要安排手術、有無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冒然於107年4月12日將陳訴人列入移送臺南監獄名冊,且在翌日移監時陳訴人將2份診斷證明書交給中央台,衛生科卻以沒有安排手術為由將其移至臺南監獄執行,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09/04/21 | 109內正0014 | 高鳳仙委員提,陳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社寮岡段3-132地號部分土地遭聖羅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聖羅蘭公司)越界建築,雖已循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保障所有權,詎該公司仍違反停工禁令,在假處分原因未消滅之前,擅自搭建越界建築部分外牆,苗栗縣政府卻未依規定強制拆除其擅自復工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且於此期間,大樓建築工程經過11次勘驗,苗栗縣政府竟核准勘驗,未針對其位置不符情形依法勒令該公司修改或強制拆除,反根據內政部悖離事實之會議結論同意復工。又該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於該公司申領使用執照時,以民國(下同)86年3月22日簡便行文表通知改正,然未勾選「現場施作與核准圖樣不符」項目,該公司於86年4月1日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該府審查「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是否相符」乙項時竟勾選通過,嗣於86年6月20日核發建物使用執照,其使用執照審查表竟認定「竣工建築物與核准圖樣相符」,核有嚴重違失;至於苗栗地政事務所於81年4月辦理3地號土地分割增加3-132、3-133地號時,因訂正地籍圖筆誤,致地籍圖中上開地號間之經界線有誤,造成土地經界線錯置及面積誤植,引發紛爭,斲傷政府形象與土地登記公信力,以及苗栗縣政府興建苗栗市啟文陸橋,未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完成後迄今已逾30餘年,從未支付使用補償金予土地所有權人,形同長期違法占用,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2/18 | 109內正0007 | 高鳳仙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民國107年4月28日21時許,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三廠火警造成消防人員6人及敬鵬公司外籍勞工2人死亡,經核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火指揮官均未詳閱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亦未仔細詢問該公司人員,故不知火場建築有二廠、三廠之分,亦不知三廠東北、東南、西北面共有三個出入口,致嗣後7名消防員受困於東南角貨梯附近時,仍由東北角出入口進入沿水線繞ㄇ字形長路救援;另雖派員進入三廠救災,卻未曾派員前往二廠4樓宿舍區搜索,期間相關人員雖曾2度前往查看,但均未能確認有無人員受困在內,終至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後而難以救援;又救火指揮官於是日21時42分已知全面燃燒,卻遲至21時57分始通知入室人員撤出,肇致入室人員持續深入火場,陷於險境卻渾然未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11/19 | 108內正0040 | 高鳳仙委員提,行政院無視107年10月29日再提出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已逾收受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4月至7月間通知後30日之法定提出期間,且無視依法於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等事實,以來源不明、未經正當及嚴謹程序作成、變更原意見書內容之修正意見書,取代經由正當程序作成,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原意見書,由該院前秘書長卓榮泰於同月29日交由承辦單位違反規定以稿代簽,火速核定後,當日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重行公告,致影響公投案之進行,損害政府公信力,核有明確違失;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該會竟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即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嗣又拒不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案。...詳全文 |
108/10/15 | 108內正0032 | 高鳳仙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處理107年10月15日之家暴案件,未依法製作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未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及未製作筆錄,亦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報社政機關,且無報案紀錄,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
108/09/12 | 108教正0016 | 高鳳仙委員提: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棒球隊黃信嘉教練在105年起,涉嫌對7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對22位學生為性騷擾行為,並經地檢署提起公訴。該校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知悉該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僅對2名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受害學生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該校包含張前校長在內之多名教育人員知悉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卻未依法通報社政機關,且校安通報類別錯誤,於處理陳總教練涉及體罰案件竟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顯見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對於黃信嘉教練體罰學生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另,青溪國中並有未依法定程序聘用教練、違法提供未具住宿用途之劍道館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等情,均有明確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08/22 | 108國正0007 | 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國防部保密局辦理「台電匪諜案」,僅將參加組織、提供金錢、幫助藏匿、知匪未報之曾維成等25人移送偵查及審判,對領導組織、吸收成員、要求資助及幫助藏匿之鹿窟事件領導人陳通和、陳本江等人卻未依法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上開初審與復審程序,未詳查有無刑求逼供、誤用法條
且未依法迴避,被告無法選任辯護人,違反憲法保障辯護權。案關檔案本應永久保存,詎國防部違法將歷審檔卷銷燬,再將銷燬清冊滅失,迄無法查出何人於何時銷燬檔卷及滅失清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0007)...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