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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檔案下載調查報告新聞稿/簡報處理進度
90/07/05090年劾字第8號被付彈劾人賴常雄係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處長,明知高屏溪河床已嚴重下降,對所屬橋樑巡視與檢查人員,未督導審慎檢查橋基蛇籠保護工,亦未施以有效之教育訓練,並訂定預防災害之計畫,且未切實督導所屬審慎執行橋基保護工驗收,致未即時察覺高屏大橋斷裂前之異狀,立即封橋,該橋遂於無預警情形下斷裂,造成人員之傷害及財物之損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90-8賴常雄(公布).doc 90-8賴常雄(公布).pdf 結案
90/07/02090年劾字第7號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技士邱壽齡、許明和、課長張陸舜及工務局局長鄭淳元,辦理汐止地區基隆河兩側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經核承辦人許明和及邱壽齡依主管權責辦理核會時有嚴重違反法令情事,張陸舜及鄭淳元監督、審核及核定亦未切實盡責,以致核發之八一汐建字第一四八一號及第二一二0號、八二汐建字第一五0二號及八三汐建字第九一三號等四件建造執照新建之建築物佔用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影響防汛道路及堤防之闢建,並造成目前河川區建有建築物,難以善後之窘境,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予提案彈劾。...詳全文090000009彈劾案文修正.doc90劾7 結案
90/06/12090年劾字第6號希臘籍阿瑪斯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擱淺在恆春墾丁外海,同年月十九日開始大規模漏油,造成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沿岸嚴重污染。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吳榮貴身兼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秘書,於案發後,未依環保署之函文,迅即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協助處理油污,亦未即時向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陳報油污嚴重擴散情形,對於所屬花蓮港務局限制船員出境之辦理進度未能追蹤,更未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指揮救災。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前處長阮國棟,於案發後,未依該署林前署長之指示,立即成立應變工作小組,亦未依規定進駐及成立緊急應變作業中心,且明知除夕及年初一無法僱得除污工人,卻未有效處理。此外,該員雖督導所屬函請交通部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處理油污,惟未追蹤交通部之辦理進度,甚至誤判情勢,將此重大污染案件,視為一般事件,一味寄望船方妥善處理,且未即時向行政院層報油污嚴重擴散之情形,該二員之失職行為,使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遭受嚴重油污染,損害生態與漁產資源並衝擊當地觀光產業,涉有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090000007六月十二日阿瑪斯彈劾案審查會修訂版.doc 090000007六月十二日阿瑪斯彈劾案審查會修訂版.pdf 結案
90/06/12090年劾字第5號被付彈劾人梁樾為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未切實督導所屬執行高屏大橋之「耐洪評估」,於八十八年辦理橋基保護工程時,未能切實監督所屬執行橋基保護工程,致使橋基保護工程未臻完備,導致該橋第二十二號橋墩遭洪水沖刷後,使橋基側向支承不足,釀成橋樑斷裂之災害,造成駕駛人蔡○娟等二十二人受傷送醫及財物損失,並造成高、屏地區民眾往返繞道之不便,核其所為,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90-5梁樾(公布).doc 90-5梁樾(公布).pdf 結案
90/05/07090年劾字第4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洪俊誠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並無公設辯護人之辯護書,或審判筆錄上無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記載,亦無公設辯護人到庭之記載,或記載有矛盾或錯誤,被付彈劾人卻仍無視該等缺失,逕行判決,暨審理交通事故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案件,濫權加保羈押,強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情,事證明確,嚴重損害被告依據憲法應受保障之權利及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斲傷司法威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090000005洪俊誠彈劾案文.doc 090000005洪俊誠彈劾案文.pdf 結案
90/04/27090年劾字第3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以下簡稱北巡局)於八十九年五月及十月先後發生所屬單位遺失MTS-2OOO無線電機二部復隱瞞不報,及所屬人員林群發少校涉嫌包庇漁船走私重大案件。經核林 群發嚴重違反法令,局長芮明福、總隊長張鐵龍及大隊長曹芳洋,亦均有處置不當或督導不周之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詳全文09000000490劾003.doc 09000000490劾003.pdf 結案
90/04/16090年劾字第2號為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局長陳進、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股長張榮國二員假借召開中、永和地區及新店、文山地區八十二年度電信地下化工程協調會名義,以偽造之會議紀錄及不實之憑證,向雙和電信局詐領新台幣十五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花用,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09000000390劾002.doc 09000000390劾002.pdf 結案
90/01/18090年劾字第1號為中寮鄉鄉長吳朝豐利用職權不法佔用貨櫃屋,並將侵占之賑災物資置放其中,又施設公共工程於其家族所有之別墅區內,顯然圖利自己及家族,且其經辦工程弊情嚴重,核其行為,有虧職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90-1吳朝豐(公布).doc 90-1吳朝豐(公布).pdf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