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05 | 113年劾字第22號 | 李健育於擔任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時對3位女性同仁為性騷擾行為,經改制後之環境部於112年10月27日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另尚有其他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亦遭其性騷擾。李健育於辦公或出差期間,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竟對3位申訴人、其餘未申訴之被害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惡行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14 | 113年劾字第14號 | 前駐菲律賓代表處大使徐佩勇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該駐處菲籍雇員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被害人有不舒服、沮喪、恐懼、憤怒、痛苦等感受,甚至因此長期失眠,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4/09 | 113年劾字第9號 | 駐南非代表處前副參事呂志堅於111年7、8月至112年5月1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該駐處1名女屬員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被害人不舒服、緊張害怕,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2/20 | 113年劾字第4號 | 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適用退撫舊制人員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上死亡者,其遺族申請一次撫慰金(遺屬一次金)之溢發規定違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於106年1月25日函請該部處理,國防部雖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自107年7月1日改正。惟被彈劾人傅政榮、魏木樹及薛勝吉並未依國防部核定作法發布部令,亦對審定單位要求協助置之不理;被彈劾人董中興、方宗泰及陳威浩亦未催辦,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逕自作成決定,仍依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所指違法方式,要求三軍司令部辦理遺族撫慰金(遺屬一次金)審定作業,造成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43億餘元,以上各員明知前述作法確屬違法,卻未依法改正,造成國庫鉅額財損,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2/06 | 113年劾字第3號 | 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惟事發時之營長林家葳與所屬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隱匿案情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知情後卻隱匿丟槍案情,亦未向上呈報,並默許所屬以假槍偽充真槍,嚴重斲傷國軍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1/09 | 113年劾字第1號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前一等士官長領班林憶明、前一等士官長化工呂建勳等3人於任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接受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招待,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12 | 112年劾字第25號 | 被彈劾人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於108年間竟指示民間友人協助處理太陽能光電業者支付予陳抗民眾之相關憑證,致滋生虛偽簽立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與虛偽開立該金額之發票等不法情事;又於109年間向申請建造執照之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400萬元,被彈劾人林哲凌亦坦承確實有收受該筆款項等,核其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12 | 112年劾字第26號 | 被彈劾人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對D生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本案遭揭露後,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且申請退休遭市府不受理,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之事實,謊稱即將退休,111年間仍密集蒐集A生之聯絡資訊,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並向A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並涉有不當體罰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惡性重大,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05 | 112年劾字第23號 |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不僅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且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7/06 | 112年劾字第9號 | 被彈劾人謝曉星逾越合理性與必要性,多次公開斥責部屬,侵害部屬人格權,涉及職場霸凌。其身為最高首長,以其權力地位,偏好一定身高女性擔任辦公室秘書;事務分配等無正當理由卻基於性別為差別待遇。另其無視於與部屬間權力落差,評論秘書身材、對求職者詢問隱私事項、多次逾越合理必要過於靠近女性部屬等,使女性部屬感到壓力或噁心,除未盡謹慎義務損害機關聲譽外,更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CEDAW公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6/13 | 112年劾字第6號 | 陳信瑜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以不實之發票詐領首長特別費,洩漏勞動檢查內部資料予立法委員,於公務場合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5/04 | 112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志成,偵辦案件經常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請求調查有利事證,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憲法保障聽審權甚鉅;又其多次罔顧卷內事證,率以無偵查必要或告訴人撤告為由擬簽結案件,核與規定不符,經主任檢察官指正後仍執意為之,實屬曲解事證且怠於執行職務;其受理閱卷聲請,遲未依法簽擬意見,影響當事人權益,以上各節均有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4/18 | 112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涂榮輝、楊文東、李明芳分別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副處長、勞工服務科科長暨勞資關係科科長,辦理社會矚目的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籍學生血汗學工案,涉及國際間人口販運,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對於學生嚴重超時工作情狀,實應確實查察不法,以落實保障外籍學生勞動權益,竟基於迴護圖利涉案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未能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有虧職守;被彈劾人彭德俊身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負責綜理處務,長期疏於督導所屬職員,對於本案均推諉不知,未善盡監督權責,且對屬員失檢行為未嚴予導正,損害國家賦予該職位之尊重及人民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難辭其咎,以上4人等,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損害政府信譽,更斲傷國家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2/08 | 111年劾字第28號 | 游廼文身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竟假借其職務權力與他人合謀炒作特定股票,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人飲宴餐聚,以言語暴力對所屬同仁職場霸凌,暨於上班時間購買興櫃股票,明顯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之紀律形象,損害政府信譽。蔡豐清身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長期包庇縱容游廼文相關違法或不當行為,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核其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7/27 | 111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於104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在被告未拒絕夜間訊問之情形下,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反以電話指示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更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之籌碼,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更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又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而有保密義務,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亦於111年2月16日經司法院停職,於離職一個月後,皆未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工作,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之規定。被彈劾人除上述違失外,其於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亦不時有情緒失控,影響同仁辦公之狀況,更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均經法官評鑑成立在案。以上各節,實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法官法第18條之規定,亦損法官公正、中立、獨立之職務形象,嚴重戕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6/07 | 111年劾字第8號 | 被彈劾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明知所屬蕭銘彬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且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卻於該局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員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新臺幣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使廠商從中獲利,退休後1月餘即擔任該廠商顧問,核有重大違失;被彈劾人蕭銘彬於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科長、秘書室事務科科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達新臺幣857萬元等情,嚴重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10 | 111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彰化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朕豐公司索取450萬元,向星能、麗陽公司索取7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而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朕豐公司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向負責人黃○○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03 | 111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林奇福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期間,涉與怡華公司實際經營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及營養品,且審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被彈劾人顏南全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涉將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案件訊息透漏予翁茂鍾,並向翁茂鍾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審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怡華公司訴請諸慶恩損害賠償事件,及審理該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巴黎銀行訴請吳仙富及怡華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揭露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又涉及多次參與翁茂鍾及其委任律師在場之飲宴、受贈襯衫及營養品;被彈劾人蘇義洲擔任臺南地院法官期間,承審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上開3人均為曾審理翁茂鍾及怡華公司相關訴訟案件之法官,事前或事後與訴訟關係人有不當接觸及收受饋贈等違反法官倫理之重大違失行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7/28 | 110年劾字第8號 | 臺南市議會秘書室前主任呂國竣,自103年1月6日起至107年9月5日止,共55次持非公務支出或消費收據核銷;該議會保安委員會前專門委員劉永明,自105年1月20日起至107年3月3日止,共38次持非公務支出或消費發票核銷,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10/05/11 | 110年劾字第6號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下稱海法所)前所長許春鎮,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7年3月11日,違法兼任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空梭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又許春鎮於108年3月7日海洋大學海法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其未報經任職學校核准,即兼任太空梭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時,竟於該次會議前,預先擬妥一份「所教評會決議草稿」之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嗣後該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即依照該決議草稿內容,作成「口頭提醒不得再犯」之處置決議,連8點理由均完全相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規定,核其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