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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將財 監察委員

林將財
林將財 監察委員
屆次:第3屆
任期:88.02.01~94.01.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94/01/19094內正0006林委員將財提「桃園縣政府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確實審核、列管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分院整地工程之棄土處理計畫,行政行為怠忽消極,致棄土流向不明,核有違失;該府工務局審核施工計畫,未加知會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致施工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左,顯示橫向聯繫不足,又該府工務局未依會勘紀錄結論,草率核發(八八)桃縣工建字第雜龜2355號雜項使用執照,均有未當。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旨揭工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事項外運廢棄土事宜,未追蹤查核該土石方流向,亦未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顯未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4/01/18094財正0007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提︰民國93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引進之西南氣流重創台灣中部山區,南投縣水里鄉陳有蘭溪上安、郡坑堤防遭沖毀,造成沿岸居民生命飽受威脅與財產損失,該河段歷經九二一地震及桃芝颱風帶來大量土石淤積,經濟部水利署迄未對於水利相關法令及執行措施等切實進行檢討修訂,並督導所屬第四河川局落實執行,致造成沿岸居民多次遭洪水肆虐,且政府有限資源亦蒙受無謂損失,洵有未善盡中央河川管理機關職責之重大違失;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輕忽民眾申請疏濬案,對於南投縣政府申請疏濬案,不但前後作為截然相反,且又未積極審核,致陳有蘭溪上安、郡坑堤防河段附近居民再次遭受洪水侵襲,且浪費政府機關有限資源,亦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4/01/18094交正0003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黃委員煌雄、謝委員慶輝、林委員將財提: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未能確實監督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品質及安全管理監督顧問辦理高雄捷運建設,致三個月內傳出多達四次之重大工安事件,不僅造成民眾財產損失、生活不便,更延宕計畫期程。且於第一次滲砂湧水造成民房塌陷及路面龜裂後,復未及時提昇施工品管質量,檢視地質敏感路段,乃再度於橘線西子灣站發生連續壁破裂大量滲沙漏水,造成緊鄰連棟住宅下陷,而危急至必須徹夜拆除之重大危安事故,嚴重損害政府施政形象,核有怠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詳全文
94/01/18094交正0001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航站大廈擴建工程係委託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惟該工程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與建築物完工查驗前即倉促對外宣布啟用時程,嗣因前開查驗過程中發現缺失甚多,致無法如期改善工程缺失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因而展延啟用營運日期逾二個月,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核有未當等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4/01/12094司正0002林委員秋山、林委員將財提:法務部所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內政部所屬刑事警察局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於未經釋憲機關判定違憲確定前,輕率拒絕向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簡報;又內政部蘇部長於立法院院會公開表示公務員有抵抗權等言論,思慮欠周,引喻失義,同屬未當,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4/01/12094司正0001林委員將財提︰臺灣臺北看守所對於羈押所內死刑待決或未決收容人施用戒具,未依法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揮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視察各該轄區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之業務,顯未落實執行;法務部未能詳實查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函報資料即查復本院,又未將被告施用戒具,看守所是否依規定陳報地檢署或法院核准部分列入視察範圍;羈押法第五條之一及提示各看守所在押被告依法受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宣告者施用戒具注意事項等法令已有不符現況之情形,相關主管機關迄未檢討修正;各看守所對於羈押所內之死刑犯,除有身體狀況不適宜施用戒具之情事外,皆以當事人涉有逃亡或自殺之虞為由而一律施用戒具,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不符,上揭各機關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12/22093內正0053黃委員武次、馬委員以工、林委員將財提「台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疏於監督,致台北縣獅子頭污水抽水站未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預警機制,並缺乏歲修及緊急應變之標準作業程序;針對事故緊急通報、發布新聞遲延等缺失,前經本院促請改善在案,卻遲未落實相關規定,肇致相同缺失再度發生;復明知獅子頭抽水站緊急溢流設備之缺失早已存在卻未能及時改善。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疏於監督,致台北市、縣環保局迨獅子抽水站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事故發生後三日,始發布新聞,平時亦未適時宣導『淡水河體業經環保署公告為丁類水體』,致沿岸民眾以往長期因不知情而習以為捕漁或親水等用途之誤用,衍生獅子頭抽水站事故發生後之抗爭及紛擾;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糾正由」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12/08093內正0052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提「內政部等相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疏未能妥善規劃、監督、辦理相關火災調查鑑定業務,致發生火災調查鑑定組織未臻健全、設備闕舊、閒置,品質難以提升、火災調查鑑定制度及運作機制缺漏不全,弊病叢生、火災原因調查結果正確性堪慮、公信力不足,屢遭詬病及火災調查業務相關統計數據未臻確實,缺乏警覺等重大疏漏及缺失,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斲傷政府形象,洵有違失,爰依法糾正由。」糾正案文。...詳全文
93/11/10093司正0003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提︰經濟部對於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考績,係依職權訂定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辦理,核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另以法律定之」意旨未合,自有未當,亟應儘速依法建立相關法制;另經濟部為安排盧清雄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退休後之職務,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函示台電公司自盧員退休日起聘為高級顧問,並借調省自來水公司服務,及由自來水公司支薪,然其「聘任程序」、「所占職缺」、「聘任資格」、「支薪摽準」及「借調程序」等,核與相關法規不符,因人設事、紊亂人事制度,顯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10/19093財正0040林委員將財、廖委員健男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明知水庫周邊已成林地之保存對於水源、水量效益之重要性,卻未能及早研謀妥適配套措施,亦未督促各林政主管機關建立審核機制及對優先造林之地點詳為調查、分類,致急需造林林地之造林比率明顯偏低;復未建立巡查制度、標準作業程序及督導考機制,任令各林業主管機關對於林地違規事件皆採消極被動之事後取締方式;針對全民造林運動宣導、溝通不足之既有缺失,亦迄未能劍及屨及研謀改善。又屏東縣政府怠未對轄內林地建立巡查機制,致轄內林地遭濫伐逾二年餘,經環保團體於媒體揭露後,該府始有所知悉;事隔半年餘,復經本院調查及農委會函催後,猶未能切實依法告發處分。台中縣政府則未能落實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未對疏於管理獎勵造林地之林農,加計利息追索已領取之獎勵金,復與宜蘭縣政府均未落實農委會會議決議事項,致轄內全民造林運動均無已成林木併計成活率之申請案件,招致環保團體誤解、質疑、詬病不斷;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10/19093財正0039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提︰經濟部於九十年間支用五、六二0萬餘元,協議價購林園工業區內徵收殘餘土地後,始於九十一年間報經行政院同意在九十一年度先行動支,再補辦九十二年度預算乙節,違反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等規定程序;又該部未基於買方之立場,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該部權利,並查明系爭中芸段一0五0之一地號等五筆土地已遭查封登記,即支付價金高達一千二百餘萬元予所有權人郭簡香,致迄今仍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節,確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10/06093財正0038林委員將財、林委員時機、馬委員以工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彰化縣政府所屬、法務部所屬監獄看守所等,所管國有公用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處理績效不彰,上開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彰化縣政府、法務部,不但多未落實國有及公有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規定,且至民國九十二年度被占用情形仍多未改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國防部各軍種、教育部,建立所管國有公用土地資料有欠完整;管理機關管理國有土地,未重視土地界址,致無法迅速有效處理土地被占用問題,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09/22093內正0037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提「臺北縣政府對於轄內核准設置之﹃德山土資場﹄,未能督飭所屬落實土石方處理資料查核作業,任由業者長期違法收受事業廢棄物牟利,經民眾檢舉勘挖確認違法事實後,卻仍一再寬延縱容,不依規定逕予撤銷該場設置許可,亦未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實,覈實處罰,並依刑事訴訟法告發,詎料嗣後竟再核准業者以設置轉運資源再生利用功能為名,重新啟用營運,悖離行政程序法規定,斲喪政府公信;另該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案內業者不服罰鍰之訴願決定,未經詳實審酌違法情節,即自為罰鍰減半之處分,亦有悖離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違誤。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詳全文
93/08/17093財正0036廖委員健男、林委員將財提:行政院衛生署耗費鉅資推動醫療網第期計畫,惟其規劃、執行、管考措施有欠縝密,造成醫療資源浪費,財務效能不彰;又未妥為配置人力、建構評估衡量指標,致行政支援作業、統計資訊蒐集、溝通協調工作均有所不足,無法達成既定計畫目標,洵有諸多疏失之處,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08/04093內正0031林委員時機、林委員將財提︰「關於﹃台二十一線一三三公里經沙里仙至東埔路段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未確實釐清道路屬性與管理權責機關,工程計畫與設計復未經權責主管機關審核,即率爾核定預算交由南投縣政府辦理;南投縣政府未依法先行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即倉卒發包施工;內政部營建署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設施應如何實施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迄未訂定統一之準則,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復未迅速審慎處理本案,致迭生爭議;又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亦未能善盡土地管理機關之職責,未積極評估所轄林道復建工程之妥適性,均有怠忽與違失等情。」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07/07093內正0024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林委員秋山提「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七時許,苗栗縣通霄鎮褔源里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因貨櫃違法儲放鋁粉不當受潮引爆,造成十九人死傷,該廠前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亦因貨櫃違法儲放發射藥,不明原因致生三人死傷之嚴重災害,其危害公共安全之情節重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負有執行該廠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之責,竟長期怠忽職守,肇致該廠十年間由同樣違反規定之儲存設施再度發生傷亡災害事件;該所與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消防局︶聯合檢查次數頻繁,復未能察覺巨豐廠多項違規之情事。又內政部與勞委會就爆竹煙火等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暨查處職責迄未釐清,各執己見、推諉塞責,致苗栗縣消防局囿於本位主義,疏未查察主管法令規定,任令查緝之爆竹煙火物品,大量違規寄放於巨豐廠之八只貨櫃;而消防署除未審酌勞委會之意見,亦率爾補助苗栗縣消防局之寄放租金。再者,苗栗縣消防局對於巨豐廠火災之鑑定作業及調查報告書之撰寫,顯失之草率。經核上開各機關及負責監督之各上級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07/07093內正0025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詹委員益彰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顯失之草率,流於形式,坐視轄內嘉太工業區三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及朴子工業區隨益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工廠雇主未落實執行廠內自動檢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肇致二廠相繼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發生嚴重火災、爆炸之重大災害。內政部與勞委會就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暨查處職責迄未釐清,各執己見、推諉塞責,致嘉義縣消防局囿於本位主義,既疏於執行該類物品之管理及檢查,亦未依該局既定計畫切實執行,置轄內三元廠保安監督人怠未執行廠內自主管理於不顧,罔顧公共安全。經濟部輕忽本院歷次糾正案多次促請改善之要求,除未積極推動區域聯防體系,亦未督促所屬加強工業區工廠安全之輔導管理及廠外警報裝置之裝設;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詳全文
93/06/21093國正0008林委員秋山、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提「國防部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成效不彰,進度持續嚴重落後,洵有違失」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06/02093內正0017黃委員煌雄、林委員將財提︰「臺北市政府未積極查處﹃瓦上春土資場﹄營運實情,致未能及時掌握其轉運之土石方流向,相關管制措施顯未盡周延;復未明確界定土石方再利用行為,既有管制規定顯不符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精神意旨等,經核均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詳全文
93/05/05093內正0012林委員將財提「九十一年間台中縣東勢鎮公所以停車場用地與東勢王朝一期大樓私有基地辦理交換,竟未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參酌鄰近可供建築用地災前最近一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查估,而逕以災前最近一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停車場用地之交換價值;又內政部召開三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商業區案,對其變更面積未詳加審議,且對於人民陳情意見,亦未敘明不採納之理由等節,均有疏失及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乙案。...詳全文